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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Aug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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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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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2-05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除邓国顺、钟刚强、王荣以外的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邓国顺、钟刚强、王荣认为公司没有完整披露其反对理由因而无法保证公 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 会议通知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与通讯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 事 8 名,缺席董事 1 名,其中王全祥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董事王韦东因在国外未出 席本次董事会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及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成晓华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做出如下决 议:
- (一)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3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邓国顺、王荣、钟刚强:弃权。
弃权主要理由:《201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对广西政府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的财务处理与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出具的专项说明 不一致。
张田余发言要点:认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的基本原 则是实质重于形式,根据政府产业扶持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应该确认为综合性补贴。 成晓华、周创世发言要点: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朗科国际存储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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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对政府产业扶持资金进行的会计处理是合理的。同意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处理方法。
附注: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出具的专项说明具体内容 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政府批文情况及 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广西朗科收到广西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3,500 万元款项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在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按照投入各类资产使用年限 进行分期递延。
我司解释为:
1、根据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 市人民政府(下称“北海市政府”)签订的《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建设合同书》 (下称“合同”)的约定,在20112015年合同执行期间,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 完成各年度投资经营计划后,北海市政府协调我公司向自治区政府分年度申请产业 扶持资金给予我公司,共计人民币3亿元,除2011年的资金扶持按双方约定的条款 执行外,20122015年的资金扶持在完成上年投资经营计划后于当年第二季度安排。 合同约定北海市政府按我公司提出的要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申请扶持资金,资 金扶持时间及数额最终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批复为准。2011年12月30日,我公司 已收到北海市政府通过银行转账拨付的2011年度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民币 3,500万元,2011年之后的合同执行期内,北海市政府将根据上年度合同执行情况 和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结果确定年度内拨付政府扶持资金的时间及数额。我 公司经综合分析已取得的相关合同、批文、付款凭证等材料,并多方请教相关会计 专业人士后认为,鉴于政府拨款文件只是笼统作为产业扶持资金,没有明确规定用 途,该政府补助无法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我公司依合同 取得的政府产业扶持资金,属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为确保我公司对所收到的 政府产业扶持资金的账务处理保持一贯性和可预测性,从而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知情权和利益,拟在收到补贴时,先将所收到的补贴整体确认为递延收益,后续计 量时,按合同剩余月份数,平均确认为当期收益。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所取得的相关合同、批文、付款凭证 等材料,在我公司收到政府产业扶持资金的到帐日,先将所收到的金额整体确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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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并从到账月份的次月开始,在合同执行期限的剩余月份内,按月平均确 认为当期收益。若今后合同双方调整合同执行限,则从调整合同期限所处月份的次 月开始,重新计算合同剩余月份。对已经到账的政府产业扶持资金,在合同剩余月 份内,按其递延收益的账面余额和经重新计算的剩余月份数,重新计算此后各月应 平均确认的当期收益,不再对此前各月已确认为当期收益的数额进行追溯调整。对 尚未到账的政府产业扶持资金,在资金到账日首先整体确认为递延收益后,从次月 开始,按调整后的合同执行期限的剩余月份数,平均确认各月的当期收益。
2、原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以上政府补贴账务处理的专项说 明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政府批文情 况及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广西朗科收到广西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3,500万元款项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在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按照投入各类资产使 用年限进行分期递延。” 依据该专项说明,我司在确定“各类资产”的范围时出现 较大困难,导致我司在收到同一笔款项后,无法确定如何分期才能做到“分期递延”, 由于未在相关文件或资料上查到“分期递延”的会计含义,使该笔款项的账务处理 处于停顿状态。我司认为,广西朗科国际存储产业园建设项目是一个综合性项目, 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机器设备、其他各类实物资产、部 分无形资产,同时包括各项费用和支出。以上各类资产的形成方式,形成时间、资 产性质、投入后的用途、使用期限等各不相同,无法确定与哪项资产挂钩或按哪个 期限结转政府补助更为合理,如果笼统按所形成的资产的使用期限进行摊销,因不 存在明确的挂钩资产名目和具体唯一的使用期限,人为因素将会起到较大作用,将 会使结转政府补贴的账务处理出现不确定性的风险。
3、我司目前的账务处理方法,在根本原则上,不存在与原深圳市鹏城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以上政府补贴账务处理的专项说明不一致的情况,都是整体确 认为递延收益,只是在结转方式上,采用了更符合业务实质、更易于操作和更利于 投资者预测和把握公司财务状况的方式处理。
- (二)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3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邓国顺、王荣、钟刚强:弃权。
弃权主要理由:对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有关营业利润及利润总额下降的原因、 技术创新、研发、广西朗科、内部控制、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内 容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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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以5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的 整改计划》
- 邓国顺、王荣、钟刚强:反对。
反对主要理由:《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与2011年6月通过的原《控股子公司管 理制度》相比,放松了对子公司的管控。
- (四) 会议以5 票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专利权管理办法》 邓国顺、王荣、钟刚强:反对。
反对主要理由:专利是公司的重大核心资产,将公司专利转移给子公司并由子 公司处置,将导致公司对重大核心资产失去管控,公司将存在不可预知的巨大风险。
附 注:成晓华董事对于本议案投票表决为同意,在不改变表决结果的情况下, 昨天会后发邮件对本议案做了补充发言:
发言要点:由于专利运营是公司一项重要主营业务,故我们需要尽力寻找更多 及更合适的模式进行开展及运营,以保证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而本《专利权管理办 法》恰恰就是一个保护及管理公司专利这一公司核心资产的管理办法,填补了公司 在这方面的空白。并且该《专利管理办法》也有非常明确的“公司因战略发展需要, 需将上述已经转让、授权或者交予子公司的专利权全部或部分转回公司实施时,子 公司应在不影响正在实施的专利许可协议以及正在实施的专利维权的前提下,收到 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指示后十四日内将相关专利技术交回公司。”的条款来进 一步保障公司对该资产的高度管控。所以,本《专利管理办法》加强了公司对于专 利权的管理,同时也为更好进行专利运营打下坚实的管理基础。
《201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关于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的整改计划》、《专利权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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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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