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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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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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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提高公 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1、投资者;

  •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4、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相关性原则:及时、准确、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充分 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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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合法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 3、及时性原则:对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应及时进行披露的原则;

  • 4、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信息披露一视同仁;

  • 5、保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 6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 降低沟通成本。

  • 7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

  •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 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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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在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咨询后决定披露与否。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 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 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 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 后结束。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都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 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条件具备后,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将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栏,并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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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引起承担 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将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 具备后,将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以 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 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 听取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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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七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将邀请新闻机构参 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 如有需要,公司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 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立即在公司 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 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 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 本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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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 作出发言。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 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条 公司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 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 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 其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 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 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 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发展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 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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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网络、证券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 3、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营机制;

  •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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