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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1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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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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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 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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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 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行为,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 范和控制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1)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 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 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 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2)外汇期权业务,是一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拥有按照 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 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 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 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 卖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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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 单纯以套利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所有业务必须根据 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 值,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 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 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合约的外 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及 外汇期权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 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相匹配的自有 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 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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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 易的决策机构,按照权限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年度交 易限额。

上市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 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 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远期结售汇及外汇 期权交易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 (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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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 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是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日常管理人 员,对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进行审核和督导,包括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产品的交易方案,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四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具体经办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 事项,负责对年度套期保值交易金额的预估、方案拟订、资金筹集、 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 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法务部负责审核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及 外汇期权合同、协议、委托书等系列相关文件,确保合同、协议等文 件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营销业务体系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对外币收款金额及 回款期进行预测并及时提交计划财务部,以确定远期结汇或外汇期权 交易的金额。

第十七条 供应链管理部根据采购订单情况,对外币支付金额及 付款期进行预测、境外采购订单和发票复印件等及时提交计划财务部, 以确定远期购汇或外汇期权交易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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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 事项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全过程进行 监督,并审查业务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 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计划财务部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 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计划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结 合外汇收支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 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 业务交易方案,并提交相关审批流程。

3、计划财务部结合各银行报价考虑公司面临的外汇风险敞口, 选择当前报价具有明显优势的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并按银行要求提供 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4、计划财务部复核交易银行根据交易方案填写的交易申请书, 复核无误后,提交审批流程,获得批准后,向银行发送指令。

5、计划财务部应在交易成交后及时督促交易银行寄发远期结售 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证实书,收到交易证实书后及时检查是否与原申请 书一致,并于每月月底与交易银行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台账进行 对账。若出现异常,应及时联系交易银行相关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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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处理。

6、计划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进行登记, 及时跟进即将到期的交易业务,在到期日前按照资金支出审批权限进 行资金审批,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交易到期日,根据交割日银行水单 复核实际到账信息,确保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台账一致,杜绝交 割违约风险的发生,保障资金安全。

7、计划财务部应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发生的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 权业务的盈亏情况。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所有人员须 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 权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 汇和外汇期权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 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 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远期结售汇 及外汇期权产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 额度范围内进行,严格控制其交易规模。

第二十四条 在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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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合约中约 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计划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 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计划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及时向总经理 或董事会报告,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 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信息。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已确认 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 始档案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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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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