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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pr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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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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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15-031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目前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管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32号核准,国民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信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2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 价格为每股87.5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38,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7,14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230,860万元,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于2010年4月26日汇 入本公司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及路演推介等其他发行费 用835.41万元,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0,024.59万元,经利安达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已由其出具利安达验字[2010]第1026号《验资 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国民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 2009年7月17日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0年5月17 日分别与保荐人安信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以下 统称“专户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在该等银行 开设了三个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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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天安支行新开设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将公司在现有账户中的募集资金 逐步转存 100,000 万元至该账户,剩余募集资金仍存放于原有账户。本次调整不 涉及资金用途的变更,公司其它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不变。

二、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 安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7110100100327816 ,截至 2015 年 4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开展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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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祖祖、杨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加盖甲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因乙方原因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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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六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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