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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May 2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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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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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保密管理,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授权,具体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 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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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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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它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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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 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 (一)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

  • (四) 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五) 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宣 传、电脑、打字、文印工作的人员;

  • (六) 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制定、讨论、审批重大事项的负 责人和经办人;

  • (七)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 (八)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筹划、编制、 传递、审批、披露等)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职务、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及直系亲属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定期(每年一次)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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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至少保存5年。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 保密制度,在信息尚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 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 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内幕人员应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U 盘、光盘等资料,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 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文印人员在打印、复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 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 数量印制。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文秘、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 借。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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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司财务部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 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 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接触内幕信息的,在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应与公司 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期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保密期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 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 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 轻重,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 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 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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