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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2

Jun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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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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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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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粤卓见字第FS1206106 号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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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2)粤卓见字第FS1206106 号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2 年 6 月26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召开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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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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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提供的 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在此基础上,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2 年6 月4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 年6 月6 日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关于召开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下称“《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6 月26 日上午1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 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 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股东大 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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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截至2012 年6 月20 日下午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部 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

2.本次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人,代表股份 54,831,4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数的41.0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

  •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

  •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

  •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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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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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列明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表决结果 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54,831,400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赞成,审议通 过了该议案。

经审议表决,本项议案已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特别决议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 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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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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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 斌 (签字)

见证律师:

李 阳 (签字)

刘 艳 艳 (签字)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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