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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Aug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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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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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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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 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 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改善 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 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 过程的效果。其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 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 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 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 动,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 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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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 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 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 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 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以上,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十一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 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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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 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 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 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各种 培训机会,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 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内控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 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更不能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第十八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 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 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 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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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 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 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 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 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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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 必备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 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 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研发项目 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或提供有 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以及其他 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料,有权监督盘点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票据以及 实物资产等;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资料;

(四)有权就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规范的执行情 况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测试;

(五)在对与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 配合调查和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经 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 出临时制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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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权就审计事项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 营管理、健全内部管理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 (十一)有权列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会议;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审计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 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 审计时,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20 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 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 日内将 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小组或内审机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 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托人审批;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 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 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内部审计部门;

(六)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 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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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 之日起15 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补充或更新相关证据,内部审计复核后认 为原审计决定确需修改的,可以更正原审计决定。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 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门应在15 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 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 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 档。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 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 织或个人。

第五章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 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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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 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财务收支和经营审计时,重点审计以 下内容:

  • (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 (二)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各类工程、服务及物资的采购;

(四)各项合同的签订;

(五)工程款项的支付;

  • (六)营销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开支;

  • (七)工程物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资产的管理;

(八)工程概预算的执行;

  • (九)工程造价、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

  • (十)销售价格的确定及执行;

(十一)税款的计提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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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董事会的安排, 适时组织对以下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 (一)对投资项目进行后续评估、论证,审计和评价投资项目成本和

  • 效果;

  • (二)对各项目进行营销价格专项审计,评价价格政策的制订及执行; (三)对各项目进行成本专项审计,评价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

  • 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 (五)对工程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 (六)对公司及各项目其他舞弊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的其他专项审计。

  •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

  •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 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 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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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

  •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

  •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

  • 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 (如有则适用);

  •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 是否明确;

  •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

  • 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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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 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 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有则适用)。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 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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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认定情况(如有);

  •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整改情况(如有);

(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 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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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证结论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纪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 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 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 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 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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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