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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Oct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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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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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15-072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并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7 月 24 日、8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上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暨公司股票 复牌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进展公告》、《关于 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 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议案》,为了便于后续募集资金的存放与管理,公司全资 子公司“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投资”)在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硅谷支行新开设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公司应 投入到国民投资的 5 亿元注册资本。公司剩余募集资金仍存放于原有账户。详见 于 9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 户的公告》。

近日,公司、国民投资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硅谷支行、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足额认缴了 5 亿元 注册资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国民投资出具了大信验字[2015] 第 22-00042 号验资报告。

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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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硅谷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丁方全资子公司甲方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27177110202 ,截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 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其全资子公司甲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丁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祖祖、杨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加盖甲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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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 方、乙方和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因乙方原因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八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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