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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May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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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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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2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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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民技术”)于2025年5月29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中《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二、其他事项说明
1、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2、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全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3、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上述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如公司其他制度的相关条款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为实施本次修订,公司董事会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 士代表公司办理与本次修订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章程》及 上述议事规则、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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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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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 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中华人民 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章程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 3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4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5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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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6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
| 7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集成电路设计与开发;开发、生 产、销售手机芯片、数据通讯芯片、图 像处理芯片、语音处理芯片、加密芯片 (不含限制项目);电子元器件、微电 子器件及其他电子产品的开发、购销; 加密系统、信息安全、信息处理、计算 机软硬件、计算机应用系统等项目的技 术开发、咨询、服务、购销;电子设备、 电子系统的开发、购销(不含限制项目 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按贸发局核发 的资格证书执行)~~;增值电信业务;~~移 动通讯终端、手机、通讯设备的产品开 发、生产和销售;自有房屋租赁;机动 车辆停放服务;物业管理;设备租赁(不 含金融租赁业务)。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集成电路设计与开发;开发、生产、销售手机 芯片、数据通讯芯片、图像处理芯片、语音处 理芯片、加密芯片(不含限制项目);电子元 器件、微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产品的开发、购 销;加密系统、信息安全、信息处理、计算机 软硬件、计算机应用系统等项目的技术开发、 咨询、服务、购销;电子设备、电子系统的开 发、购销(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 商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 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按贸发 局核发的资格证书执行);移动通讯终端、手 机、通讯设备的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自有 房屋租赁;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物业管理;设 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业务)。 |
| 8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 9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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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0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 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 股比例如下:…… |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16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 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比例如 下:…… |
| 11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8,312.67 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8,312.67 万股,均为普通股。 |
| 12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如有)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
| 13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1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15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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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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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17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 的标的。 |
|
| 18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应 遵守上述规定。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 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应遵守上述 规定。 |
|
| 19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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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20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
|
| 21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 22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23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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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 24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 25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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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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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 ~~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对其所持公司股份~~ ~~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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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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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 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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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的 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总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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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二)、 (三)、(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三)、(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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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董事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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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其他股东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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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31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涉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 32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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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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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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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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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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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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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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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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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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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 案。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 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非 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 ~~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 ~~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 ~~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 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议案。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时,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 会。 股东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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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 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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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41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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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42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43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向股 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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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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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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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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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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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开展~~ ~~工作。~~ |
删除 | |
| 48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比例不少于1/3,设 董事长1 人。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比例不少于1/3,设 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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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其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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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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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由3 名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 ~~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 ~~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专~~ ~~门委员会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 ~~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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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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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52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53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54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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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55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56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5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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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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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5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6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6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2 名以上,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
| 6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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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6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6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6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
| 6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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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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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68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合同 规定。 |
| 69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70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71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72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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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 73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的,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经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74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7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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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76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77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 78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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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
| 80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 81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 82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83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作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形 式。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作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 84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 ~~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但对于~~ ~~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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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8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86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六条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
| 87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依 法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报纸 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 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依 法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指定的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分 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 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88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依法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 ~~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依法在本 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89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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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依法 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指定的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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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 92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
| 93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做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通过。 |
| 94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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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95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六条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 96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97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8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
| 99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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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100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不足”、“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无实质性修订/非实质性调整包括对条款序号及标点的调整、根据《公司法》将 “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将“股票”调整为“股份”、将“监事会”或“监 事”等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等描述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修订, 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逐条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