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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7
Feb 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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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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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14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 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7 日收到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科汇通”)通知,中科汇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5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说明
中科汇通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通过二级市场竞价方式买入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 1,279,536 股; 4 月 28 日通过二级市场竞价方式买入朗科科技股票 2,900,100 股; 4 月 29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朗科科技股票 6,800,000 股。 2015 年 4 月 27 日至 29 日,中科汇通合计持有朗科科技股票 10,979,636 股 , 占朗科科技已发 行股份的 8.22% 。中科汇通在持有朗科科技股票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卖朗科 科技股票。中科汇通持有朗科科技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后,又继续增 持的股份数为 4,299,636 股,增持金额为 94,591,992 元。
中科汇通上述增持朗科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 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 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 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 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二百零四条 所述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原中科汇通法定代表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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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董事、总经理单祥双先生。
二、处罚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1 、责令中科汇通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 日内对超比 例增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
2 、对中科汇通超比例增持未报告、公告及限制期内买卖行为予以警告,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祥双予以警告。
3 、对中科汇通超比例增持未报告、公告行为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单祥双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中科汇通限制期内买卖行为处以 330 万元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祥双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中科汇通罚款合计 370 万元,对单祥双罚款合计 30 万元。
三、其它说明
中科汇通及单祥双先生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表示服从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决定,不就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中科汇通及 单祥双先生将按规定缴纳罚款。
中科汇通控股股东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招 商”)表示就对有关法律法规理解不足而造成的相关违法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今后,中科招商将加强董事会、高管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 《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中 科招商将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5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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