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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Color Master Batch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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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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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經津師事務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317号

致: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8日14:00时在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辉西路16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任卫庆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2


年5月28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1人,代表股份66,615,63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821% 。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

3


下:

  1.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6,597,699股,反对17,934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31%。

  1.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6,597,699股,反对17,934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31%。

  1.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6,594,299股,反对21,334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80%。

  1.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同意66,594,299股,反对21,334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80%。

  1.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66,573,299股,反对42,334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65%。

  1.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的议案》

同意66,597,699股,反对17,934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31%。

  1.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66,594,299股,反对21,334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80%。

8.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66,594,299股,反对21,334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80%。

9.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66,594,299股,反对21,334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80%。

10. 逐项表决了《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任卫庆2026年度薪酬方案,同意16,442,994股,反对18,651股,弃权2,68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04%。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任杰2026年度薪酬方案,同意16,442,994股,反对18,651股,弃权2,68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04%。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毛春光2026年度薪酬方案,同意63,457,000股,反对39,651股,弃权2,68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33%。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周必红2026年度薪酬方案,同意63,079,149股,反对39,651股,弃权3,3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19%。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钟明强2026年度薪酬方案,同意66,594,299股,反对18,651股,弃权2,68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80%。

周红意2026年度薪酬方案,同意66,573,299股,反对39,651股,弃权2,68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65%。

5


马海静2026年度薪酬方案,同意66,594,299股,反对18,651股,弃权2,68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80%。

朱锡华2026年度薪酬方案,同意66,594,299股,反对18,651股,弃权2,68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80%。

陈建国2026年度薪酬方案,同意65,727,208股,反对39,651股,弃权2,68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56%。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冯智波2026年度薪酬方案,同意66,594,299股,反对18,651股,弃权2,68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80%。

11. 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6,593,678股,反对18,651股,弃权3,3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70%。

12. 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6,594,299股,反对18,651股,弃权2,68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80%。

13.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6,594,299股,反对18,651股,弃权2,68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8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所审议的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4项和第13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一平

蔡守华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