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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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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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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
条款
序号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1 第十三条 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开发、生产、销售手机芯片、数据通讯芯片、图像处理芯片、
语音处理芯片、加密芯片(不含限制项目);电子元器件、微电
子器件及其他电子产品的开发、购销;加密系统、信息安全、
信息处理、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应用系统等项目的技术开发、
咨询、服务、购销;电子设备、电子系统的开发、购销(不含
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按贸发局核发的
资格证书执行);增值电信业务;移动通讯终端、手机、通讯设
备的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销售手机
芯片、数据通讯芯片、图像处理芯片、语音处理芯片、加密芯
片(不含限制项目);电子元器件、微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产品
的开发、购销;加密系统、信息安全、信息处理、计算机软硬
件、计算机应用系统等项目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购销;
电子设备、电子系统的开发、购销(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
控、专卖商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
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按贸发局核发的资格证书执行);
增值电信业务;移动通讯终端、手机、通讯设备的产品开发、
生产和销售。
2 第四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第四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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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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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2/3(即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2/3(即5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第四十四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及其他根据需要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选择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及其他根据需
要在股东大会通知中选择的明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 第五十三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第五十三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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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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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5 第七十八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
东投票权。
第七十八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6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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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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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 第八十二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
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
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
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
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第八十二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
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
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
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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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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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8 第九十三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该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三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算。
9 第一百〇
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比例不少于1/3,设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〇
六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比例不少于1/3,设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10 第一百〇
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〇
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由3 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1 名独
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依法行使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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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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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一百一
十条
公司对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限如下:
(一)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处置(收购、
出售、置换);
(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三)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借贷、委托贷款、
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四)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如下:
(一)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下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1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下的关
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
十条
公司对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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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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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批准。
(三)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5%以上的,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
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董事会还应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进行评估或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
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
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未达上述标准之一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可实施。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
下:
(一)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
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
币1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低于0.5%的关联交
易,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
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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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关联人。
(五)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公司为公司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多少)或者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
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批准。
(三)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
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关
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董事会
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进
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
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
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
(五)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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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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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为公司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多少)或者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关联交易”、“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的范围依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确定。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
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2 第一百一
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
电子邮件或传真。
第一百一
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日以前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
电子邮件或传真;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时,可按董事留存
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3 第一百二
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
第一百二
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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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能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
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
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
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
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
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
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
已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
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能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
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
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
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
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
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
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
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
已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
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14 第一百四
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第一百四
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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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
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
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 日以前通知
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
件或传真;但是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
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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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15 第一百五
十四条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与独立董事、监
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
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基
础上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方案须经董事会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若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
司可持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方
案;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
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
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方案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制定或修改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
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
第一百五
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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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方案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制订或修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该政策、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系统予以支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6 第一百五
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实施
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第一百五
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公司
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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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项目除外)。 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或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
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
配售股份。 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
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应该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
案中不含现金分红决定的,应详细说明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
利润分配的方案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还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
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应结合公司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并
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2、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出现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
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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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分红数额与净
利润的比率。
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
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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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含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制定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方案: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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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方案。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 意见。分红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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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议案 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 表决权通过。 (七)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现金 分红比例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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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 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九)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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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
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17 第一百六
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
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
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
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
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第一百六
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
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
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
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
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第一百七
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
第一百七
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
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20 第一百七
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
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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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一百七
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依法
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
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依法
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22 第一百七
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依法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
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
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依法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3 第一百八
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八
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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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4 第一百九
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
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25 第一百九
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
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足”、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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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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