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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Jun 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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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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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格式参见附件一)。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
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以《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交易所业务规则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1、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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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长报告。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五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组织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格式参见附件二,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格式为准),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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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参见附件三,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要求为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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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指派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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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对外报送信息与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四),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同时,经办人员应当提醒接收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格式参见附件五《履行保密义务及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格式参见附件六),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向外部单位或个人经常性地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的,如与相关外部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约定了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相关事项的保密协议或者包含相关保密条款的其他协议性文件,可以免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程序,经办人员和经办部门应当在每次报送前对报送事项进行登记,且应当要求对方及时更新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定期将相关登记记录和人员情况报送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保密协议复印件留本部门或本单位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对外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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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如出现拒不配合公司进行登记工作的,各部门应及时做好备查登记,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向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报告。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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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的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需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公司提供之前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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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附件一: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的承诺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现就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备的xxxx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做出如下承诺:
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已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特此承诺!
董事长:_______
董事会秘书:_______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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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朗科科技
公司代码:300042
内幕信息事项(注1):
| 序号 | 姓名或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关系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人 | 联系手机 | 备注 |
|---|---|---|---|---|---|---|---|---|---|---|---|---|---|
| 注 2 | 注 3 | 注 4 | 注 5 |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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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朗科科技
公司代码:300042
所述重大事项简述:
| 所处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四: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
|---|
|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
| 报送原因: |
|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副总意见: |
| 主管副总(签字): 年 月 日 |
| 董事会秘书审核: |
|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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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履行保密义务及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
尊敬的______: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涉及本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拟向贵单位/阁下提供的《______》文件中,包括尚未披露但会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如下信息: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5
附件六:
履行保密义务及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回执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履行保密义务及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
1、_______
2、_______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贵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的情况如下: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与本单位或本人的关系 | 任职单位或部门 | 现任职务或工作岗位 | 手机号码 |
|---|---|---|---|---|---|---|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贵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贵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贵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贵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贵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贵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贵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贵公司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贵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贵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
签收单位(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