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席位、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
定、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席位、变更注册资 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 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调整董事会席位、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 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董事会席位的相关情况
公司拟将董事会席位由 9 名调整为 7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由 6 名调整为 4 名,独立董事为 3 名,并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相应 条款进行修订,相关调整有助于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的运行 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二、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 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中与监事会相关的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监事会主席张旭波先生、监事祖万年先生、职工监事张卫卫女士在第二届监事
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第二届监事会原定任期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上述人员离任后,张旭波先生、监事祖万年先生、职工监事张 卫卫女士将继续在公司任职。上述人员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 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第二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 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前,公司监事 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 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 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信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整 体战略规划、股权激励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董事会全体成员同意公司拟对 2024 年回购股份用途进行变更,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 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 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用途由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变更为"用 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将对 2024-2025 年回购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全部股份,共计 3,036,604 股予以注销。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对应股 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67,999,995 股变更为 164,963,391 股。公司拟将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 167,999,995 元变更为人民币 164,963,391 元。
四、《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事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及《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 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整体修订内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均修订为"股东会", |
|
"监事会"、"监事"描述删除,因修订所涉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 |
| 涉及前述修订,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条款序号的调整等也不逐条列示。 |
|
| 第一条为维护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条为维护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
|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
|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
|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
|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
| 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
|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 |
|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程。 |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
|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是在宁波色母粒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 |
公司是在宁波色母粒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 |
| 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市 |
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市 |
|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
| 第三条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经中国证 |
第三条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经中国证 |
|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
| 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2021年6 |
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2021年6 |
|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
| 中文全称: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
中文全称: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
|
|
| 英文全称:NingboColorMasterBatch |
英文全称:NingboColorMasterBatch |
| Co.,Ltd. |
Co.,Ltd. |
| 第五条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 |
第五条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 |
| 金辉西路168号。 |
金辉西路168号。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799.9995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 万元。 |
16,496.3391万元。 |
|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 经营期限为长期。 |
经营期限为长期。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
事务的董事担任。 |
| 去法定代表人。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
去法定代表人。 |
|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
|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
|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
|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
|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
|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
|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
| 担责任。 |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
|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
|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
|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
|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
|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
|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
|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
| 会秘书。 |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
|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
|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技兴 |
| 司、质量为本、用户至上、诚实守信"的经 |
| 营宗旨;依法经营,弘扬"开拓、求实、团 |
| 结、奋进"的企业精神;以市场为导向,科 |
|
| 技为先导,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 |
|
技为先导,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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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强竞争能力和企业经济实力,不断扩大市 |
|
增强竞争能力和企业经济实力,不断扩大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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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场占有率,争创优异的经营业绩,为股东创 |
|
场占有率,争创优异的经营业绩,为股东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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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造合理回报,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力争 |
|
造合理回报,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力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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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为全世界最大最强的塑料色母粒优质供应 |
|
成为全世界最大最强的塑料色母粒优质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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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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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
|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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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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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 |
为: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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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 |
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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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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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 |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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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
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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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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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以登记 |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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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核定为准) |
机关核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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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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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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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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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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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 |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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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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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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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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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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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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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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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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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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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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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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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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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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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的情 |
|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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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的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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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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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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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发起认购认出资出出 |
序 |
发起 |
认 |
认 |
出资 |
出资 |
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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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人姓股份股额资资 |
号 |
人姓 |
购 |
股 |
额 |
时间 |
资 |
|
|
|
| 名或数比(万时方 |
|
名或 |
股 |
比 |
(万 |
|
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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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万例元)间式 |
|
名称 |
份 |
例 |
元) |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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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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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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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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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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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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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1 |
任卫庆 |
2,385.5347 |
39.76% |
2385.5347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1 |
任卫庆 |
2,385.5347 |
39.76% |
2385.5347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
| 2 |
赵茂华 |
360.0000 |
6.00% |
360.0000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2 |
赵茂华 |
360.0000 |
6.00% |
360.0000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
| 3 |
洪寅 |
205.7143 |
3.43% |
205.7143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3 |
洪寅 |
205.7143 |
3.43% |
205.7143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
| 4 |
毛春光 |
192.2410 |
3.20% |
192.241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4 |
毛春光 |
192.2410 |
3.20% |
192.241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
| 5 |
周必红 |
177.8403 |
2.96% |
177.8403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5 |
周必红 |
177.8403 |
2.96% |
177.8403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
| 6 |
董小法 |
173.3637 |
2.89% |
173.3637 |
2019年11月6 |
净资产 |
6 |
董小法 |
173.3637 |
2.89% |
173.3637 |
2019年11月6 |
净资产 |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祖万 |
154.9 |
2. |
154. |
9年 |
净 |
|
祖万 |
154 |
2. |
154. |
年 |
净 |
|
| 7 |
年 |
478 |
58 |
9478 |
11 |
资 |
7 |
年 |
.94 |
58 |
9478 |
11 |
资 |
|
|
|
|
% |
|
月6 |
产 |
|
|
78 |
% |
|
月6 |
产 |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张旭 |
111.2 |
1. |
111. |
9年 |
净 |
|
张旭 |
111 |
1. |
111. |
年 |
净 |
|
| 8 |
波 |
818 |
85 |
2818 |
11 |
资 |
8 |
波 |
.28 |
85 |
2818 |
11 |
资 |
|
|
|
|
% |
|
月6 |
产 |
|
|
18 |
% |
|
月6 |
产 |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史行 |
109.8 |
1. |
109. |
9年 |
净 |
|
史行 |
109 |
1. |
109. |
年 |
净 |
|
| 9 |
伍 |
151 |
83 |
8151 |
11 |
资 |
9 |
伍 |
.81 |
83 |
8151 |
11 |
资 |
|
|
|
|
% |
|
月6 |
产 |
|
|
51 |
% |
|
月6 |
产 |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应丰 |
80.34 |
1. |
80.3 |
9年 |
净 |
1 |
应丰 |
80. |
1. |
80.3 |
年 |
净 |
|
| 10 |
源 |
14 |
34 |
414 |
11 |
资 |
0 |
源 |
341 |
34 |
414 |
11 |
资 |
|
|
|
|
% |
|
月6 |
产 |
|
|
4 |
% |
|
月6 |
产 |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陈春 |
75.69 |
1. |
75.6 |
9年 |
净 |
1 |
陈春 |
75. |
1. |
75.6 |
年 |
净 |
|
| 11 |
雷 |
29 |
26 |
929 |
11 |
资 |
1 |
雷 |
692 |
26 |
929 |
11 |
资 |
|
|
|
|
% |
|
月6 |
产 |
|
|
9 |
% |
|
月6 |
产 |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徐安 |
73.32 |
1. |
73.3 |
9年 |
净 |
1 |
徐安 |
73. |
1. |
73.3 |
年 |
净 |
|
| 12 |
明 |
51 |
22 |
251 |
11 |
资 |
2 |
明 |
325 |
22 |
251 |
11 |
资 |
|
|
|
|
% |
|
月6 |
产 |
|
|
1 |
% |
|
月6 |
产 |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13 |
俞云 |
68.57 |
1. |
68.5 |
201 |
净 |
1 |
俞云 |
68. |
1. |
68.5 |
2019 |
净 |
|
|
辉 |
14 |
14 |
714 |
9年 |
资 |
3 |
辉 |
571 |
14 |
714 |
年 |
资 |
|
|
|
|
% |
|
11 |
产 |
|
|
4 |
% |
|
11 |
产 |
|
|
|
|
|
|
月6 |
|
|
|
|
|
|
月6 |
|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
|
1. |
|
9年 |
净 |
|
|
68. |
1. |
|
年 |
净 |
|
| 14 |
桑勇 |
68.57 |
14 |
68.5 |
11 |
资 |
1 |
桑勇 |
571 |
14 |
68.5 |
11 |
资 |
|
|
民 |
14 |
% |
714 |
月6 |
产 |
4 |
民 |
4 |
% |
714 |
月6 |
产 |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
|
1. |
|
9年 |
净 |
|
|
68. |
1. |
|
年 |
净 |
|
| 15 |
陈忠 |
68.57 |
14 |
68.5 |
11 |
资 |
1 |
陈忠 |
571 |
14 |
68.5 |
11 |
资 |
|
|
芳 |
14 |
% |
714 |
月6 |
产 |
5 |
芳 |
4 |
% |
714 |
月6 |
产 |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
|
1. |
|
9年 |
净 |
|
|
61. |
1. |
|
年 |
净 |
|
| 16 |
陈杰 |
61.71 |
03 |
61.7 |
11 |
资 |
1 |
陈杰 |
714 |
03 |
61.7 |
11 |
资 |
|
|
|
43 |
% |
143 |
月6 |
产 |
6 |
|
3 |
% |
143 |
月6 |
产 |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
|
0. |
|
9年 |
净 |
|
|
51. |
0. |
|
年 |
净 |
|
| 17 |
陆俭 |
51.42 |
86 |
51.4 |
11 |
资 |
1 |
陆俭 |
428 |
86 |
51.4 |
11 |
资 |
|
|
宁 |
86 |
% |
286 |
月6 |
产 |
7 |
宁 |
6 |
% |
286 |
月6 |
产 |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
|
0. |
|
9年 |
净 |
|
|
50. |
0. |
|
年 |
净 |
|
| 18 |
茅百 |
50.60 |
84 |
50.6 |
11 |
资 |
1 |
茅百 |
608 |
84 |
50.6 |
11 |
资 |
|
|
园 |
88 |
% |
088 |
月6 |
产 |
8 |
园 |
8 |
% |
088 |
月6 |
产 |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
|
0. |
|
9年 |
净 |
|
|
48. |
0. |
|
年 |
净 |
|
| 19 |
阮小 |
48.00 |
80 |
48.0 |
11 |
资 |
1 |
阮小 |
000 |
80 |
48.0 |
11 |
资 |
|
|
来 |
00 |
% |
000 |
月6 |
产 |
9 |
来 |
0 |
% |
000 |
月6 |
产 |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20 |
罗贻飞 |
47.1583 |
0.79% |
47.1583 |
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20 |
罗贻飞 |
47.1583 |
0.79% |
47.1583 |
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
| 21 |
许英杰 |
44.3976 |
0.74% |
44.3976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21 |
许英杰 |
44.3976 |
0.74% |
44.3976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
| 22 |
郑后云 |
42.9600 |
0.72% |
42.9600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22 |
郑后云 |
42.9600 |
0.72% |
42.9600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
| 23 |
陈建国 |
42.5575 |
0.71% |
42.5575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23 |
陈建国 |
42.5575 |
0.71% |
42.5575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
| 24 |
李兴达 |
42.0600 |
0.70% |
42.0600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24 |
李兴达 |
42.0600 |
0.70% |
42.0600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
| 25 |
俞培伟 |
34.2857 |
0.57% |
34.2857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25 |
俞培伟 |
34.2857 |
0.57% |
34.2857 |
2019年11月6日 |
净资产 |
|
| 26 |
汪富良 |
34.2857 |
0.57% |
34.2857 |
2019年11 |
净资产 |
26 |
汪富良 |
34.2857 |
0.57% |
34.2857 |
2019年11 |
净资产 |
|
|
|
|
|
|
月6 |
|
|
|
|
|
|
月6 |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
0. |
|
9年 |
净 |
|
|
21. |
0. |
|
年 |
净 |
| 27 |
严国 |
21.39 |
36 |
21.3 |
11 |
资 |
2 |
严国 |
393 |
36 |
21.3 |
11 |
资 |
|
君 |
36 |
% |
936 |
月6 |
产 |
7 |
君 |
6 |
% |
936 |
月6 |
产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
0. |
|
9年 |
净 |
|
|
20. |
0. |
|
年 |
净 |
| 28 |
汤亚 |
20.57 |
34 |
20.5 |
11 |
资 |
2 |
汤亚 |
571 |
34 |
20.5 |
11 |
资 |
|
宁 |
14 |
% |
714 |
月6 |
产 |
8 |
宁 |
4 |
% |
714 |
月6 |
产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
0. |
|
9年 |
净 |
|
|
20. |
0. |
|
年 |
净 |
| 29 |
张忠 |
20.57 |
34 |
20.5 |
11 |
资 |
2 |
张忠 |
571 |
34 |
20.5 |
11 |
资 |
|
英 |
14 |
% |
714 |
月6 |
产 |
9 |
英 |
4 |
% |
714 |
月6 |
产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
0. |
|
9年 |
净 |
|
|
20. |
0. |
|
年 |
净 |
| 30 |
吴建 |
20.57 |
34 |
20.5 |
11 |
资 |
3 |
吴建 |
571 |
34 |
20.5 |
11 |
资 |
|
良 |
14 |
% |
714 |
月6 |
产 |
0 |
良 |
4 |
% |
714 |
月6 |
产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
0. |
|
9年 |
净 |
|
|
18. |
0. |
|
年 |
净 |
| 31 |
李胜 |
18.40 |
31 |
18.4 |
11 |
资 |
3 |
李胜 |
403 |
31 |
18.4 |
11 |
资 |
|
俭 |
32 |
% |
032 |
月6 |
产 |
1 |
俭 |
2 |
% |
032 |
月6 |
产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
|
|
201 |
|
|
|
|
|
|
2019 |
|
|
|
|
0. |
|
9年 |
净 |
|
|
18. |
0. |
|
年 |
净 |
| 32 |
陈芬 |
18.40 |
31 |
18.4 |
11 |
资 |
3 |
陈芬 |
403 |
31 |
18.4 |
11 |
资 |
|
莉 |
32 |
% |
032 |
月6 |
产 |
2 |
莉 |
2 |
% |
032 |
月6 |
产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33 |
宁波 |
444.2 |
7. |
444. |
201 |
净 |
3 |
宁波 |
444 |
7. |
444. |
2019 |
净 |
|
蓝润 |
281 |
41 |
2281 |
9年 |
资 |
3 |
蓝润 |
.22 |
41 |
2281 |
年 |
资 |
|
园股 |
|
% |
|
11 |
产 |
|
园股 |
81 |
% |
|
11 |
产 |
|
权投 |
|
|
|
月6 |
|
|
权投 |
|
|
|
月6 |
|
|
资合 |
|
|
|
日 |
|
|
资合 |
|
|
|
日 |
|
|
伙企 |
|
|
|
|
|
|
伙企 |
|
|
|
|
|
|
业 |
|
|
|
|
|
|
业 |
|
|
|
|
|
|
(有 |
|
|
|
|
|
|
(有 |
|
|
|
|
|
|
限合 |
|
|
|
|
|
|
限合 |
|
|
|
|
|
|
伙) |
|
|
|
|
|
|
伙) |
|
|
|
|
|
|
宁波 |
|
|
|
|
|
|
宁波 |
|
|
|
|
|
|
黄润 |
|
|
|
|
|
|
黄润 |
|
|
|
|
|
|
园股 |
|
|
|
201 |
|
|
园股 |
|
|
|
2019 |
|
|
权投 |
|
7. |
|
9年 |
净 |
|
权投 |
440 |
7. |
|
年 |
净 |
| 34 |
资合 |
440.5 |
34 |
440. |
11 |
资 |
3 |
资合 |
.57 |
34 |
440. |
11 |
资 |
|
伙企 |
715 |
% |
5715 |
月6 |
产 |
4 |
伙企 |
15 |
% |
5715 |
月6 |
产 |
|
业(有 |
|
|
|
日 |
|
|
业(有 |
|
|
|
日 |
|
|
限合 |
|
|
|
|
|
|
限合 |
|
|
|
|
|
|
伙) |
|
|
|
|
|
|
伙) |
|
|
|
|
|
|
宁波 |
|
|
|
|
|
|
宁波 |
|
|
|
|
|
|
红润 |
|
|
|
|
|
|
红润 |
|
|
|
|
|
|
园股 |
|
|
|
|
|
|
园股 |
|
|
|
|
|
|
权投 |
|
|
|
201 |
|
|
权投 |
|
|
|
2019 |
|
|
资合 |
190.0 |
3. |
190. |
9年 |
净 |
3 |
资合 |
190 |
3. |
190. |
年 |
净 |
| 35 |
伙企 |
174 |
17% |
0174 |
11月6 |
资产 |
5 |
伙企 |
.0174 |
17% |
0174 |
11月6 |
资产 |
|
业 |
|
|
|
日 |
|
|
业 |
|
|
|
日 |
|
|
(有 |
|
|
|
|
|
|
(有 |
|
|
|
|
|
|
限合 |
|
|
|
|
|
|
限合 |
|
|
|
|
|
|
伙) |
|
|
|
|
|
|
伙) |
|
|
|
|
|
|
|
|
10 |
6,00 |
|
|
|
|
6,0 |
10 |
6,00 |
|
|
|
合计 |
6,000 |
0. |
0.00 |
- |
- |
|
合计 |
00. |
0. |
0.00 |
- |
- |
|
|
.0000 |
00 |
00 |
|
|
|
|
000 |
00 |
00 |
|
|
|
|
|
% |
|
|
|
|
|
0 |
% |
|
|
|
|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以各自在宁波色母粒有 |
|
|
|
|
|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以各自在宁波色母粒有 |
|
|
|
|
|
|
| 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截至2019年8 |
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截至2019年8 |
| 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公司股份。 |
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公司股份。公 |
|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每 |
|
股面值为1元。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6,799.9995万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6,496.3391 |
| 股,均为普通股 |
万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
|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
|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 |
|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
|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
的除外。 |
|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
| 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
|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
|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
|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
|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
过。 |
| 过。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
|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
任。 |
| 赔偿责任。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
|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本: |
(一)公开发行股份; |
| (一)公开发行股份;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批准的其他方式。 |
|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
|
|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
|
|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
|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
|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
|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
| 励; |
励; |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
|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
| 股票的公司债券; |
股票的公司债券;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
| 需。 |
需。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
|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
|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
|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
|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
| 方式进行。 |
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
|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
|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
|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三)项、第 |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
|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
| 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事会会议决议。 |
通过后实施。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
|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
|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
|
|
|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
|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
|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
|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
|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销。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
| 质押权的标的。 |
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
|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
|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
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
|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 |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 |
|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
| 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
的,从其规定。 |
| 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
|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含优 |
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
|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 |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
|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
|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
|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
|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
股份。 |
| 公司股份。 |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
|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
|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
使质权。 |
| 使质权。 |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
| 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
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 |
|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
|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
|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
|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
|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 |
|
|
| 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外。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
|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
|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
券。 |
| 质的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
|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
|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
提起诉讼。 |
| 提起诉讼。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
|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
|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
|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
有股份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
|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
| 务。 |
义务。 |
|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 |
|
| 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
|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 |
|
| 票。 |
|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
|
|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 |
|
| 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
|
| 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公司股份。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
|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
|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
| 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
| 权益的股东。 |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
|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
|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
| 决权; |
的表决权; |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
| 者质询; |
者质询;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
|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
|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
|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报告; |
|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
|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查阅公司的会 |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查阅公司的会 |
| 计账簿、会计凭证; |
计账簿、会计凭证; |
|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
|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
|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 规定的其他权利。 |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
|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
|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
|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
| 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
的要求予以提供。 |
|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
|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
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
|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
|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
|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
|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
|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 |
|
|
|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
| 进行。 |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
|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
|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 |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 |
| 公司内部管理要求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并 |
公司内部管理要求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并 |
|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
|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 |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 |
| 担违反保密规定或保密义务导致的法律责 |
担违反保密规定或保密义务导致的法律责 |
| 任。 |
任。 |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
| 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
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
|
除上述要求外,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
|
关材料的,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
|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
| 法院认定无效。 |
法院认定无效。 |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
|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 |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 |
|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
|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
|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
|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
| 除外。 |
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
| 决议不成立: |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
| 议; |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
| 行表决; |
保公司正常运作。 |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
| 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
|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
|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
|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
|
议; |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
|
行表决; |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
|
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
|
者所持表决权数; |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
|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
|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
|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
|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 |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
|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
|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 |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
| 讼。 |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
|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
|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
|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
|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
|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
讼。 |
|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
|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 |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 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
| 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
|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
|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
| 讼。 |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
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
|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
|
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
|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
|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
|
|
| 金; |
款; |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
| 股; |
回其股本;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
|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
|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
担的其他义务。 |
| 责任。 |
|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
|
|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
|
|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
|
| 任。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
|
| 担的其他义务。 |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
|
|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
|
|
|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
|
|
|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
|
|
|
任。 |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 |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
删除 |
|
|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
|
|
|
|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
|
|
|
| 第四十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
删除 |
|
|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
|
|
|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 |
|
|
|
|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
|
|
|
|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
|
|
|
|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
|
|
|
|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 |
|
|
|
|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 |
|
|
|
| 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
|
|
|
|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 |
|
|
|
| 占用公司资金。如发生公司股东 |
|
|
|
| 或实际控制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 |
|
|
|
| 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应立即申请 |
|
|
|
| 司法冻结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 |
|
|
|
| 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凡股东或实际控制 |
|
|
|
| 人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 |
|
|
|
| 通过变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 |
|
|
|
| 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
|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
|
|
|
| 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 |
|
|
|
| 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
|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 |
|
|
|
|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 |
|
|
|
| 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
|
|
|
| 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 |
|
|
|
|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 |
|
|
|
|
|
|
|
| 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构成 |
|
|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
|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
|
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
|
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
|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
|
法权益; |
|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
|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
|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
|
件; |
|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
|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
|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
|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
|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
|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
|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
|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
|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
|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
|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
|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
|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
|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
|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
|
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
|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
|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
|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
|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
|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
|
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
| 法行使下列职权: |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权: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 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亏损方案;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
| 决算方案; |
议; |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亏损方案;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议; |
(七)修改本章程; |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
| (十)修改本章程; |
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 出决议; |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
项; |
|
|
| 担保事项; |
(十一)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
|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值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
| 事项; |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 划; |
(十四)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 |
|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
括贷款转期、新增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 |
| (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
公司净资产50%以上(含50%)的借款事项 |
|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
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
|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 项; |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
| 括贷款转期、新增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 |
决议。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 |
| 公司净资产50%以上(含50%)的借款事项 |
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
| 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
|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
|
| 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 |
|
|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
|
|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
|
| 议。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 |
|
|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
|
|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
|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股东会审议通过: |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
净资产10%的担保; |
|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
|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 |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供的担保; |
| 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
|
|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 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
|
|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
|
|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
5,000万元; |
|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八)公司应 |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
|
| 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 |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
|
| 件、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
|
|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
的担保和财务资助; |
|
| 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
(八)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须由股东 |
|
|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
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
|
|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会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 |
|
| 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
|
|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
以上通过。 |
|
| 过。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
|
|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
|
|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
|
| 资助的情形除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
|
|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
|
| 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 |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
| 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 |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
|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
|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
|
| 他情形。 |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
|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
|
|
过: |
|
|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
|
|
债率超过70%; |
|
|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
|
|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
|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
|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
|
|
|
|
|
形。 |
|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
|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 |
|
规定。 |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
|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
|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
|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
| 者作为计算数据; |
者作为计算数据; |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
| 超过5,000万元; |
超过5,000万元; |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 500万元; |
500万元; |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
|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
| 超过500万元。 |
超过500万元。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
| 绝对值计算。 |
绝对值计算。 |
|
本章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
|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
|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
|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
| 受托经营等); |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 (十)签订许可协议; |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
|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
|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
|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
| 类资产); |
|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
| 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
|
| 资产); |
|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
| 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
|
|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
|
| 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
|
| 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
|
|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
| 第四十五条对于达到第四十三条标准的交 |
删除 |
| 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提供 |
|
|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若交 |
|
| 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 |
|
| 提供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有效期为6个 |
|
| 月,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 |
|
|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 |
|
|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
|
|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
|
| 第四十六条除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 |
删除 |
|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 |
|
| 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
|
| 则,适用相关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标准。 |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 |
删除 |
|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 |
|
| 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
|
|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
| 第四十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 |
删除 |
|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董事会、股东会的审 |
|
| 议标准。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 |
|
| 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董 |
|
| 事会、股东会的审议标准。 |
|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
删除 |
|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
|
|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
|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
|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 |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时;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
|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
| 的股东请求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 |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1/3时; |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的股东请求时; |
|
| 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
|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
|
| 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
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
|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
|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
|
|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
|
| 的,视为出席。 |
的,视为出席。 |
|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
|
|
|
|
|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
|
|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
|
|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
|
|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
|
|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
|
| 否合法有效; |
否合法有效; |
|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
|
| 有效; |
有效; |
|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
|
| 律意见。 |
法律意见。 |
|
| 第五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
|
|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
|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
|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
| 馈意见。 |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
|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
| 说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
事会决议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
|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 |
|
公告。 |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
|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
|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
|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
|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
见。 |
|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
|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
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
| 的同意。 |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
的同意。 |
|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
|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
|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
|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
|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
|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
|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
|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
|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
|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
| 股东的同意。 |
股东的同意。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
|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
|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
|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
|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
|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
|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
意。 |
|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
|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
|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
|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
| 易所备案。 |
券交易所备案。 |
| 在作出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
| 得低于10%。 |
得低于10%。 |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
|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
| 明材料。 |
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
|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 |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
|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
|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
|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
|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
|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
|
|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
|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
|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 |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
| 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
|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 围的除外。 |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
外。 |
|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
|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二十 |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
| 出决议。 |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 |
| 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
|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 |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 |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
|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开当日。 |
|
|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
|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
|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
| 股东; |
股东; |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 (五)股东会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
| 序。 |
序。 |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
|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
|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
| 事的意见及理由。 |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
|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
3:00。 |
|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
|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
| 束当日下午3:00。 |
变更。 |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
|
|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
|
| 变更。 |
|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
|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
|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
| 况; |
况; |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
|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
|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
|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案提出。 |
|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
|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
|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
|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
|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
|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
|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
|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
| 关部门查处。 |
关部门查处。 |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所有股东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所有股东 |
|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
|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
|
|
|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
|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
| 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
|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
|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
|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
|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
|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
|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
书。 |
| 书。 |
|
|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应由负责人(如 |
|
| 为合伙企业,则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 |
|
| 伙人,下同)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
|
| 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
|
| 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
|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
|
| 身份证、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
|
| 授权委托书。 |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
第六十七条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股 |
| 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 |
东应由负责人(如为合伙企业,则为执行事 |
| 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
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下同)或者负责人 |
| 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具 |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 |
| 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 |
| 明下列内容: |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
|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 |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出 |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
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
|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载明下列内容: |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
的类别和数量; |
| 人股东或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的,应 |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 加盖单位印章。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
|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
|
的指示等; |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
|
人股东或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股东 |
|
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
删除 |
|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
|
| 思表决。 |
|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
|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
|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
|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
|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
| 其他地方。 |
的其他地方。 |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 |
|
| 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 |
|
|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
|
| 席公司的股东会。 |
|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
|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
|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
|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
|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
|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
|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
|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
|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
|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
| 议登记应当终止。 |
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
|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
|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
|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
|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如半数以上 |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董事仍无法推举出主持人,则由出席会议的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
| 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 |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
| 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 |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
| 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
| 理人)主持。 |
持。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
|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
举代表主持。 |
|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 |
| 持。 |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
| 主持。 |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 |
|
|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
|
|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
|
|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
|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
|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
|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
|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
|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
| 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
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
| 批准。 |
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
|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
|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
|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明。 |
|
| 第七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 |
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
|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
|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
| 记为准。 |
议登记为准。 |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
|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
| 或名称; |
或名称;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
|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
|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
例; |
| 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
表决结果; |
| 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
复或说明; |
| 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
内容。 |
| 内容。 |
|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
|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
|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
|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
|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
|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
|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
|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
|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
|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
|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
|
|
|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
| 交易所报告。 |
交易所报告。 |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
| 别决议。 |
决议。 |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
| 数通过。 |
数通过。 |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
| 以上通过。 |
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
| 通过: |
通过: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
| 损方案; |
损方案; |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
| 和支付方法; |
法;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
|
|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
| 通过: |
通过: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
| 算; |
算; |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
|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 30%的; |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
|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
|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
|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
|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
|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
|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
|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
| 数。 |
数。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
|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
|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
|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
|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
|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
|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
|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
| 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
| 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
|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
|
|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
|
|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
|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
|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
| 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
| 表决情况。 |
股东的表决情况。 |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 |
| 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 |
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 |
| 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 |
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 |
| 其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 |
其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股东 |
|
|
| 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 |
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 |
| 时应当回避表决。 |
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
| 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
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
| 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 |
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 |
| 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 |
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 |
| 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 |
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 |
| 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 |
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 |
| 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 |
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 |
|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 |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 |
| 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
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
|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
|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
| 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 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
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 |
删除 |
|
|
|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 |
|
|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
|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
|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
|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
| 该人负责的合同。 |
同。 |
| 第八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
|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提请股东会表决。 |
|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
|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
|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 |
|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
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 |
| 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 |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
| 候选人; |
(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的简 |
|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
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 |
|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 |
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 |
| 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
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
| 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 |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 |
| 的候选人; |
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
|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 |
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 |
| 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
| 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 |
| 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 |
行累积投票制。 |
| 东会选举; |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
|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 |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
| 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 |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
| 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
|
| 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 |
|
|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
|
|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
|
|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 |
|
|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
|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
|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
|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
|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
| 搁置或不予表决。 |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
|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
|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决。 |
|
| 第九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
|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
|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
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决。 |
|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
|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
|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
|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
|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
|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议记录。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
|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
投票结果。 |
| 票结果。 |
|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
|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
|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
| 是否通过。 |
布提案是否通过。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
|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
| 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
| 保密义务。 |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
|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
| 对或弃权。 |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
|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
|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除外。 |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
|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
|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 |
第九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 |
| 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
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
|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
|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
|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
|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
| 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
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
|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
|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
|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
|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
| 议中作特别说明。 |
议中作特别说明。 |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
|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 |
的,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 |
| 会决议通过之日;若股东会决议未指明就任 |
之日;若股东会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 |
| 时间的,则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股 |
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会结束之时。董 |
| 东会结束之时。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 |
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上一 |
|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上一届董事 |
届董事任期届满之日。 |
| 和监事任期届满之日。 |
|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
|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
|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
|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
| 力; |
力;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
|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
|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
|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
| 之日起未逾二年; |
之日起未逾2年;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
|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
|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
| 之日起未逾3年; |
之日起未逾3年; |
|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
|
|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
|
|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
|
|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
|
| 施,期限未满的; |
施,期限未满的;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
|
| 他内容。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
满; |
|
|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
|
| 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他内容。 |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
|
|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
|
|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
|
|
职。 |
|
|
|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
第一百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
|
|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
|
| 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
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
|
| 任。 |
连任。 |
|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
|
|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
|
|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
|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
|
|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
|
|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
|
|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
|
|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1/2。 |
|
|
当公司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 |
|
|
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一人。董事会中 |
|
|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
|
|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
|
|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
|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
|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金; |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
|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 |
收入; |
| 决议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
| 者进行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 |
| 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
|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
行交易; |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
|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 |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
| 用该款规定; |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
|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
|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 |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 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
|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
|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决议通过;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
|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
己有; |
|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
|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 |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同类的业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
|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 有; |
任。 |
|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
|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
|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
| 任。 |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
|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
|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
| (四)应当对公司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
围; |
|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 息真实、准确、完整;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
(四)应当对公司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
|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
息真实、准确、完整; |
|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第一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
| 百〇四条、第一百〇五条的规定。 |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
|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
|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
| 以撤换。 |
以撤换。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
|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
|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
|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
|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
|
|
|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
|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
|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
|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
| 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
|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 |
|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
|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 |
|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 |
|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
|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
|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
|
|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
|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
|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
|
|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 |
| 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
|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
|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 |
|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 |
|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
|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
|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
|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
|
| 删除 |
|
|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 |
|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
|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 |
|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 |
| 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 |
| 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
|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
|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
|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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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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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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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 |
|
| 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 |
|
| 足独立董事人数。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
|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
| 其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主 |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
|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
|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等,下同); |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
|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
| 其配偶、父母、子女; |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
|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
|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
|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
|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
|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
|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
|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
|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
|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
| 举情形的人员; |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
|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
|
|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
|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
|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
|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一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
第一百一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
| 合下列基本条件: |
合下列条件: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
|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所要求的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独立性;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
| 则; |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
|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
信等不良记录; |
| 经验;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
| 信等不良记录; |
件。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
|
| 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
删除 |
| 更换的方法: |
|
|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
|
|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
|
|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 |
|
|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
|
|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 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
|
|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
|
|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
|
|
|
|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
|
|
|
|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
|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
|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
|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
|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 (三)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
|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 |
| 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 |
| 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
| 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 |
|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
|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 |
| 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 |
| 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
| (四)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
|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 |
|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 |
|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部门 |
|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
| 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是连任 |
|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 (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
|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
|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
|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
| 职务。 |
| (七)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 |
|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 |
| 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
|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
|
|
| 露。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
|
|
|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
|
|
|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 |
|
|
|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
|
|
|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
|
|
|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
|
|
| 成补选。 |
|
|
| (八)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
|
|
|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
|
|
|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
|
|
|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
|
|
|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
|
|
|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
|
|
|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 |
|
|
|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 |
|
|
| 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章程或者《公司章 |
|
|
| 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
|
|
|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 |
|
|
| 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
|
|
|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
| 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
|
|
| 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 |
|
|
| 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提出辞职 |
|
|
|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
|
|
|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
|
|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
|
|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
|
|
确意见; |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
|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
|
|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
|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 |
| 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
权: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
| 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
|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
| 同意。 |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
|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
|
|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第一百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
第一百一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
|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审议: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
案; |
| 案; |
(三)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收购事项所作出的 |
| (三)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收购事项所作出的 |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 |
|
| 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该包括 |
|
| 下列内容: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发表意见 |
|
| 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
|
|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 |
|
| 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 |
|
| 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发 |
|
| 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 |
|
|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
|
| 见及其障碍。 |
|
|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 |
|
| 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
|
|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
删除 |
| 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
|
| 件: |
|
|
|
|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
|
| 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
|
| 职权,公司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
|
| 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 |
|
| 实地考察等工作。 |
|
|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 |
|
| 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 |
|
| 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 |
|
| 采纳情况。 |
|
|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 |
|
| 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 |
|
| 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 |
|
|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
|
|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
|
|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
|
|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
|
|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 |
| 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
| 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 |
|
| 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 |
| 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 |
| 开会议的,公司原 |
| 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
|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 |
| 议资料至少十年。 |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 |
|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 |
|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
|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
|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
|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
|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 (四)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
|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
| (五)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 |
|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
|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
|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 |
| 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 |
| 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 |
| 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
| 所报告。 |
|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 |
| 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 |
|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 |
|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六)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 |
|
| 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 |
|
|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 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 |
|
| 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
|
|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
|
| 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
|
|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
| (七)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 |
|
| 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
|
| (八)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 |
|
| 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 |
|
| 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 |
|
| 进行披露。 |
|
|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 |
|
|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
|
|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
| (九)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 |
|
| 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
|
|
|
|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
|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
|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
|
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
|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四条所列事 |
|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
|
司其他事项。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
|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
|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
|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
|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
|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
|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
|
支持。 |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
| 负责。 |
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 |
|
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 |
|
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
|
生。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
删除 |
|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设董事长一 |
|
| 人。董事会成员中3名为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作;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
方案; |
| 方案;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 |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
|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
案; |
| 案;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
|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
|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
项; |
| 项;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
|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
|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
|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
项; |
|
|
| 项; |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
总经理的工作; |
| 总经理的工作;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
会审议。 |
| 会审议。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
|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
|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
|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
|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
| 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
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
| 会批准。 |
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
|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
|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
|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
|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
股东会批准。 |
| 者作为计算数据; |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
|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
|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 超过1,000万元; |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
|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为计算数据; |
|
|
|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
| 100万元; |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
|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
|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
1,000万元; |
|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
|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
|
| 超过100万元。 |
万元; |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
|
| 绝对值计算。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
|
|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
| 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在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
| 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 |
100万元。 |
|
| 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
|
| 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 |
绝对值计算。 |
|
| 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
|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 |
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在 |
|
| 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批准。 |
上述交易活动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
|
| 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 |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
|
| 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
|
| 审议批准。 |
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
|
| 公司对外签订单笔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 |
在内。 |
|
| 的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贷款、保 |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
|
| 理、保函、票据融资等融资事项)及与其相 |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
|
| 关的资产抵押、保证、质押及合同签署等相 |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
|
| 关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
|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
|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
|
|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 |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
| 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 |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 总经理执行。 |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第(一)项 |
|
|
所指的交易事项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 |
|
|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 |
|
| 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 |
|
| 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
|
| 转移的事项。 |
|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
|
|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
|
| 权,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
|
| 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 |
|
| 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
|
| 审议批准。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 |
|
| 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
|
| (四)公司对外签订单笔合同金额5,000万 |
|
| 元以上的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贷 |
|
| 款、保理、保函、票据融资等融资事项)及 |
|
| 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保证、质押及合同签 |
|
| 署等相关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
| (五)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
|
| 过的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由 |
|
|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
|
|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
|
| 出决议。 |
|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
|
|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
|
|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 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本项规定。 |
|
|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
|
| 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 |
|
| 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 |
|
| 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 |
|
| 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
|
|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
|
| 除外。 |
|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
|
|
|
|
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
|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
|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
|
交股东会审议。 |
|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 |
|
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 |
删除 |
|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
| 议; |
议; |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或 |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或 |
|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
|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
|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
|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
|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 |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
| 在合理的期限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 |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
| 议。 |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
|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
事会会议。 |
| 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
|
|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
|
| 会会议。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
|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
| 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 |
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 |
|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时限 |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时限 |
| 为: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前3日 |
为: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前3日 |
| 通知或送达。 |
通知或送达。 |
|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就特别紧急事 |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就特别紧急事 |
| 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限可以不受 |
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限可以不受 |
| 上款的限制。 |
上款的限制。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
| 内容: |
内容: |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
| (二)会议期限; |
(二)会议期限; |
| (三)事由及议题; |
(三)事由及议题; |
|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 |
|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 |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 |
| 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
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
| 话、书面传签、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 |
话、书面传签、电子邮件、网络表决等方式 |
|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
|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
|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对公 |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对公 |
| 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
司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必须 |
|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
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 分之二以上同意。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
|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
|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
|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
|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
|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
|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
|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 |
|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
|
议。 |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
| 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 |
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 |
| 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
|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
|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 |
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 |
|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董事签字。 |
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董事 |
|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 |
签字。 |
| 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事先通 |
|
| 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方案以专 |
|
| 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 |
|
| 事,并且每一位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 |
|
| 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 |
|
| 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 |
|
| 视为不同意方案的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 |
|
| 数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且 |
|
| 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公司, |
|
| 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 |
|
| 此目的,董事分别签署同意意见的多份同一 |
|
| 内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决 |
|
| 议,而无需另行由同意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 |
|
| 签署。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
|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
|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
|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
|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
|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
|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
|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
| 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 |
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 |
| 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
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
|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 |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 |
|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
| 可以免除责任。 |
可以免除责任。 |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
|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
|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
| 限不少于10年。 |
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
| 容: |
内容: |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
| 名; |
名; |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
|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
| (三)会议议程; |
(三)会议议程; |
| (四)董事发言要点; |
(四)董事发言要点; |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
|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 的票数)。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
|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
|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
|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 |
|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
|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
|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
|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
|
议: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
|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
|
计师事务所; |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
|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
|
|
|
正;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
|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
|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
|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
|
可举行。 |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
|
员的过半数通过。 |
|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
|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
|
上签名。 |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除审计委员会之外,公司 |
|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
| 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
与考核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
|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
|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
人。 |
|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
|
| 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 |
|
|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第一百三十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
| 究并提出建议。 |
究并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删除 |
| 是: |
|
| (一)负责外部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并监督及 |
|
|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 |
|
| 于: |
|
|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 |
|
| 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
|
| 2、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
|
|
|
|
构,提议启动选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相关 |
|
| 工作; |
|
|
|
3、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确 |
|
|
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
|
| 程; |
|
|
|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 |
|
|
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 |
|
|
5、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 |
|
|
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
|
|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
|
6、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 |
|
|
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
|
|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
|
(三)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 |
|
|
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
|
|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
|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 |
|
| 进行审计; |
|
|
|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
|
|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
|
|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
|
|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
|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
|
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 |
议: |
|
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其他事项。 |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
|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
|
|
|
| 露。 |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
|
|
露。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
|
|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
|
|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
|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
|
| 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
|
| 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
事会提出建议: |
|
|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 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
|
|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 |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
|
|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
成就; |
|
| 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
|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
|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由,并进行披露。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
|
|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
|
|
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 |
删除 |
|
|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
|
|
| 承担。 |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
删除 |
|
| 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 |
|
|
| 决定。 |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
|
| 事会聘任或解聘。 |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
|
| 聘。 |
聘。 |
|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
|
|
|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
|
|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
| 员。 |
级管理人员。 |
|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
| 第一百〇五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五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
|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
|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 |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
| 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
| 发薪水。 |
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 |
| 聘可以连任。 |
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
| 使下列职权: |
使下列职权: |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
|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 案; |
案; |
|
|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 |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设置方案; |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理和财务负责人;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
理和财务负责人; |
|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
| (八)决定公司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 |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 |
(八)决定公司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 |
| 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 |
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 |
| 产20%以下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 |
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以下 |
| 押、质押事项; |
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 |
| (九)决定设立或注销分支机构; |
项; |
|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九)决定设立或注销分支机构; |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可制订总经理工作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
|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
| 内容: |
内容: |
|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
| 的人员; |
的人员; |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
| 的职责及其分工; |
的职责及其分工; |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
|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的报告制度;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
|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
|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
第一百四十九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
|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 |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 |
| 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 |
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 |
| 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 |
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 |
|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
| 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除副 |
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除副 |
| 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 |
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 |
| 由。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
由。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
| 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同 |
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同 |
| 副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副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 |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 |
| 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 |
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 |
| 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 |
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 |
| 履行职权时,可以委托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 |
履行职权时,可以委托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 |
| 职权。 |
职权。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
|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
|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
| 等事宜。 |
事宜。 |
|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
|
|
| 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
| 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删除 |
|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 |
| 第一百〇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删除 |
| 是: |
|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有关证券监管部 |
| 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监管 |
| 部门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 |
| 的任务; |
|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 |
| 文件; |
|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
| 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 |
| 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
|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 |
| 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 |
| 询、联系股东,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 |
| 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
|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
|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 |
| 施; |
|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 |
| 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 |
| 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 |
| 议文件和记录; |
|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
|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 |
|
| 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 |
|
| 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 |
|
| 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 |
|
| 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
|
|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
|
| (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 |
|
| 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
删除 |
|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
|
| 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 |
|
| 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
|
| 董事会秘书。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
删除 |
|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
|
|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
|
|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 |
|
|
|
|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
|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
|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
|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
| 偿责任。 |
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
|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
|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
|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 |
删除 |
|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
|
|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
|
| 第一百〇五条关于勤勉义务的 |
|
| 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
|
|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
|
| 监事。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
删除 |
|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
|
|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
|
|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
删除 |
|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
删除 |
|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
|
|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
|
|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
删除 |
|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
|
| 书面确认意见。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
删除 |
|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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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
|
|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
删除 |
|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
| 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
删除 |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
|
|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
| 任。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
删除 |
| 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2人,由 |
|
| 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1人,由职 |
|
|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监事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
删除 |
| 行职务的报告。 |
|
| (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 |
|
| 承担; |
|
|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
|
|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
|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
|
|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 |
|
|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
|
|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
|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 |
|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 |
|
| 纠正; |
|
|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
|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
|
| 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
|
|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
|
| (二)检查公司财务; |
|
|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报告进行审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删除 |
| 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其他形 |
|
| 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
|
|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 |
|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
|
|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
|
|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
|
|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
|
| 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
|
|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
|
| 议。 |
|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 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
|
| 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短 |
|
| 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
|
| 容的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 |
|
| 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前3日通知 |
|
| 或送达。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
删除 |
|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
|
|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
|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 |
|
| 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
删除 |
|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
|
| 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
|
|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
|
|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
删除 |
| 内容: |
|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
| (二)事由及议题; |
|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
| 计制度。 |
计制度。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
|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
|
|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
|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
|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
|
|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
告。 |
|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
| 行编制。 |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
|
行编制。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
|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
|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
|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
|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
|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
|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
|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
| 积金。 |
积金。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
|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全体 |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全体 |
| 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
|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
|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责任。 |
|
|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
|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
| 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 |
公司资本。 |
|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
|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
使用资本公积金。 |
| 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
| 的25%。 |
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
|
|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
|
|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
|
|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
|
| 股份)的派发事项。 |
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
|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
|
|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
|
|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
|
|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
|
| 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在不超过当年累计可 |
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在不超过当年累计可 |
|
| 分配利润的范围且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分配利润的范围且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
| 的前提下,应注重现金分红。 |
的前提下,应注重现金分红。 |
|
|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
|
|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
|
| 合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 |
合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 |
|
| 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 |
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 |
|
|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
|
| 2、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 |
2、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 |
|
|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 |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 |
|
| 利润分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由 |
利润分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由 |
|
| 年度股东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 |
年度股东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 |
|
|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
|
| 红,并由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
红,并由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
|
| (三)现金分红条件 |
(三)现金分红条件 |
|
|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即当年合 |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即当年合 |
|
| 并报表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合 |
并报表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合 |
|
| 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 |
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 |
|
| 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
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
|
| 分配方式,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
分配方式,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
|
|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 |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 |
|
| 特殊情况是指: |
特殊情况是指: |
|
|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
|
|
|
|
|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
|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
|
|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
|
|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
|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
|
|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
|
| 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 |
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 |
|
| 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 |
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 |
|
| 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 |
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 |
|
|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
|
| (五)差异化分红政策 |
(五)差异化分红政策 |
|
| 公司按照以下不同的情况实行差异化的现金 |
公司按照以下不同的情况实行差异化的现金 |
|
| 分红政策,采取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相结合 |
分红政策,采取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相结合 |
|
|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
|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
|
|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
|
|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
|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
|
|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
|
|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
|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
|
|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
|
|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
|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
|
|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
| 前款所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经公司股东会审 |
前款所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经公司股东会审 |
|
| 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购买资产 |
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购买资产 |
|
|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 |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 |
|
| 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 |
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 |
|
| 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
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
|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
|
|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
|
|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
|
|
|
|
| 作为计算依据; |
作为计算依据; |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
|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 过5,000万元; |
过5,000万元; |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
|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
|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 500万元; |
500万元; |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
|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 过500万元。 |
过500万元。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
| 绝对值计算。 |
绝对值计算。 |
|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
| 1、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 |
1、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 |
| 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既 |
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既 |
| 定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 |
定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 |
| 事会将调整或变更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决 |
事会将调整或变更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决 |
| 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利润 |
定,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利润 |
| 分配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
分配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
|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对 |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对 |
|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 |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 |
| 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门的投资 |
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门的投资 |
| 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
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
| 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的见面活动等) |
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的见面活动等) |
|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
|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
|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2、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以每 |
2、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以每 |
| 三年为一个周期,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 |
三年为一个周期,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 |
|
|
| 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 |
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 |
| 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
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
| 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 |
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 |
| 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
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
| 拟定股东回报规划方案。制定和调整股东回 |
拟定股东回报规划方案。制定和调整股东回 |
| 报规划方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
报规划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
| 提交股东会批准。 |
会批准。 |
| 3、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
3、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
|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
|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
| 要求等事宜,需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
要求等事宜,需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
| 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
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
|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
|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对现金 |
| 事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 |
| 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 |
道(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 |
| 限于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 |
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 |
| 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 |
举行与公众投资者的见面活动等)主动与股 |
| 资者的见面活动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
|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
|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
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
| 题。在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 |
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
|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无法按 |
|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无法按 |
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当年的利润分配 |
| 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当年的利润分配 |
方案,或者满足分红条件而不进行分红的, |
| 方案,或者满足分红条件而不进行分红的, |
董事会将就无法确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原因、 |
| 董事会将就无法确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原因、 |
不进行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
| 不进行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
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
| 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 |
|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 |
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
| 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
(七)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不进行 |
|
利润分配: |
|
1、在公司当年未实现盈利; |
|
2、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 |
|
3、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
|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 |
|
留意见 |
|
4、资产负债率高于70%; |
|
5、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
|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
|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
|
追究等。 |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
|
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
删除 |
|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
|
|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
|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
|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
|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
|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
|
责。 |
|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
|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
|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
|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
|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
|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
|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
|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
|
价报告。 |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
|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
|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
|
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
|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
|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
|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
| 期1年,可以续聘。 |
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
|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
|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 |
| 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
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
|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 |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 |
| 绝、隐匿、谎报。 |
绝、隐匿、谎报。 |
| 第一百九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
第一百七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
| 股东会决定。 |
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
|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
计师事务所的,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
|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
|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
|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
| 出: |
出: |
| (一)以专人送出; |
(一)以专人送出; |
|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
|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 |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 |
| 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
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 |
| 的数据电文形式送出; |
形式送出; |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
| 的其他形式。 |
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
| 知,以公告形式进行。 |
知,以公告形式进行。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
| 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 |
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 |
| 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
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
| 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进行。 |
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进行。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
删除 |
| 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 |
|
| 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
|
| 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进行。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
|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
|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
|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
|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数据 |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数据 |
| 交换、电子邮件、短信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
交换、电子邮件、短信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
| 载内容的形式送出的,发出日期即为送达日 |
载内容的形式送出的,发出日期即为送达日 |
| 期,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确认送达对象是否 |
期,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确认送达对象是否 |
| 收到。公司通知以公告形式发出的,第一次 |
收到。公司通知以公告形式发出的,第一次 |
| 公告的刊登日期为送达日期。 |
公告的刊登日期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
第一百七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
|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
|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
| 此无效。 |
此无效。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 |
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 |
| 及本章程规定需进行公告的事项,公司还应 |
及本章程规定需进行公告的事项,公司还应 |
| 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 |
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 |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
|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作为刊 |
| 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 |
|
| 阅。 |
|
| 第二百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
| 新设合并。 |
并或者新设合并。 |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
|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
|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
| 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 |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
| 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 |
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
| 份。 |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
|
|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本 |
|
|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
|
|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
|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
|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
|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
|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
|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
|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
|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
| 公司承继。 |
的公司承继。 |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
| 分割。 |
的分割。 |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
|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
|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 |
| 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 |
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
| 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 |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
| 定的除外。 |
约定的除外。 |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
|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
|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 |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
| 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
|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
|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
|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 |
| 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 |
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规定的除外。 |
|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
|
| 限额。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
|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
|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
|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
|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
|
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
|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
|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公告。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
|
|
|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
|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
|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
|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
|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
|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
|
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 |
|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
| 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
|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
| 公司设立登记。 |
理公司设立登记。 |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 |
|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
|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
| 被撤销; |
被撤销;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
|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
|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
|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
| 司。 |
司。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
|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
| 统予以公示。 |
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七第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
|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
| 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 |
|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 通过。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
|
|
|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
|
|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
|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
|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
|
|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
|
|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
|
|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
|
|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
|
|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第一百九十三条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
| 列职权:列职权: |
|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
|
| 和财产清单;和财产清单; |
|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
|
| 务;务; |
|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
|
| 税款;税款; |
|
| (五)清理债权、债务;(五)清理债权、债务; |
|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第一百九十四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
|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
60日内在报纸上 |
|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
|
|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
30日内,未接到 |
|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
45日内,向清算组申 |
| 申报其债权。报其债权。 |
|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
|
|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
|
| 对债权进行登记。行登记。 |
|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
|
| 清偿。清偿。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
|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
|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
|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
|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
|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
|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
|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
|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
|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
| 请破产清算。 |
请破产清算。 |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
|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
|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
|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
| 登记。 |
登记。 |
|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
|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
|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
|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
| 承担赔偿责任。 |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
第二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
| 应当修改章程: |
改章程: |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
|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
|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
|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
| 事项不一致; |
事项不一致; |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二百一十九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
第二百〇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
|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
|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
| 登记。 |
记。 |
| 第二百二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
|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
| 程。 |
程。 |
| 新增 |
第二百〇三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 |
|
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第二百二十一条释义 |
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
|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
| 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
|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
| 的股东。 |
大影响的股东。 |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
|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
|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
|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
|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
|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
|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
| 具有关联关系。 |
联关系。 |
| 第二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
第二百〇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
|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
| 规定相抵触。 |
相抵触。 |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
|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
| 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
时,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
|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
|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
|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本数。 |
|
|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
|
|
| 解释。 |
释。 |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
|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则。 |
|
|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最终以登记机关 核 准 的 内 容 为 准 。 修 订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全 文 于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五、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为更好地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修订、制 定了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具体情况详见如下:
1、公司修订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子公司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内容详见附件。
2、公司新制定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舆情管理制度》、
《市值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 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具 体制度内容详见附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各 项治理制度文件。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 度》、《独立董事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10 项制度需经股东会 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