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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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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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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1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六)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八)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的对外~~ 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 ~~如有~~ ~~)~~ ~~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条第(一)、(二)、(三)、(六)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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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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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 ~~00~~ ~~,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 ~~30~~ ~~,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 ~~00~~ ~~。~~ ~~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 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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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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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 ~~1~~/2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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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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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 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 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 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 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 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提名提 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 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 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 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 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 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 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提名提 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 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6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比例 不少于1/3,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比例 不少于1/3,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1~~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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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7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对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交易事项(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万元。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如下重大交 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对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 益的交易除外),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 万元。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如下重大交 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设立或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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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额超过 1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关联交易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一)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关联交易 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低于 (一)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 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 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 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 董事会审议通过。 元 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低于 0.5% (二)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额在 30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 外) ,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 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 100 万元以上且 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 0.5%以上的关以上的关 通过。
(二)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 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 1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 0.5%以上的关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经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批准。
(二)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 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 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以上的 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 应当经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认可同同~~ 意 后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批准。
(三)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 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 以上且占 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以上的 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对于此类关联交易, 应当经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认可同同~~ 意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后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批准。 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三) 公司拟与关联人 ~~达成~~ 发生 的关联交 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董事 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 会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与日常经营相关 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对于此类关联 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进行评 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 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有利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 准。 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 (四)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 董事会还应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 服务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 ~~介 机~~ 构对交易标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 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进行评估或审 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与 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 人。 估。 (五)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 (四)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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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六) 公司为公司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多 少)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关联交易”、“关联自然 人”和“关联法人”的范围依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确 定。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 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 行。 |
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 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 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 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 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 (五)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 ~~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六) 公司为公司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多 少)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关联交易”、“关联自然 人”和“关联法人”的范围依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确 定。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 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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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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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注: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 持不变。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