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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N HSING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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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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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451 年興 公司提供
| 序號 | 4 | 發言日期 | 110/03/17 | 發言時間 | 16:21:30 |
| 發言人 | 蔡樹軒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2)2656-8888 |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
| 符合條款 | 第 | 1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10/03/17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17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上限為普通股9,9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 99,000,000元。 4.既得條件: 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要件,始可於既得日一次既得100%之獲配股數。 (1)個人服務期間: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給與日起算,須任職屆滿三年。 (2)個人績效考核:既得期間屆滿日前之最近三個年度平均考核成績達85分以上。 (3)公司營運指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既得期間屆滿日前之 最近三個年度平均合併營業利益率達3%以上。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除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 法另有規定外,其股份由本公司以發行價格向員工買回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獲配員工及其獲配股數,將參 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營運管理及業務發展策略 所須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2)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數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 56-1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經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 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若以本公司 110年3月9日普通股收盤價16.4元擬制計算,假設總發行股數9,900,000股全數達成既 得條件,則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為新台幣63,360仟元。暫估111年至114年費用化之金 額分別為15,840仟元、21,120仟元、21,120仟元及5,28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若以本公司110年3月9日已發行流通在外股數198,000,000股計算,暫估111年至114年 對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分別為0.08元、0.107元、0.107元及0.027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應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 託保管,並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設定或作其他方式 處分。 (2)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 決及選舉權等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含但 不限於:現金及股票股利之受配權、現金增資認股權、減資及因合併、分割、股份轉 換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獲配之任何權益,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2)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同意後,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申報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 程中,因主管機關意見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 追認,始得發行之。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 ,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須修訂或修正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擬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 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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