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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Apr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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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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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4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17-041)和《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因工作人员疏忽,公告中的关于会 议召开的日期、股权登记日、登记日期等内容存在错误,将“2017年”误写为“2016 年”等,现更正如下:

一、股东大会通知中的“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原为: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16 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证券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 2016 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

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 2016 年5月15日15:00至 2016 年5月16日15:00的任 意时间。

更正为: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17 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证券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 2017 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

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 2017 年5月15日15:00至 2017 年5月16日15:00的任 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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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为:

6、股权登记日: 2016 年5月9日

更正为:

6、股权登记日: 2017 年5月9日

原为:

  • 7、出席对象

  •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 2016 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更正为:

  • 7、出席对象

  •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 2017 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股东大会通知中的“三、议案编码”的编码12.00中的“备注”栏忘打√, 具体为:

原为:

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不涉及累计投票议案,设总议案。议案编码如下表:

议案编码 议案名称 备 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代表以下所有议案
1.00 《2016年年度董事会报告》
2.00 《2016年年度监事会报告》
3.00 《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
4.00 《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5.00 《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00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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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00 《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8.0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9.00 《关于发放董事津贴的议案》
10.00 《关于发放监事津贴的议案》
11.00 《关于发放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12.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更正为:

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不涉及累计投票议案,设总议案。议案编码如下表:

议案编码 议案名称 备 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代表以下所有议案
1.00 《2016年年度董事会报告》
2.00 《2016年年度监事会报告》
3.00 《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
4.00 《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5.00 《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00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00 《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8.0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9.00 《关于发放董事津贴的议案》
10.00 《关于发放监事津贴的议案》
11.00 《关于发放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12.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通知中的“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原为:

3、登记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 2016 年5月15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30; 2016 年5月16日下午14:00~14:30;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的须在 2016 年5月16日中午12:00之前送达或传真(0755-26727575)到公司。

更正为:

3、登记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 2017 年5月15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30; 2017 年5月16日下午14:00~14:30;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的须在 2017 年5月16日中午12:00之前送达或传真(0755-26727575)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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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6 年年度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第62 页“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中的“(二)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

原为:

3、……公司于 2017年4月17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判决如下:1. 被告晶天电子 (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本案“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 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2.被告晶天电子(深圳)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 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7,663,438.43元;3. 被告晶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计人民币 66,480.00元,并承担直至本案侵权产品销毁之日止时应支付的仓储费;4.驳回原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00元(原 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04,260.00元,原告自负人民币87,540.00元;鉴定 费计人民币40万元(原告已预付)、证据保全费人民币 30万元 (原告已预付)、财 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均由被告负担;本案鉴定专家到庭差旅费计人民币 28,403.00元(被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更新为:

3、……公司于 2017年4月20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判决如下:1. 被告晶天电子 (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本案“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 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2.被告晶天电子(深圳)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 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7,663,438.43元;3. 被告晶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计人民币 66,480.00元,并承担直至本案侵权产品销毁之日止时应支付的仓储费;4.驳回原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00元(原 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04,260.00元,原告自负人民币87,540.00元;鉴定 费计人民币40万元(原告已预付)、证据保全费人民币 30元 (原告已预付)、财产 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均由被告负担;本案鉴定专家到庭差旅费计人民币 28,403.00元(被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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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 行好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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