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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1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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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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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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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雨翔律师、郭子威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国民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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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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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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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16日下午15:00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4月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 区宝深路109号国民技术大厦3层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8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52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803%,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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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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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共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33,26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92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3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25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1.388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部分董事请假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 员包括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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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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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41,0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434%;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17%;弃权3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78%;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2%;弃权384,0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740%。
表决结果:通过。
2. 《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1,0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437%;反对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15%;弃权3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84%;反对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6%;弃权384,0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740%。
表决结果:通过。
3. 《 <2023 年年度报告 > 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1,0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434%;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17%;弃权3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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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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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78%;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2%;弃权384,0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740%。
表决结果:通过。
4. 《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1,0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434%;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17%;弃权3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78%;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2%;弃权384,0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740%。
表决结果:通过。
5. 《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1,4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683%;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1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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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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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8%;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4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167%;反对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1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1%;反对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4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685%;反对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1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4%;反对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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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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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 《关于 2024 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1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1062%;反对3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80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57%;反对3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9.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 < 公司章程 >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48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164%;反对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1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5%;反对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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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10.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4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683%;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1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8%;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 《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4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683%;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1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8%;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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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2.01 选举孙迎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0,78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2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433,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70%。
表决结果:通过。
12.02 选举阚玉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0,78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2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433,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70%。
表决结果:通过。
12.03 选举周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0,78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2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433,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7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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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选举叶艳桃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0,780,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2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433,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76%。
表决结果:通过。
1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3.01 选举陈卫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0,780,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2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433,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70%。
表决结果:通过。
13.02 选举郝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0,78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2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433,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7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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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 选举吉杏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0,780,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2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433,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76%。
表决结果:通过。
14.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4.01 选举王渝次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40,78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2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433,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70%。
表决结果:通过。
14.02 选举林玉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40,800,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2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453,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13%。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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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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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周雨翔
经办律师:郭子威
202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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