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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5
Mar 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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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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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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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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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 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计划由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民技术”或“本公司”、“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本计划进行管理。
二、本计划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82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 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以上 激励对象中未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目前未参加除本公司计划外的其他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第二、七条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第一条的规定。
四、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60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摘要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7,200 万股的 3.90%。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 前公司总股本的 1%。
五、本计划涉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16.04 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 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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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时无息 返还激励对象。
六、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 年。
七、在授予日后 12 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持有的标 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解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
| 第一次解锁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 第二次解锁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 第三次解锁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 的股票股利)予以锁定,该等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
八、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 1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
管理人员情形的。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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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十、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
-
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十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后 30 日内,则公司按相关规定
-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
十二、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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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激励计划实施目的.......................................................................................... 7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1 第七章 本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12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条件.................................................................... 1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6 第十章 本计划激励成本的会计处理........................................................................ 18 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19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2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24 第十五章 附则............................................................................................................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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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国民技术、本公司、公司 | 指 |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锁定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
| 解锁期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解除锁定并可流通上市的期间 |
| 解锁条件 | 指 |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
| 有效期 | 指 |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 完毕之日止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 《公司章程》 | 指 |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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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激励计划实施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 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 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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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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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82 人,包括:
-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未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董事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目前未参加除 本公司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
1、本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
-
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公司审批本计划的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
2、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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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60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27,200 万股的 3.90%。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 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
| 罗昭学 | 董事长 | 220 | 20.76% | 0.81% |
| 孙迎彤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70 | 6.60% | 0.26% |
| 喻俊杰 | 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
60 | 5.66% | 0.22% |
| 关仕源 | 副总经理 | 35 | 3.30% | 0.13% |
| 刘红晶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5 | 3.30% | 0.13% |
|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77人) |
640 | 60.38% | 2.35% | |
| 合计 | 1,060 | 100% | 3.90% |
注:
1、上述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直系近亲属。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目前未参加除本公司计划外的其他上 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总股本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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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6.04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16.0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2.08 元/股 的 50%确定,为每股 16.0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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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 年。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后的 30 日内确定,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并对激励对象 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三、本计划的的锁定期、解锁期
在授予日后 12 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持有的标的股 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解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
| 第一次解锁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 第二次解锁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 第三次解锁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
的股票股利)予以锁定,该等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本计划的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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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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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授予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
解锁期内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
(三)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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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 解锁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次解锁 | 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以201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5年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 第二次解锁 | 2016年度净利润不低于7,500万元;以201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6年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 |
| 第三次解锁 | 2017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8,000万元;以201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35%。 |
注:
- 1、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公司 2012、201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 为负值,且根据 2014 年业绩预测,201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亦为负值,故直接设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业绩考核目标。
-
3、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
4、若解锁上一年度公司层面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可
-
解锁额度不可解锁,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才能解 锁当期全部份额,若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则 取消当期获授权益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 等级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基本合格 | 待改进 | 不合格 |
| 解锁比例 | 100% | 0% |
-
注:授予年度或锁定期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则取消激励对象激
-
励资格,原计划份额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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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者拆细 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或增发的价格;n为配股或增发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者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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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或 增发的价格;n 为配股或增发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按上述 方法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 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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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计划激励成本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 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 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 2015 年授予权益,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40 元/股,则 2015 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限制性股票成本 (万元) |
2015 年 (万元) |
2016 年 (万元) |
2017 年 (万元) |
2018 年 (万元) |
|---|---|---|---|---|
| 8,042.47 | 2,010.62 | 2,010.62 | 2,010.62 | 2,010.62 |
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 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有效期 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 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激励计划 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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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一、本计划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 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
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的考核规定,公司 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规定。 三、本计划的授予、解锁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1、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书》;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对应份额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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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 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 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解锁。但若因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 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 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锁定,该等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
5、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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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时无息 返还激励对象。
-
6、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
它税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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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
1、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均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
(一)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
性股票不得解锁,均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
1、严重失职、渎职;
-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
-
经济损失;
-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
-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承诺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 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
4、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雇;
-
5、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激励对象因成为有关法律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二)当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
-
之日,对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
(三)当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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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 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均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四)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公务而身故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将完全 按照生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其因 本计划兑现收益部分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公务而身故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均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五)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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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每一会计年度内须根据公司业绩完成、激励对象个人及其 他情况集中一次回购注销本计划的已失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时的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
-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者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或 增发的价格;n 为配股或增发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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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 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 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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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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