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NSING TECHNOLOGIE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May 30, 2025
55097_rns_2025-05-30_0b35c670-7475-403c-93a9-8ad4342d1833.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25-031
==> picture [153 x 4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发行H股股票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民技术”)于2025年5月29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本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说明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相 关规定,公司拟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发行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将继续适用。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国民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就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国民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与前述修订的《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5月)对 比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二、其他事项说明
1、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2、本次修订后的《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全文详见 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 picture [153 x 4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特此公告。
==> picture [392 x 4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 2 |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20 万股,于 2010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2,720万股,于2010年4月30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 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A 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首 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于【】年 【】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发 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H 股”。 |
| 3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312.67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 4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
| 5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00)。 |
==> picture [153 x 4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6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A 股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公司发行的H 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 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 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 7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8,312.67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万股, 均为普通股,其中A 股普通股【】万股,H 股 普通股【】股。 |
| 8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 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 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 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 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 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 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 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 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 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
| 9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 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 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任何登记在H 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 (名称)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 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 股票。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 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 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 关规定处理。 |
| 10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五)对发行公司证券或债券作出决议;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薪酬作出决议; |
==> picture [153 x 4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 11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5名)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5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际召开 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审 批进度而调整。 |
| 12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13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 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 其规定。 |
| 14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picture [153 x 4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公司H 股股东的委托授权安排,可适用 H 股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
|
| 15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要求,若任何股东须就相关议案放 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就指定议案只能够 表决赞成或反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 前述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所作出的任何表决不 得计入表决结果内。 …… |
| 16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法 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 法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 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 整。 |
| 17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经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的,按照股东持 |
==> picture [153 x 4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 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 以上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 H 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 股分配的股利 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 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
|
| 18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
| 19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 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 的公告而言,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 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 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有关《香港上市规则》 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及《香港上市规则》不 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 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 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 前提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 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 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 股东,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
| 20 |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包 |
==> picture [153 x 4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关系”, “关联方”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 连方”,“关联交易”包含《香港上市规则》 所定义的“关连交易”。 (四)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香 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一致,“独 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 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
|
| 21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自公司发行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 起,公司原章程即自动失效。 |
无实质性修订/非实质性调整包括对条款序号及标点的调整、将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改为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将证券交易所改为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制度依据中加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条款中 加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等兜底性描述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 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逐条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