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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May 2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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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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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慈善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 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 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四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 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 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 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救济性捐赠,即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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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向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 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公 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 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

  • 1 受限于本条第四项的规定,单笔金额 300 万元以下的捐赠由公司总经理 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 2 受限于本条第四项的规定,单笔金额达 300 万元以上的捐赠由董事长审 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 3 受限于本条第四项的规定,累计金额 600 万元以上的或单项捐赠次数超 过两次的,由董事长提出赠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报监事会备案;

  • 4 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4‰以上的情况,由 董事会提出捐赠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其中,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 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累积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 捐赠金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 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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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司总部有 关部门,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公司财 务部、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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