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NSING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Nov 16, 2010

55097_rns_2010-11-16_807231c9-58bc-40ac-84a0-bb46f29a5799.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二O 一O 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需要,强 化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保证公司财产的 安全、完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以及本公司业务运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是公司内控制度的主要组 成部分。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分公司等单位,均要依据本制度加强财 务管理。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财务部,负责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核算、财务管理和 财务监督。

第五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设财务负责 人)组织和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总 经理的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是公司的资产与资本营运中心,负责公司重大财务活动的决 策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总经理在财务管理中的权责是:

  • (一)具体确定公司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直接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

  • (二)组织拟定批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 (三)审核公司财务预算、决算等重要财务事项。

  • (四)执行董事会的重大财务决策(如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

  • (五)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第八条 遵守、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公司财务预算。根据 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

第九条 接受内部审计机构(如监事会、审计部)以及财政、税务、审计等 机关的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

第十条 经董事会同意聘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在财务管理中的权责是:

  • ( ) 具体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 ()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 () 组织编制本单位的财务成本计划、融资及筹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固定资产和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 () 负责依法监督执行各项税费的核算和缴付;

  • () 开展财务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 () 参加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决策;

  • () 审查或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

  • ()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 () 按会计法规定审查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财务管理中的权责是:

(一) 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检查,分析与评价公司各职能部门、驻外机 构、分公司等各部门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二) 具体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开展财 务管理工作。

(三) 如实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 缴纳国家税收。

(四) 参与公司经营决算,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 题。

(五) 检查、监督各部门及下属机构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公司财务管 理制度情况。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在财务管理中的权责是:

(一)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分析本职能部门的财务预算的执 行情况。

(二)配合财务部门组织下属部门、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做好各项基础管 理工作。

(三)按业务归口分工,相互提供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

(四)接受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

(五)公司明确各项财务关系,主要包括与投资者(股东)的财务关系,与 下属单位的财务关系,以及内部各职能部门间的财务关系。

第十四条 作为上市公司和国有股份制企业,公司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证监会和董事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享有管理权和 受益权。经营班子接受董事会的授权,对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经济责任, 保障公司投入资本的保值和增值。

第三章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内部的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驻外机构的 财务结算、会计核算、财务分析、会计人员培训、会计电算化等工作,监督各项 会计行为,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各部门的会计工作由财务部全面负责,一些因地域原因不 便由财务部直接开展会计工作的单位,由财务部派出或委托当地中介机构(会计 师事务所等)、当地招聘会计人员和出纳负责该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 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 主管一个单位或一个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两年 以上;

(四)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 理的有关知识;

(五)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会计 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爱岗,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 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 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可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调配会计人员。 按年度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检查其完成岗位职责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 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具体要求详见公 司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财务部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开除辞退。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薪金及待遇:工资性收入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 标准发放。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会计人员的业务和专业知识与时俱进,提高公司财务工 作的管理水平,公司规定会计人员每一年必须参加最少两次的外部专业知识培训 和学习,并鼓励参加各种工余时间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对于公司内部的各种培训 不得缺席。

第四章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各部门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都须 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 原始记录是实行财务管理的基础,是进行成本费用和利润核算的 重要依据。以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原始记录(凭证):

一 ( ) 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发生的材料采购、委托加工、加工修理、商品销 售、广告促销、工程和劳务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除零星的和金额较小外,都应 依法签订经济合同。

( 二 ) 对加工产品产量的投入产出,要设置投入产出的台账,正确记录产 品投入产出的准确数字。

( 三 ) 对产品质量要加强管理。从产品的设计开始,到材料采购、外加工 生产过程及产品的形成都要把好质量关,做好原始记录,对不合格产品的报废、 修复也要做好原始记录,为分析产品成本单耗的升降提供依据。

( 四 ) 原材料、元器件、包装物、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外购商品等物资 的入库、领用、转移和完工、退库、返修等,应当填制入库单、领料单、调拨单 和产品入库单、退料单等单据。

( 五 ) 所有财务收支活动都应填制或取得合乎手续的和合法的书面凭据, 如发票、收据、借支单等。

( 六 ) 销货退回或预收款结余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凭据或汇款银 行、邮局的凭证或本单位实物收付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支出的凭证。退款 金额很小,直接退款给个人的,应由收款人在退货发票或退款单上签名,方可报 账。

各部门及下属机构要确保上述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 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会计核算应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有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或个人

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摘要,金额,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还应具备实物的名称、计 量单位、数量、单价等。

第二十八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 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的签名(身份证)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 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 部门或公司公章。

第二十九条 生产资材部,应当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为制定产品定 额成本提供计算依据。定额管理的范围包括:人员定额、材料物资消耗定额、制 造费用定额、设备利用率等。定额管理制度由生产资材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报财务部审核。

第三十条 市场营销部门制订的市场营销运作规则中的有关财务核算和管理 办法,必须依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具体细化,报财务部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为确保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防止积压 报废,凡外购物资、委托加工材料、外协半成品等都必须履行入库前检验手续, 填制入库验收单,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没有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财务部门 不予报账。

第三十二条 自制半成品、完工产成品在入库前,也必须经过检验。检验合格 的,才可入库和对外销售。

第三十三条 销货退回的产品,要重新验收。经重检合格后,才能入库和对外 销售。

第三十四条 以上各种检验用的计量检测手段,有关部门要配备齐全,妥善管 理,定期校正及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制度是公司内部牵制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有效措施。内部稽核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

一 ( ) 对原材料、元器件、委托加工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等物资收发 的稽核,稽核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进行。要求物资的入库要凭材料验收入库单(经

检验合格),发出要凭领料单,白条不能作收发凭证。负责稽核的会计人员要做 到账账相符,仓库保管员要做到账物相符。

( 二 ) 对产成品、外购商品进出库的稽核,稽核工作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进 行。要求产成品入库要凭产品入库单,外购商品进库要凭入库单,发出要凭经财 务人员审核批准后的单据,以及产品领用申请表等合法单据,白条不能作进出库 凭证。负责稽核的会计人员,要做到账账相符,仓库保管员要做到账物相符。

( 三 ) 原始凭证的审核由会计人员负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 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记账凭证的制证人,不得兼审核。如 只有一个会计员,由主管兼审核。

( 四 )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复核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负责。审 查的主要内容有:是否按规定建账、计账、结账和清账;报表数字是否真实正确, 内容是否全面完整,表与表之间相关联的数字是否相符,报送的份数是否齐全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经营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保障公司经 营计划和目标的实现以及经济责任的落实。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是 实施财务控制与监督,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经营预算的内容包括销售预算、生产预算、成本预算和财务 预算等。销售预算是关于销量、价格和销售收入的预算;生产预算是关于存货和 生产量的预算,成本预算是关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产品成本以及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预算;财务预算是关于资金筹措和使用的预算, 包括货币资金收支预算、信贷预算和资本收支预算等。

第三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编制过程(即:编制 程序)。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综合平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 据本部门的管理职责编制本部门及下属机构的预算。各职能部门及下属机构编制 的预算,应报财务部综合平衡。财务部综合平衡后,最后报经营班子讨论,经总 经理审批,并下发各部门及下属机构执行。

第三十九条 财务预算编制按年度进行,下一年度的预算各职能部门应在当年 十二月份前完成编制并报财务部综合,财务部综合平衡报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应 当在次年一月份前完成并下达执行。

第四十条 财务预算制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如 因特殊情况变动太大也只允许在年中修改调整一次,对财务预算进行修改和补充 的,应按预算编制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驻外机构的会计人员负责对该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严 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具体会计人 员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应当向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重大事项和有必要 的报公司财务部。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对 决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 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四十三条 移交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好未了的制证、登账工 作,对未了事项应写出书面材料。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 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四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 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四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 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 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 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四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各部门每年形成的会 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按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

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人员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编造清册移交档 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管理员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 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 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一般只被本公司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 原件不得借出,如果有特殊要求,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应限期归还。

第五十条 各部门及下属机构撤销、分立和合并后的会计档案,应当移交公 司归档。

第五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办法,按公司制定的《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 执行。

第五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 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五十三条 执行股东会决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依法合理筹集资金 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 ) 合理确定资金的需要量,控制资金的投放时间;

  • ( 二 ) 认真选择筹资渠道和方式,降低资金成本;

  • ( 三 ) 资金的筹集和投放相结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 ( 四 ) 妥善安排资金结构,合理运用负债经营,适度举债;

  • ( 五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持各方经济效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筹资的预测和分析制度,其基本管理要求是:

一 ( )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应于年度预算编制时,根据本部门及下属机构 的年度经营计划,编制本部门及下属机构年度资金需要量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 上报财务部。

( 二 ) 财务部根据各部门及下属机构报送的年度资金需要量计划和资金预算 计划,结合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综合编制公司年度资金需要量计划 并制定资金预算方案,按规定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 三 ) 财务部根据年度资金需要量的缺口情况和资金使用项目效益预测情况, 通过对资金成本的分析,选择最佳筹资渠道、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

( 四 ) 为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效果的分析,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在执行预算过 程中,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有关资金营运状况的财务数据,并每季度实行双向 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资本金的构成可以包括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 金和外商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 的差额、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和接受捐赠的财产。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负债包括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短期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 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及 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付短期债券等。

第五十七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 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是公司资金的管理中心,根据制定的投资和经营计划,筹 集资金,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实行宏观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严禁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在公司职工内部进行集资。

第六十条 各部门及下属单位需以融资方式租赁固定资产的,应将融资租赁 计划和报告报送财务部,经审批后,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安排好融资资金和使用 计划。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总额一般包括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 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租赁手续费及相应利息等。

第六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

第六十一条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 分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和 信用证存款等。凡与上述有关的业务,均属于货币资金管理范围。

第六十二条 现金的收支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加强现金 支出的管理,属于现金开支范围以外的,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能直接支 付现金。

(二) 财务部门是现金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办理和检查所属有关现金管 理的事宜,统一管理现金收支及库存。

(三) 除由于经营需要和方便职工的报销,由财务部门委托,经分管领导 批准授权办理有关经营结算的收入及负责办理报销的部门外,其他部门、一律不 准设现金进行收支,更不准巧立名目,私自对外收费,私设“小金库”。

(四) 财务部门对收入的超限额库存现金应于当日递解开户银行,无法于 当日递解的现金款,放保险柜封存后通知保卫人员加强戒备进行过夜存放,以确 保现金的安全。

(五) 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现金收支的业务量,向开户银行申报库存现金 限额( 50,000 万元以内),经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超限额的库存现金,应及时 送存银行,不足限额需补充时,除可以用非业务性零星现金收入补充外,均应向 “ ” 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更不准 白条顶替现金 。

(六) 一切现金收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或发票。

(七) 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严禁以私人名义或其他名义存入单 位现金。

(八) 现金的提取和递解,如数额超过一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应两 人送解,数额较大的由公司派保卫人员押送。

第六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 (一)支付按现行规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及有关生活福利

  • 补贴(含工资转存取款卡);

  • (二)支付给个人的按规定发给的其他劳动报酬,如项目承包兑现奖等;

  •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研成果、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材料

  • 和能源节约、计划生育等各种奖金;

  • (四)支付劳动保护、劳动保险、退职及困难补助;

  • (五)支付差旅费、误餐费及市区交通费报销;

  • (六)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备用金;

  • (七)因业务需要按规定权限审批的业务备用金;

  • (八)经过银行确定可以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 (九)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 1000 元)。

第六十四条 在经济交往中,一般应采用银行转账、汇票(电汇)、信汇、银 行承兑或支票等转账方式结算,在销售活动过程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通过 银行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用现金 结算:

(一) 购货单位因汇款或支票金额不足而发生的补收差额的部分;

(二) 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销售收入可用现金结算;

(三) 采购物资其实数额虽达支票结算起点,但由于采购地点不固定,交 通不便或属于生产和市场紧俏,或在以上所列情况以外但因客观原因而必须使用 现金的,应由用款单位或部门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予以支付现金。

(四)在经营、销售中由于客观原因非要发生的大宗现金收入,应循以下原 则办理;属于同城的,要当天发生当天交账;属于异地的,先在当地银行(储蓄 所)办理通存通兑,回来后在同行再兑现金交回单位入账。

第六十五条 申请领用、报销现金金额超过 5,000 元人民币,必须提前 4 小时 通知财务部,以便财务部做好现金准备工作。

第六十六条 申请领用备用金经办人必须及时报账,报账期限(与规定报账日 有冲突的,依期顺延)如下:

(一) 长期周转使用备用金,每年末到财务部交回备用金,次年再重新办 理请款手续;

  • (二) 餐费备用金,请款后三天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 (三) 差旅费备用金,在出差回来后一周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报账手续;

  • (四) 其他费用备用金,请款后一周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报账手续。

第六十七条 财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好现金,并要建立和健全 账目,及时、逐步、顺序、清晰地记载每一笔现金的收支,做到日清月结。每月 终了时,会计审核员必须会同出纳员对库存现金盘点一次,保证账款相符,账账 相符。

第六十八条 申请领用现金必须按照本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申请办理,任何人 不得越权批准用款(审批权限见公司制订的《资金审核批准权限表》)。

第六十九条 银行存款和支票管理

严格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建立健 全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进行序时核 算,并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查明原因,保证账款相符。空白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印鉴严格规定专人保管。已签发的支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 向银行申请挂失,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支票是企业对外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单位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 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支票结算方式在经济业务交往中广泛使用, 因此必须加强支票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使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的规定:

现金支票只适用于支付给本企业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人的小额款项,以及 企业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备用金和补足现金的库存定额的提取。

第七十二条 使用支票提取现金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按现金的支用范围从严控制签发。

第七十三条 使用支票的具体规定(包括电汇、信汇、委托付款、银行承兑及 其背书等方式):

(一) 经办部门必须填写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 “ 请款申请单 ” , “ 申 请单 ” 上的要素必须填写齐全。

(二) 支票签发前,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必 要时,还需查询银行实际数额,防止超出存款余额而签发空头支票。

(三) 支票签发时,要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以及使用支票打印机打印, 必须采用记名方式,写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并列明款项的用途和大小写金额, 填写后的支票不得更改。遇有特殊情况按第 6.3.5 项规定处理。

(四) 支票金额起点为 1000 元(以银行通知为准)。

第七十四条 严格控制外带空白支票的结算财务部门原则上不签发空白支票, 但在特殊情况下(特殊情况系指经办部门在请领支票时因客观原因不能确定用款 金额等),必须使用空白支票时,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 际情况,按规定进行。

一 ( ) 各有关部门使用支票结算方式采购物资或其他业务结算,如果事先不 能确定金额时,由本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单》上加具意见,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准 后,可签发给不填写金额的支票。

( 二 ) 签发的支票只限于转账支票,并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和签发 日期。如果收款单位名称尚不能确定时,可免填,但签发日期必须按签发的当期 日期填写,不得签发迟期支票。

( 三 ) 签发空白支票时,应规定支票的用途和限额。

( 四 ) 空白支票必须在限期内和限额内使用,使用限额空白支票时,使用人 员必须自己认真写好收款单位、用途和金额才交给对方,不得将空白支票直接交 与对方,更不允许超过规定限额使用支票。

( 五 ) 签发的空白支票,必须在支票签出后三天内将支票结算的收款单位和 支付金额知会财会部门,并于签发支票的五天内办理核销清账手续,如因特殊情 况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报账的,应先向财务部门申明理由及提出核销时间, 经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三天,凡当月二十五日前签 发的支票,一律不能跨月报账。

( 六 ) 凡先请款,后报账的业务,原则上均按限额空白支票的核销期限及要 求办理报账。确属特殊情况的,须向财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经财务部门同意后 方可挂账。报账时,报销凭证交由会计审核后按有关规定结账。

第七十五条 财务部门有关岗位及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支票的 管理。

一 ( ) 出纳人员对每月签发的支票的张数和使用金额进行累总,并登记好《签 发支票备忘录》,以便及时掌握资金支付的情况。

( 二 ) 出纳人员要经常同银行核对账目,对长期未达账和未报账应及时查明 原因,认真清理。发现违反支票管理规定或不按规定时间报账者,应通知其所在 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 三 ) 会计人员在月末结账时要编制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再交总账会计核 对,会计审核人员对长期未达账和未报账要督促出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 四 ) 签发的支票应同时盖有已在开户银行备案的 “ 财务专用章 ” 和法人代表 印鉴才能生效,未办理签发手续的支票一律不准预先盖印,已在开户银行备案的 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印鉴应由指定的有关人员分别保管,不得集中一人保管。

( 五 ) 支票一经签发,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或改变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更 改的,应交回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 六 ) 请领支票必须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审批权限申请办理,任何人不得越权 批准用款(审批权限见《公司资金审核批准权限表》)。

第七十六条 应收账款管理

建立资金使用及回笼情况的跟踪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对所负责的应收账款要 及时跟踪追收,定期做出分析。

一 ( ) 欠款催收应由有关部门的业务人或经办人进行跟踪,财务部门检查、 监督,一旦货款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仍未能收回的,应追究有关业务员(或经办人) 的经济责任。有关经手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检查有关业务人员或经办人对每项应收 账款跟进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防止发生呆、坏账。

( 二 ) 对有关经手部门发生的应收账款,若出现呆、坏账时,有关经手部门 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或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按个案甄 别性质、情节轻重、金额大小相应负担有关经济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 三 ) 财务人员必须对每笔资金支出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规定的款项,财 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如因违反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使用资金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视损失程度对经办人(包括请款人、出纳员、审核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和批准人进行扣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财务负责人在事前有表 达拒绝支付的意见并向上级领导报告者可免责任。

( 四 ) 收到应收票据时,应设置备查账簿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票据贴现时, 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票据贴现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 五 ) 坏账损失是指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损失。确认坏账的条件包括:因债 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因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 六 ) 坏账损失的确认,应当取得确凿的证明文件,并由财务部审核,经公 司总经理审批后才能处理。核销后的坏账,应当登记备查簿。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按会计政策作账务冲回处理。

第七章 存货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存货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物资,是 单位的一项重要资产,主要包括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包装物 以及低值易耗品等。下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存货管理制度,保障公司财 产的安全和完整。

一 ( ) 公司设置仓库,制定科学的存货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仓库管理人员, 负责物资的入库、计量、验收、登记、保管、清查、发料工作,以及报废、积压 物资和不合格品的清查、申报工作。没有设置仓库的部门,配备专门或兼职的物 资管理人员,负责存货的管理。

( 二 ) 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设置仓库,其名称、地点和配备的管理人员名单, 应报财务部。仓库撤销或者管理人员更换时,也应当通知财务部。

( 三 )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凭有效单据方可办理存货的进出库手续,有效单据 包括购货发票、销货发票、提货单、入库单、领料单、内部移交单、领出申请表 等,经过办理财务手续的单据,白条不能抵库。仓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保 障物资的安全。

( 四 ) 存货的计价以实际价格为依据,具体原则是:

  1. 购入的存货,按照买价加上应由单位负担的各项杂费、途中合理损耗、 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进口物资缴纳的海关关税等计价。

  2. 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包括制造、 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料、工、费等实际支出。

  3.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照加工的材料或半成品本身的价值加上支 付的加工费及为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运费、装饰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费用计价。 4.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可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算。

  4.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即重置价值计价。

  5.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应当由单位负担的运输 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计价,如果没有发票账单的,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五) 国外进口存货,按照进口货物在到达目的港口以前发生的各种支出 计价,主要包括进价、进口税金和购进外汇差价等。

  1. 进价,指进口货物按对外承付货款之日银行颁布牌价结算的到岸价 ( C.I.F )。如非到岸价,则包括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我方以外汇支付的运费、 保险费和佣金等。

  2. 进口税金,包括进口关税等。

  3. 购进外汇差价,具体包括购进外汇额度的价格和手续费,购进现汇支 付的价格与银行牌价的价差和手续费。

( 六 ) 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实际支付的进口合同之外的海外运保费、佣金 等,支付给代理单位的代理手续费、检验费、银行财务费、外运劳务费、代垫资 金利息等,应分别计入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

( 七 ) 各部门购进货物过程中供货方给予的折扣和折让,以及购进货物发生 的经确认的索赔收入,应冲减货物进价成本,发生的进口佣金应调增货物进价成 本。

( 八 ) 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物资的采购必须按经营计划和进度要求建立科学的 采购制度。采购物资时,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和确定价格前 必须经财务部审核,订立的采购合同应当内容合法、条款完备,明确所购物资的 型号、数量、质量要求、供应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处理和索赔制度。

( 九 ) 采购合同的复印件要送交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凭合同条款付款,没 有合同一律不得对外付款(日常小额零星采购除外),重大的采购合同要有财务 主管人员的参与,做到既有利于保障生产进行,又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防止出 现积压和浪费。

( 十 ) 购入的存货运达公司后,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否则,财务部门 不予办理报账手续。存货验收入库后,仓库人员应按其型号、品种进行归类存放、 保管。

( 十一 ) 对已运达公司,而结算凭证和发票尚未到达的存货,原则上属代保 管物资,不准动用。但因经营需要,确需领用此物资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按 暂估价格记账,再领出库使用。

( 十二 ) 购进的存货发生毁坏、短缺时,应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做出相 应的处理。属供货方责任的,应由采购人员向供货方办理退货或索赔;属运输方 责任的,应由经办人向运输部门办理索赔;属个人责任的,应由责任人负责索赔。

( 十三 ) 毁坏、短缺造成的损失,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 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属非常损失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

( 十四 ) 委托加工领用和销售领用材料、外购商品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 仓管人员要及时登记仓库存货账,确保账物相符。

( 十五 ) 公司根据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合各类存货特点的计价方法。低 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其他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

( 十六 ) 生产资材部门在产品生产加工完毕并检验合格后,应根据完工产品 的数量填制产成品交库单,分别报送仓库、财务部门和统计部门。已进库需退回 生产部门改装或修理的产品应填制红字入库单,完工后重新办理进库手续。

( 十七 ) 研发、工程项目的研究、开发过程,视同产品的生产过程(在产品) 进行核算,完工的尚未交付使用研发、工程项目视同产成品进行管理。

( 十八 ) 存货应当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核算内容包括数量核算和价值核算, 设置套账模块方式进行存货的明细分类核算。核算时,将仓库按品种规格设置的 存货卡片与仓库设置的存货明细账联动登记,由仓库负责登记数量和金额,财务 人员定期到仓库稽核检查单据,单据平时放在仓库,由仓库人员保管, IT 部门定 期对存货明细账进行备份,年末归档。

( 十九 ) 经批准,临时借用等非销售原因而需出库的存货,应填制有关申请 表及出库单,注明出库原因,归还时,经检验合格后,填制相同单据,办理退库。 仓库保管人员对非正常出库存货的领退手续,应当认真把关,保证借出存货按时、 按量、按质归还入库,如有损坏或丢失,仓管人员必须及时上报部门领导,组织 清查,找出原因,分清责任,负责追还索赔。

( 二十 ) 委托加工材料一般要经过材料发出、加工改制、完工入库的过程, 仓库管理员应加强委托加工材料完工入库的检验工作,生产资材部门要对在外加 工的物资负责管理和控制,每月月末与协作方对账后向财务部提供在外物资清单, 财务部门应将委托加工过程发生的加工费、运杂费核算到材料成本中去。

( 二十一 ) 生产资材部应当建立在产品月末清查制度,保障生产过程在产品 的完整性和成本核算的正确性。清查结果月末必须上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按 照成本核算方法准确核算在产品成本,不能任意夸大或缩小成本。

第七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除固定资产外的各种用具物品,各部门及下属单 位必须设置备查账登记,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其进出库手续参照材料进出库手续 办理,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备查账进行审核。

一 ( ) 低值易耗品使用人员变动和物资转移,应当办理交接或移交手续;报 废丧失功效时,使用人和使用部门应报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办理核销手续, 残料估价验收入库或出售,残值冲减其已摊销的费用。

( 二 ) 包装物的进出库手续可参照材料的进出库手续办理。出租、出借包装 物因自然损耗而不能继续使用时,应报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审批后予以核销, 残值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处理。

第七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存货盘点清查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 的清查盘点,此外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不定期的盘点清查。存货的盘点一般由 财务部和资产分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八十条 对于全部清查出来的盘盈、盘亏以及毁损、报废物资、下属单位 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财务部,经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才能入账处理。在 未明确处理意见之前,各部门无权私自处置。年终存货盘点报告,应报财务部备 案。

第八十一条 盘盈的存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坏、 报废的存货,属于自然产生的合理损耗,计入存货成本;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 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与过失人有关的,过失人应负责相应赔偿,属保险责任范

围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减赔偿和残值后的余额,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 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十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权归属国民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有形资产:

(一) 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主要经营设备,价值在二千元以上。

(二) 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但价值在二千元以上,并且使用寿命在两 年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 设备固定资产的购买

(一) 凡购买设备固定资产的部门或单位须向公司生产资材部申报,填写 “ 新购设备申请表 ” ,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然后由生产资材部 办理购买手续。由使用单位到经营支持部办理设备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回设备。

(二) 新购设备的发票送交公司财务部,财务部付款后由经营支持部开立 资产卡,立卡后于下月一日起开始按规定提取折旧,并计入成本;先使用后验收 的设备,应由经营支持部开具设备使用通知公司财务部,按使用月份的下月一日 起计提折旧。

(三) 新购设备固定资产的随机附件及技术资料视同设备固定资产的构成 部份,使用部门在清点后,派专人负责保管,不得损坏或遗失。技术资料应复印 后保留,原件送交经营支持部负责统一保管。较大宗设备的购买须经公司经营班 子研究决定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能实施。

第八十四条 房屋固定资产的购买和建造

(一) 所有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凡需购入、租人。投入和自 行建造房屋、建筑物,应书面报告总经理,经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工程,由经营支持部或专项小 组负责监督完成,实施的过程必须遵循以下的原则:

  • (三) 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必须招标的,一律按规定进行招标;

  • (四) 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建筑法律法规进行;

  • (五) 充分考虑新增房屋的安全性、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

(六)充分考虑承建商的经营作风、施工管理水平、履行合同的可靠性、良 好的信誉。

第八十五条 购买和建造房屋固定资产合同签订权限为:所有合同均由总经理 或其授权人签署。经签署的合同正本由财务部存档,经营支持部留副本或复印件 备查。

第八十六条 购买和建造房屋固定资产合同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格式签 署。

第八十七条 公司经营支持部或专项小组负责监督和执行购买和建造房屋固 定资产合同,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履约情况。

第八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经营支持部或专项小组负责牵头,会同使 用部门、财务部、审计部门进行。由经营支持部或专项小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

“ ” “ ” 第八十九条 财务部凭 工程预结算书 、 施工合同 和承包方发票,经总经理 批准后支付工程款。

第九十条 设备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十一条 使用部门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并登记后,应指定专人管理设备固 定资产,任何设备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应该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固定资产。

第九十二条 经营支持部及财务部应定期核定设备固定资产。

第九十三条 经营支持部有责任正确、及时地建立本公司各部门或单位的设备 固定资产台账,填写 “ 固定资产登记卡 ” 。设备固定资产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固 定资产编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出厂编号、出厂日期、购买日期、

启用日期、重量、外形尺寸、原值等。经营支持部及财务部有权核查设备固定资 产,任何人不得加以阻挠。

第九十四条 设备固定资产的封存和启封

第九十五条 设备固定资产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公司二年以上不能投 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或因转产申报的多余设备,经经营 支持部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可作为闲置设备,办理封存手续。

第九十六条 下列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

(一)在用和备用设备;

(二)建设项目的设备;

(三)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设备;

(四)特种储备、抢险救灾、经核定封存的军工所必须的设备;

(五)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淘汰的、能耗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 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不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第九十七条 待报废设备。

(一) 公司各部门或单位因需要封存设备固定资产前,应书面提出申请, 经公司经营支持部及财务部会办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能封存设备固定资产。

(二)办理封存后的闲置设备,除经营支持部指定需要转移外,应就地封存, 其日常维护及保养由原使用单位负责。

(三)公司各部门需要启封设备固定资产前,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公司经营 支持部及财务部会办后,方能启封设备固定资产。

(四)凡已安装并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的设备,未经公司经营支持部及财务部 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拨。

第九十八条 设备固定资产的移装和调拨、领用

(一)任何设备的进出(包括移装)都必须要有凭证。

(二)设备固定资产的移装指设备固定资产在公司范围内移动安装,由公司 经营支持部填写 “ 公司固定资产退回单 ” 、 “ 公司固定资产出库单 ” ,办理移装手 续。

(三)任何设备的领用(包括移装)都必须填写 “ 公司固定资产出库单 ” ,经 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的设备,可作报废更新:

(一) 经过预测或普查,磨损严重,大修后性能、精度还不能满足工艺要 求的;

(二) 磨损程度虽在允许范围之内,但技术性能落后,效率很低的;

(三) 经鉴定,大修后虽能恢复精度,但经济上不如更新的;

(四) 设备运行时,耗能大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经鉴定, 如果进行改造在经济上又不如更新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一百条 设备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经营支 持部和财务部会办后,报公司领导批准,设备才能报废。

第一百零一条 闲置或报废设备的变现:公司对已报废或闲置的设备的变现 由公司经营支持部负责。

第一百零二条 设备的租赁:公司因经营需要利用闲置设备出租给外单位时, 经办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经营支持部和财务部会办,报公司领导批准后, 由经办单位或部门与对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方能出租,经办单位必须将租赁正式合 同交一份给公司经营支持部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 出租设备的单位须负责落实出租设备管理责任及负责出租 设备按资产原值计提的折旧费。

第一百零四条 租赁设备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租赁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租赁期限、起讫日期及签约 地点;租金数额及结算方法。

(二)双方应明确的责任:

1 、设备的运输、移装费的支付;

2 、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

3 、设备的事故修理费。

(三)设备交接事项:设备的完好状况,设备的档案资料,设备的运行记录

等;

(四)违约罚则;

(五)租赁期内,为租赁设备购买合法财产保险的费用负担;

(六)租赁期内,如更改租赁合同,应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方能生效,否则 按原合同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折旧的核算和管理

一 ( ) 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 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 二 )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会计政策的规定方法 :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 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 或者借用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 三 ) 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

( 四 ) 发生的固定资产改造、修理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 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章 在建工程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新建、改建工程和大中修理工程等建设 项目,应纳入在建工程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立项审批。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发生在建工 程项目时,应当向公司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递交工程可行性报告和概算报告,经立 项并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方能进行。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时,应当根据发 展规划和预算计划,对项目的技术、市场、投资收益、投资回收期、资金状况等 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确实可行的才给予审批。

第一百零八条 在建工程的建设一般以招标方式进行。由主管部门和建设单 位共同组织招标。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中标单位的审 查报告应当归档。

第一百零九条 在工程的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必须加强质量和成本监控, 把监控的责任落实到人。财务部和主管部门有权对工程的进度和资金投放情况进 行监督和审查。工程完工时,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出工程决算报告,办理移 交手续。决算报告应报财务部审查。虽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 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报账手续,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具体如下:

(一)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 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二)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一百一十一条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 工程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三)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形成的可以对外销售的产品等, 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扣除税金等支出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四)在建工程的借款利息及外币借款因折合率变动发生的折合差额,属于 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发生的,计入工程成本,以 后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建工程的报废和毁损,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 资产清理,应报公司主管部门和财务部审批、备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发生的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 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对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 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 计入营业外支出;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 程成本;对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由于 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十章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可使单位获得额外收益的 长期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 等。公司无形资产的管理权归属于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及下属机构或个人均无权 对无形资产的计价、转让、投资、购入、摊销等做出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无形资产应分别按取得渠道,确认其初始入账成本。

(一)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入账成本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入账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 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入账成本,包括可以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 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

(四)通过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的入账成本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 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一百一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出租: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租金 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无形资产的摊销及相关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第一百一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转让:将取得价款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无形资产所有权进行投资时,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 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投资成本,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无形资产账 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一百一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和受益期限内 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法律和合同或 者单位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 或者单位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法律没有规定使用有效期限, 单位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 限确定。法律和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 , 按照 十年的期限确定。

第一百二十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 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 支出等。相关各项支出的计价及其摊销,应按规定摊销。

第一百二十一条 开办费是指单位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 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 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开办费在公司开始生产经营的当 月,一次转入管理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是指能增 加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建等项支出,应在租 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资产包括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 财产等。下属单位形成其他资产时,应在形成原因及资产的状况向财务部报告, 并详细列出备查清单。

第十一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投资性质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 至到期投资、可用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方式向 其他单位投资,但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 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计价,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 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 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对中外合资合作单位 的投资,应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如果采用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原则 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 90% 。认购的股权(或股票),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 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 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支持部是投资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决策和审 批。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营支持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投 资政策,审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组织项目论证,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对外投资项目的规模、 市场前景、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在深入调研,掌握第一手资 料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并按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第一百三十条 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分部、办事处、分公司)不得擅自对外 进行投资。确实可行的投资项目,应报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论证,按决策程序审批, 并由公司统一办理投资手续,进行项目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实行项目负责制。投资项目审批后,应指定项 目负责人,授权其负责该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利益。控股和参股单 位的项目负责人是我方的派出董事。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经营支持部报告投 资项目情况,向财务部报送财务报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部门的下属单位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时,项目负 责人应当自单位办理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财务部提交单位设立批准证书、营

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后一周内 向财务部提交董事会决议等复印件,应当负责在董事会规定日期内将应分回的利 润足额汇到指定账户。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外长期股权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必须做 到人、财、物脱离公司。人事关系没有脱离公司的人员,由公司按派出劳务人员 方式进行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核算方法的选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成本法核算或权益法核算。成本法核算范围:对被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的长期股 权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 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范围: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 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隶属关系执行当地的财税政策,分回的 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收回对外 投资或转让股权出现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收入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第十二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根据公司的委外加工生产的特点,公司成本核算采用制 造成本法。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制 造成本。

一 ( ) 直接材料包括委外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 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 二 ) 直接人工包括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检测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 贴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

( 三 ) 制造费用包括生产资材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 福利费,生产用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性租 赁),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 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 四 ) 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是制造成本的基本费用,可根据原始凭证,直接 计入某种产品成本,制造费用通过一定方法分配后计入产品成本。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部门及下属机构要严格区分制造成本与期间费用,准 确核算产品成本和计算当期损益。

一 ( )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

( 二 ) 管理费用是指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 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 育经费、董事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环境保护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折旧费、 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 费、无形资产摊销、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坏报废损失、研发支出以及其他管理 费用。

( 三 ) 销售费用(经营费用)是指单位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 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保险费、 广告费、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等,以及销售部门人员的工资、福利、差旅费、办 公费、修理费、物料消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经费。

( 四 ) 财务费用是指单位生产经营期间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资本的利息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分配给投 资者的利润;被财务、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单位捐赠、 赞助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 其他支出。

第一百三十九条 费用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分摊的费用于当年 按月摊入产品成本和费用。预提费用于当年预提,并于当年支付完毕。待摊费用 和预提费用于年终摊销完毕,确有余额的,按有关规定摊提。

第一百四十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是:

(一)对制造费用进行审核和控制,确定计入产品成本的界限;

(二)将应计入本月产品成本的各种要素费用,在各种产品之间按照成本项 目进行分配和归集,计算出各种产品成本;

(三)对既有完工产品又有在产品的产品,将月初在产品费用于本月制造费 用之和,在完工产品进行分配和归集,计算出该种完工产品成本。

第一百四十一条 材料费用一般按以下方法进行归集与分配:

(一) 属于直接费用的,根据明料凭证直接计入各种产品成本的直接材料 项目;

(二)属于间接费用的,在消耗定额比较正确的情况下,通常采用按产品的 材料定额消耗量比例或材料定额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没有消耗定额的,按各种 产品材料实际消耗量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工资及提取福利费一般按以下方法进行归集与分配:如 果当月只生产一种产品,生产资材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可直接计入该种产品成 本;如果当月生产多种产品,应当采用按产品实完工数量或金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百四十三条 动力费用应按用途和使用部门进行分配。在有关仪表记 录的情况下,应根据仪表所示动力耗用数量和单价,直接计算计入;没有仪表记 录的,可按生产工时、机器马力时数、定额消耗量或实际消耗量等比例进行分配。 属于生产用的,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属于办公室等其他用途的,计入制造费用和 管理费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 折旧费用、修理费用以及其他辅助生产费用,一般按用 途和使用部门归集计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制造费用一般按用途和使用地点进 行归集与分配,按费用计划和定额进行分配。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月末产品成本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间的分配依据以下平 衡公式: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发生产品费用=本月完工产品成本+月末在产品 成本费用分配时,做好产品的收发结存日常核算,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以及管理 的要求和条件,合理的分配费用。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产品费用归集分配完毕之后,应按成本计算对象编制成 本计算单,计算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建立费用管理程序,加强费用支出控制,努力增产 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管理体制的特点,各项主要费用的 具体管理要求是:

(一)工资管理:凡主要人事关系属于公司的,应当遵守公司人事部颁发的 关于工资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国家和董事会有关工资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二) 职工福利费管理:福利费的支出管理方式与工资的管理方式相同, 凡是人事关系属于公司的单位职工福利费的使用,统一由公司管理。

(三)劳动保险费管理:劳动保险费的管理与工资的管理渠道相同,人事关 系属于公司的单位职劳动保险费的计提和使用,统一由公司计提和管理。

(四)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 2% 提取。

(五)各部门及下属机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折扣、折让支出,以及各种 非正常性支出,应经本部门及下属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审批方能支付,制订折 扣和折让政策应报财务部备案。

(六)业务招待费应在限额内列支,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范围内开支。

(七)差旅费、误餐补助费、公务交通费、公务通讯费用等项费用的开支标 准,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有关的文件规定。 全部标准由经营支持部统一制定,报财务部审批。

(八)广告宣传由公司统一管理。广告费支出按预算执行。

(九)各项罚款、罚没支出,以及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性支出和其他捐赠支 出,应报主管领导和财务部审批。不报审批的,作为抵扣工资(奖金)处理。

第十三章 营业收入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市场营销部门要加强市场、销售渠道预测,合理测 算产品销售量情况,并根据产品的生产成本,结合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制定产 品销售价格,并编制本单位产品销售计划,上报财务部。

第一百五十条 产品定价应根据市场及公司产品特点制订。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业务部门对外签订销售合同(包括订购单,下统称合同) 时,应将合同草案报财务部门审查;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复印件一份报给财务 部门备案。财务部门根据销售合同和产品出库单、对方签收单据,立即开具正式 发票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第一百五十二条 发生销售退回时,按以下要求处理:购买方由于产品质 量或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可将已购买的这部分产品退回时,属销售退回,其中, 属于公司责任的,经协商由公司退款给购买方的,应作为销售收入调整处理。市 场营销部门根据实际退货情况,开具红字产品出库单,并由仓库保管员签字认可, 开出红字发票,其中: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要有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 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仓库保管员根据红字发票,登记产品实物账。公司发生的 销售退回,无论是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由购买方退回时, 一律冲减当月销售收入,并同时冲减当月销售成本。

第一百五十三条 市场营销部门发生销售折让与折扣时,按以下要求处理: 销售折让是购买方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但对于这部分商品不作 退回处理,而是要求在价格上给予其某些折让的事项。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 发生的销售折让,作冲减当月销售收入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当以销售产品已发出,劳务已经提 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价款的凭据时,确认为销售收入。不同的结算方式和 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办法如下:

(一)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果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 经交给买方,货物验收完毕,无论产品是否发出,都作为收入的实现。

(二)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产品,在产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三)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收入的 实现。

(四)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按合同约定的货物签收日期内作为收入 的实现。

(五)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应以发出产品后,收到购货单位签发的验 收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六)出口销售的产品,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 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根据外汇局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公司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和其 他业务的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外购商品销售;运输等提供非工 业性劳务取得的收入。材料销售、外购商品的销售手续:按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执 行。对外场地、设备及房产租赁,统一由各分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办理结 算手续。无形资产的转让,由经营支持部统一管理,统一办理转让手续,其他部 门无权办理该项业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

(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执行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的管理执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

第十四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利润总额的组成及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营业费用 -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损失为负 ) +投资收益 ( 损失为 负 )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单位收 到的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净额。投资 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 得款项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减 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 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 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一百六十条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 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 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 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 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 赔偿金,违约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 缴纳所得税。发生年度亏损,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弥补,但弥补亏损时,应报告 主管税务部门,经批准后再作账务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 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 10% 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金的 50% 时可不再提取。

(三)支付优先股股利

(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 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六)转作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资本金,但转增资本 金后,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 25% 。

第十五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向股东和国家有关部门等提供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各驻外机构必须按照公司统一规定,定期编制和上报财 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 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 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数字真实。会计报表中各项数字,必须以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 不得使用估计和推算数字,更不得弄虚作假。

(二)计算准确。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的计算,应正确无误。各报表间、 各项目间,存在勾稽关系的,应相互一致;存在衔接关系的,应相互衔接。

(三)内容完整。按规定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编制齐全,不得漏表、缺表; 会计报表中的项目、数字,应填列齐全,不得漏填。

(四)说明清楚。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应全面清楚说明公司会计当期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重要生产进行活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资产负债 表日后至报出前发生的重要会计事项等。

(五)手续齐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此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 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会计报表下属会计 期间,送出日期,并由公司负责人、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六)报送及时。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保 证会计报表信息的时效性。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报表按期间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按内容分为对 外报送的法定报表和内部管理要求报送的内部报表。驻外机构应当按月报送法定 报表和内部报表。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定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税务报表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需要对外报送的或批露的报表内部报表一 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成本表、销售收入明细表,期间费用表以及各 项主要指标报表等,由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布置。

第一百六十八条 财务报告报送时间是:月报和季报应于月后和季后 7 天 内报送相关政府和监管部门,年报应于年后 15 天内报送,节假日不顺延。如因 董事会审批决算报表的日期在规定报送日期之后的,应当在规定报送日期内先报 送决算草案。

第一百六十九条 建立经常性的财务分析与评价制度。财务分析与评价应 当以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为依据,充分揭示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及其变动原因 和趋势,评价其财务计划和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应当充分重 视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与评价应按季度进行,驻外机构应在季后八天内向财 务部报送财务分析报告。根据财务管理需要,财务部不定期的组织开展专题财务 分析。公司各部门或驻外机构认为有必要的,也可提出进行专题财务分析。 第一百七十条 财务分析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总括说明、补充披露、重要提 示、问题揭示和改进建议等几个方面。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括说明。它是指对单位一定时期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情 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概括说明。一般需要说明如下内容:

(一)总产量和总产值;

(二)销售实现及其增减变化情况;

(三)利润的实现及其分配情况;

(四)经营资金的增减及周转情况。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补充披露。它是对会计报表中未能涉及到的或者是有所 涉及但披露不够充分,却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的经济活动所作的补 充说明。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政策指单位进行会计核 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会计政策变更指对某一类 经济业务由原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通常包括存货计价方法 的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改变,长期工程合同核算方法的改变等。会计政策 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批。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计估计指对尚在延续中并且其结果不确定的会计事项 进行确认,计量时所作的客观预测和评价。会计估计变更指由于取得新的信息, 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发生新的事项,而对原会计估计做出的修订,如坏账估计的 变更,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残值的估计的变更,无形资产年限估计的变更等。

第一百七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会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发生的事 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能对资产 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通常包括以下事项:已被证实某项 资产价值的损失或永久性减值;处于协商中的债务重整事项已达成协议;宣告分 派股利;发现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发生的错误和舞弊;由于税法变动,改变了 对资产负债表日以及之前的收益适应的税率;发现资产负债表日对某些事项的估 计错误;销售退回;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单位的一部分已不再持续经营,等等。 非调整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事项。一 般包括以下事项: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公司合并或购买控制权;自然灾害导致的 资产损失;外汇汇率变动;开展新的经营或扩大原有经营。

第一百七十六条 重要提示。指对本期财务指标完成情况有重要影响,值 得引起和提醒公司管理当局重视的趋势和变化事项所作的重要说明。一般是将本 期与以前时期财务指标进行对比后所发现的一些趋势所作的说明,尤其对不良趋 势更应作详细说明。

第一百七十七条 问题揭示。指根据财务分析结果,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 薄弱环节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做出揭露和说明。

第一百七十八条 改进建议。指针对前面几个方面问题所提出的改进建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财务分析中应当运用财务指标评价充分揭示单位的变现 能力、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资本与负债结构等。采用的财务分 析方法可以是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等。

第十六章 发票与纳税申报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 法纳税,做好发票的管理工作和纳税申报工作。财务部是公司内部发票和纳税申 报的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纳税申报工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 市场营销部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而向对方收取款项的,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各部门及下属机构购买货物、接 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向对方支付款项的,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开具 或取得发票时,原则上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市场营销部门必须在营业收入确认时通知开具发票,未 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能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 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并区别国税和地税发票, 在发票 “ 开票单位(业户名称) ” 栏上加盖税务局统一规格的发票专用章。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部门 和个人都有权拒收。

第一百八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一百八十五条 发票使用受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按照国家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规 定执行。财务部有责任及时地将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转达给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机 构。

第一百八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及驻外机构单位的纳 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单位依法纳税,对不按时申报纳税或申报不实的, 对发现有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漏税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 交税务机关处理。由于违规而造成的税务问题,由其部门及驻外机构单位负责人 承担责任。

第十七章 企业清算管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及部门驻外机构单位的终止,必须经公司投资决策 机构进行研究,董事会做出决议,才能宣布终止。宣布终止后至清算工作结束前, 投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办理人事变动手续,调离清算单位或者改变工作岗位。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及部门驻外机构单位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 构。清算机构由公司经营支持部负责成立,清算机构一般应由财务部门人员参加。 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单位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处理单位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的出资;清结纳税事 宜以及处置单位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九十条 清理单位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单位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 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 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清算期间,未 经清算机构的同意,不得处置单位财产。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工作程序按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 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 收支报表,报财务部审批处理。

第十八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的财会人员应掌握电算化基本技能,参加财 政部门的电算化学习和考试,公司以此作为录用和考核财务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九十四条 根据需要设立电算化系统相关岗位。

( 一 ) 电算化系统管理员由 IT 部门人员担任,管理员应较全面熟悉计算机原 理,了解财会业务,能够独立处理常见的计算机故障。

( 二 ) 协助财务主管考核、培训操作人员。

( 三 ) 电算化系统管理员应协助财务负责人给每位操作员赋予相应的权限, 负责电算化的全面管理和维护,指导操作员正确操作。

( 四 ) 负责有关系统维护,如报表设置、结账等;负责保管磁性介质、会计 资料档案、检查和督促操作员遵守公司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建立健全电算化操作员守则

一 ( )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持证上岗,并据其所在岗位确定相应 的权限;

( 二 ) 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电脑的开、关步骤,并保持电脑清洁;

( 三 ) 操作人员必须注意密码的保密,一旦、泄密,应及时更换密码;

( 四 ) 禁止使用未经许可的外来磁盘,杜绝病毒侵入,以确保财务资料的安 全。如确实需要使用外来磁盘,要进行必要的病毒检测。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资料是会计资料的主要部分,其存在有两种 形式,即书面资料和磁介质存放资料,这两种形式必须同时存在而且保持一致。

一 ( ) 每月要进行硬盘备份,每月结账之前,作一次数据备份。

( 二 ) 年末备份盘,视作历史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并进行造册;

( 三 ) 会计电算化资料必须专人保管,会计凭证在登记入账后,按月或旬根 据编号顺序将记账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为了便于查阅,装订成册的 会计凭证应加上封面,并注明单位名称、凭证所属时期、种类、张数和起始数等。 为了防止拆毁,应在装订处加贴封签,并由会计负责人及装订人员盖章后,作为 资料保管;

( 四 ) 各种会计报表,应按月、季、年度分别整理装订成册,并专门留一份 归入会计档案;

( 五 ) 每年末,将一年的凭证、账簿封装成册,交档案员统一管理;

( 六 ) 明细账、总账应按季度、年度分别打印整理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归档;

( 七 ) 外单位人员查阅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同意,办理相关手续。会计资 料需复制的,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原账册不得拆散;

( 八 ) 关于电算化的其他具体规定,按公司《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制度附相关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是本规定不可分割 的必要补充,具同等约束效力。公司将根据未来发展的情况对其不断的进行补充 和完善。

第一百九十八条 财务部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进行检查,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机构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报告、账簿、凭证等 进行财务审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责成限期纠正,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认为必 要的,可提请审计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计和查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制度各项条款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百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