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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7

Apr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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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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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晶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

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 于2014 年7 月24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晶天电 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天电子”)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 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事项,公司于2017 年4 月20 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4) 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 年7 月24 日向深圳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晶天电子侵 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 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于2014 年7 月28 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 达的(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 2014 年8 月15 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 号《传 票》、《证据交换通知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 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 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1 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晶天电子于深圳中院受理本案 件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于2014 年9 月19 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晶天电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晶天电子对 该裁定提出上诉,公司于2014 年11 月21 日收到了广东高院送达的(2014)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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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立民终字第184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晶天电子的上诉,维持深圳中 院的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仍将由深圳中院审理。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起诉晶天电子(深圳)有限公 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分别于2014 年8 月19 日、2014 年9 月 22 日、2014 年11 月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的《关于起诉晶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 案件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4 年12 月17 日收到深圳中院《传票》,该案已于2015 年1 月21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于2017 年4 月20 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4)深 中法知民初字第510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晶天电子立即停止侵害本案“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 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

(二)被告晶天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朗科科技赔偿经济损 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7,663,438.43 元;

(三)被告晶天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朗科科技支付仓储费 计人民币66,480 元,并承担直至本案侵权产品销毁之日止时应支付的仓储费; (四)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 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 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 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04,260 元,原告自负人民币87,540 元;鉴定费计人民币40 万元(原告已预付)、证据 保全费人民币30 元(原告已预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原告已预付), 均由被告负担;本案鉴定专家到庭差旅费计人民币28,403 元(被告已预付),由 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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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就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中院送达的(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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