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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7

Sep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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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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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GLG/SZ/A2912/FY/2017-26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朗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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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7 9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于 2017 9 20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9 2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9 20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 业园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 19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魏卫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9 19 日至 2017 9 20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9 20 日上午 9:30 11:30 ,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9 19 日下午 15:00 2017 9 2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
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 4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84,724,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63.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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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止 2017 9 14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为 40,723,2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0.4815%

2 .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4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44,001,6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2.935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
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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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
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 55,752,160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037% ), 0 股反对, 28,972,773 股弃权。

本议案未获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未
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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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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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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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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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童曦
负责人:
张敬前程国樑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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