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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Feb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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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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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及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有效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 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公司《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公司对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的 管理模式,各控股子公司无权任免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 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经财务负责人提名,由公司聘任。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 人,上述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公司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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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如下:

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2、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 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3、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 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4、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

力。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如下:

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2、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 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3、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海关关务法规、银行办事流程及其他相关 法规制度,熟练使用 word、excel、金蝶、用友、ERP 等应用软件;

4、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精通会计核 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3、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4、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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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 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2、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 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 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

4、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总经理汇报工作,提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和分

析;

5、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6、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 公司重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7、负责拟定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讨论;

8、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 负责成本费用预算、控制、分析和考核,督促企业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 效益;

9、主持或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重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 财务风险,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效果;

10、承办董事会或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 面的建议和分析;

2、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同时 组织实施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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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 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保管及存档,确保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会计核算资料;

4、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协助财务负责人配合会计师事务 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组织财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5、协助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议案和利润分配议案;

6、向财务负责人提出对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任免等 方面的建议;

7、承办财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 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 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收支审批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 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会签;审批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3、财务监督控制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 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参与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 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具体行使上述财务 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批权和财务监督控制权。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六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考核; 同时接受总经理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的形式为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考核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决策、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团队建设等,考核结果作为续 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每年度末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的 形式为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同包括遵纪守法、财务报表、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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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管理、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业务能力、财务支持等,考核结果作为 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1、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

1、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未经董事会正式批准擅自离职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2、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的有关的情况,向董事 会提交个人申述报告。

3、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内审部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条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离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应 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告,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内审部的离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遵守公司相关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 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范围:

1、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 2、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信

  • 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 3、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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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 5、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 1、警告、责令改正;

  • 2、公司内通报批评;

  •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4、经济处罚;

  •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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