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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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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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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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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 门召开的会议。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 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 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 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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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 面表决、通讯表决等。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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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 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 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 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 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计划财务部、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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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