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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1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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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律师事务所
GLOBAL LAW OFFICE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
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20层
邮编:100025
15 & 20/F
Tower 1, China Central Place,
No. 81 Jiangu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5, China
电话/T. (86 10) 6584 6688
传真/F. (86 10) 6584 6666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
环贸广场办公楼一期35层&36层
邮编:200031
35 & 36/F
Shanghai One ICC,
No. 999 Middle Huai Hai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1, China
电话/T. (86 21) 2310 8288
传真/F. (86 21) 2310 8299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
华润夏地大厦B座27层
邮编:518052
27/F Tower B,
China Resources Land
Building, No. 9668 Shennan
Avenue,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52, China
电话/T. (86 755) 8388 5988
传真/F. (86 755) 8388 5987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
天府国际金融中心11号楼36层&37层
邮编:610041
36 & 37/F Building 11,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No. 966 Tianfu Avenue North
Section, High-tech Zone,
Chengdu 610041, China
电话/T. (86 28) 8605 9898
传真/F. (86 28) 8313 5533

苏州市始苏区广济南路369号
苏州华贸中心写字楼1幢16层
邮编:215008
16/F Tower 1, China Central
Place, Suzhou, No. 369
Guangji South Road,
Gusu District, Suzhou
215008, China
电话/T. (86 512) 8218 8868
传真/F. (86 512) 8218 8808


环球律师事务所
GLOBAL LAW OFFICE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GLO2026SZ(法)字第0586号

致: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经办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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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管理层确定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时间的议案》等有关议案,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6年6月底之前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确定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召开时间并发出股东会通知和其他相关文件。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6年4月24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公司3层多功能厅(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宝深路109号国民技术大厦3层)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迎彤先生主持。公司A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公司A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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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持股证明及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A股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20,325,30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56% 。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A股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此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及H股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6,509,000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16%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及H股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A股股东共计491名,代表股份4,799,734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1% 。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其中,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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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资格以及H股股东及H股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注)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607,834 97.9415% 416,400 1.6573% 100,800 0.4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 7,888,134 93.8468% 416,400 4.9540% 100,800 1.1992%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1,116,834 98.3651% 416,400 1.3163% 100,800 0.3186%

注:“比例”指各类股份投票票数占该类股份出席本次股东会代表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比例,下同。

议案二:《(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和(2025年度业绩公告)》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606,534 97.9363% 417,300 1.6609% 101,200 0.4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 7,886,834 93.8313% 417,300 4.9647% 101,200 1.2040%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1,115,534 98.3609% 417,300 1.3191% 101,200 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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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527,234 97.6207% 489,200 1.9471% 108,600 0.4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 7,807,534 92.8878% 489,200 5.8201% 108,600 1.2920%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1,036,234 98.1103% 489,200 1.5464% 108,600 0.3433%

议案四:《关于2026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153,682 96.1339% 864,852 3.4422% 106,500 0.4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 7,433,982 88.4436% 864,852 10.2893% 106,500 1.2671%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0,662,682 96.9294% 864,852 2.7339% 106,500 0.3367%

议案五:《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181,582 96.2450% 841,052 3.3475% 102,400 0.4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 7,461,882 88.7756% 841,052 10.0062% 102,400 1.2183%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0,690,582 97.0176% 841,052 2.6587% 102,400 0.3237%

议案六:《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2,497,716 89.5430% 2,520,118 10.0303% 107,200 0.4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 5,778,016 68.7423% 2,520,118 29.9824% 107,200 1.2754%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29,006,716 91.6946% 2,520,118 7.9665% 107,200 0.3389%

议案七:《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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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182,482 96.2486% 836,552 3.3296% 106,000 0.4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 7,462,782 88.7863% 836,552 9.9526% 106,000 1.2611%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0,691,482 97.0204% 836,552 2.6445% 106,000 0.3351%

议案九:《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B股 24,599,334 97.9077% 422,500 1.6816% 103,200 0.4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 7,879,634 93.7456% 422,500 5.0266% 103,200 1.2278%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1,108,334 98.3382% 422,500 1.3356% 103,200 0.3262%

议案十:《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601,234 97.9152% 422,400 1.6812% 101,400 0.4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 7,881,534 93.7682% 422,400 5.0254% 101,400 1.2064%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1,110,234 98.3442% 422,400 1.3353% 101,400 0.3205%

议案十一:《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557,334 97.7405% 463,400 1.8444% 104,300 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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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 7,837,634 93.2460% 463,400 5.5132% 104,300 1.2409%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1,066,334 98.2054% 463,400 1.4649% 104,300 0.3297%

上述议案四、五、六、八、九、十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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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LAW OFFICE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李 琤

叶长城

洪 英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