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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Color Master Bat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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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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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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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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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 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 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董事 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 效等作出审慎判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 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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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 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和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 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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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 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 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 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 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 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 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 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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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 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 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 负责机构:

(一)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机构。公司子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的,须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并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完成相关审批 程序;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监督机构;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信息披露的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对提供财务资助对象进行尽 职调查并协助公司办理财务资助事项。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中,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提供财务资助前,考察财务资助对象的财务、经营、信用等情况,作出合 理的风险预测,论证提供财务资助的财务可行性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必要时, 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可行性论证。

(二)结合公司自身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财务资助计划;

(三)办理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手续;

(四)跟踪财务资助对象的经营、财务状况,如接受财务资助的对象出现财务困 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合理解决建议;

(五)债务到期后,及时回收所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如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 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出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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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共同参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七)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审计工作;

  • (八)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中,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如下:

  • (一)监督检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流程和实施过程;

  • (二)监督检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 (三)监督检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信息披露工作,并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做好持续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提供财务资助。需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资助对 象提出申请后,公司方可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对其拟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进行资格 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资助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六章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出现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部门和个人,追究其责任并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处罚;如因违反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金额较大或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 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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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 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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