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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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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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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修订后 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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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原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1 | 第十三条 | 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开发、生产、销售手机芯片、数据通讯芯片、图像处理芯片、 语音处理芯片、加密芯片(不含限制项目);电子元器件、微电 子器件及其他电子产品的开发、购销;加密系统、信息安全、 信息处理、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应用系统等项目的技术开发、 咨询、服务、购销;电子设备、电子系统的开发、购销(不含 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按贸发局核发的 资格证书执行);增值电信业务;移动通讯终端、手机、通讯设 备的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 |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销售手机 芯片、数据通讯芯片、图像处理芯片、语音处理芯片、加密芯 片(不含限制项目);电子元器件、微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产品 的开发、购销;加密系统、信息安全、信息处理、计算机软硬 件、计算机应用系统等项目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购销; 电子设备、电子系统的开发、购销(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 控、专卖商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 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按贸发局核发的资格证书执行); 增值电信业务;移动通讯终端、手机、通讯设备的产品开发、 生产和销售。 |
| 2 | 第四十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 第四十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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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2/3(即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条 |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2/3(即5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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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四十四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及其他根据需要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选择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及其他根据需 要在股东大会通知中选择的明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4 | 第五十三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
第五十三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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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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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七十八 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 东投票权。 |
第七十八 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6 | 第八十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 第八十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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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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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八十二 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 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 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 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 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
第八十二 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 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 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 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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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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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九十三 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该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三 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算。 |
| 9 | 第一百〇 六条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比例不少于1/3,设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〇 六条 |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比例不少于1/3,设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 10 | 第一百〇 九条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〇 九条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由3 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1 名独 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依法行使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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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一百一 十条 |
公司对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限如下: (一)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处置(收购、 出售、置换); (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三)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借贷、委托贷款、 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四)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如下: (一)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下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1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下的关 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一 十条 |
公司对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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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批准。 (三)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5%以上的,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 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董事会还应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进行评估或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 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 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未达上述标准之一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可实施。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 下: (一)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 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 币1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低于0.5%的关联交 易,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 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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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关联人。 (五)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公司为公司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多少)或者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 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批准。 (三)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 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关 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董事会 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进 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 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 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 (五)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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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公司为公司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多少)或者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关联交易”、“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的范围依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确定。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 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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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一百一 十六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 电子邮件或传真。 |
第一百一 十六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日以前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 电子邮件或传真;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时,可按董事留存 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13 | 第一百二 十条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 |
第一百二 十条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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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能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 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 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 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 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 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 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 已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 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
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能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 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 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 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 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 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 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 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 已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 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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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一百四 十四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
第一百四 十四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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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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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 十五条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 十五条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 日以前通知 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 件或传真;但是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 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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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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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一百五 十四条 |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与独立董事、监 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 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基 础上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方案须经董事会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若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 司可持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方 案;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 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 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方案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制定或修改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 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 |
第一百五 十四条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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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方案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制订或修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该政策、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系统予以支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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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一百五 十五条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实施 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
第一百五 十五条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公司 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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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项目除外)。 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或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 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 配售股份。 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 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应该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 案中不含现金分红决定的,应详细说明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 利润分配的方案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还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 |
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应结合公司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并 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2、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出现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 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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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分红数额与净 利润的比率。 |
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 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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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含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制定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方案: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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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方案。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 意见。分红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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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议案 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 表决权通过。 (七)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现金 分红比例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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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 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九)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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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 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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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第一百六 十六条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 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 十六条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 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 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8 | 第一百六 十七条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 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 十七条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 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 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9 | 第一百七 十条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 |
第一百七 十条 |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 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20 | 第一百七 十二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 十二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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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一百七 十四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依法 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 十四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依法 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
|---|---|---|---|---|
| 22 | 第一百七 十六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依法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 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 十六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依法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23 | 第一百八 十二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第一百八 十二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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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
| 24 | 第一百九 十四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 十四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25 | 第一百九 十五条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 十五条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足”、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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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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