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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0

Feb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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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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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5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因认 为PNY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PNY 公司”)违反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 在美国以PNY 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了仲裁。公司于近日收到了美国联邦第三巡回 上诉法院于2020 年2 月10 日作出的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 号朗科大厦16、18、19 层 被告:PNY Technologies,Inc.

地址:美国新泽西州帕西帕尼市杰佛逊路100 号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PNY 公司违反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公司在美国以PNY 公司为被申请人 提起了仲裁。

公司于2013 年11 月18 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美国PNY 公司于 2013 年11 月8 日于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向我公司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公司承担其 在本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美国PNY 公司的起诉是对 朗科科技认为PNY 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回应。美国PNY 公司 在诉讼中声称朗科科技提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而应通过联邦法院裁决; 同时美国PNY 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 的范围内。

2015 年12 月16 日,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裁定朗科科技与PNY 公司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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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的《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

公司于2017 年10 月10 日收到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G.Bassler 签发的《部 分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①在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6,829,672 和US 7,788,447 被无效前,美国PNY 公司应就某一类产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②美 国PNY 公司应在所有应缴纳专利费的国家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许可费,应缴纳专 利许可费的国家和地区应至少有一件有效的授权专利,而不管是否侵权。目前这 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日本、德 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③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7,136,951 不属于《和 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美国PNY 公司无需就该专利支付许可费;④朗科科技的 美国专利US 8,332,585 和US8,074,024 构成《和解协议》中的继续专利,因此《和 解协议》中的授权专利涵盖前述的两件专利;⑤2011 年7 月21 日后采购的某些品 牌的产品,没有取得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 公司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⑥ 美国PNY 公司于2011 年7 月21 日前从某些公司采购的包含主控和闪存的成品, 美国PNY 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⑦就某一类别的产品,美国PNY 公司 无需缴纳许可费用;⑧单独来自某些公司的闪存或者其他零件,不能被视为已经 获得朗科科技的授权,美国PNY 公司需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⑨欧洲和日本 的同族专利构成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⑩就其他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无需按照 《和解协议》的第6 条或者第8 条缴纳许可费;⑪美国PNY 公司需向朗科科技支 付利息,一旦利息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⑫美国PNY 公司无需向朗 科科技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⑬赔偿将在另外的听证程序中来决定,一旦赔 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⑭本裁决是部分最终裁决,美国PNY 公 司按照《和解协议》应支付许可费的数额除外;⑮没有在本裁决中明确得到支持 的其他主张,都不予支持。

公司于2018 年7 月28 日收到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G.Bassler 签发的《最 终裁决书》,主要内容为:①2017 年10 月6 日的部分最终裁决是本次最终裁决的 组成部分;②美国PNY 公司应继续向公司提交许可费报告,并同时按照2017 年10 月6 日的部分最终裁决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向公司支付许可费用;③美国PNY 公 司应向公司支付许可费6,926,826 美元,不包括利息;④美国PNY 公司应向公司支 付利息788,172 美元;⑤美国PNY 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签署后的21 天内,向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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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支付7,714,998 美元;⑥本最终裁决书是所有提交本次仲裁的请求与反请求的 最终决定,没有在本最终裁决书中明确支持的请求都予以驳回。

2018 年8 月2 日,公司向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确认《最终裁决书》 的申请。

公司于2019 年2 月7 日收到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9 年2 月6 日作 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准许公司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动议,法院确 认仲裁员于2018 年7 月27 日作出的《最终裁决书》有效;②驳回PNY 公司撤销 仲裁裁决或中止确认仲裁裁决的反向申请动议。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 年10 月12 日、2018 年7 月30 日、2019 年2 月11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起诉 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最新裁定情况

PNY 不服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9 年2 月6 日作出的裁定,向美国联 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 年2 月11 日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 上诉法院于2020 年2 月10 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确认美国新泽西联邦 地区法院于2019 年2 月6 日作出的裁定。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决后,程序上当事人 尚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寻求上诉救济,因此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旦案件有新的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 年2 月10 日作出的裁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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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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