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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7
Dec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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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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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7-117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 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 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 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 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事项,公司于2017 年12 月25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 民初1027-1030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 广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已于 2016 年 7 月 4 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受 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原定于2016 年9 月28 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
公司于2016 年10 月27 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 民初1027-10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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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6 年11 月8 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广州友拓提交的 《民事上诉状》,诉请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 民初1027-1030 号 《民事裁定书》,将全案移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7 年2 月14 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 终31-34 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
公司于2017 年3 月1 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 的(2017)粤民辖终31-3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 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 民初1027-1030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 年7 月5 日、2016 年10 月29 日、2017 年3 月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广州友拓 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 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 年12 月25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 民初 1027-1030 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6)粤73 民初10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 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 号为ZL99117225.6 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
(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 及合理费用共120,000 元;
(3)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 元,财产保全费1,770 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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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 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2016)粤73 民初10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 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 号为ZL99117225.6 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
(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 及合理费用共120,000 元;
(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 元承 担连带责任;
(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 元,财产保全费1,770 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 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 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2016)粤73 民初10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 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 号为ZL99117225.6 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
(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 及合理费用共120,000 元;
(3)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 元,财产保全费1,770 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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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6)粤73 民初10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 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 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
(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 及合理费用共120,000 元;
(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 元承 担连带责任;
(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 元,财产保全费1,770 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 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 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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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粤73 民初1027 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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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粤73 民初1028 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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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粤73 民初1029 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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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6)粤73 民初1030 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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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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