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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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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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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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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 制度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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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制度;

  •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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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 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 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 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 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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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 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 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 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 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 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 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 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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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 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 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 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 存。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 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 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 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 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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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 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 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 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 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 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 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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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 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 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 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 分。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 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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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在本制度 做出修订前,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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