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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7
Jan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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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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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912/FY/2017-0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朗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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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 决议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在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发表了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 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 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 业园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 19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石桂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 月 20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
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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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17 年 1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 40,723,173 股,占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30.4814%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4,331,784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2424%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人数为 19 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45,054,957 股, 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3.7238%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15 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额为 4,331,784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2424%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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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
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
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
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 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744,75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15% ;反对 310,2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21,5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8390% ;反对 310,20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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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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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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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计云生
负责人:
张敬前程国樑
2017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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