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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May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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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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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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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产生,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是主要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在委员 内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或适用法律 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因辞职或其 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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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提名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信息,提供公司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会议并监督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进 行调整;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研究、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方案的建议予以搁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 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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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内容;会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 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形式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通讯会议形式或现场结合通讯的 会议形式。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等原因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 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未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 必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 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通 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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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 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执行。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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