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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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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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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国民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13 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经 2014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 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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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5 月 9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 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所持(代表)股份数 为 39,699,35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4.6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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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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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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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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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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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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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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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董事 201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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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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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姜 慧
梁巧贤
单位负责人:王 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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