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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2
May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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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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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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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粤卓见字第FS1205013 号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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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2)粤卓见字第FS1205013 号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朗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2 年5 月28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召 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朗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同时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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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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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提 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在此基础上,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2 年5 月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 年5 月12 日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下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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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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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5 月28 日上午1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 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股东 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截至2012 年5 月24 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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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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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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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0,946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数的55.7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 知、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聘请2012 年度会计书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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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以37260946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赞成,审议通过 了该议案。
经审议表决,本项议案均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对普通决议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2、《关于使用超募资金15,200 万元对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项目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21,732,196 股赞成,0 股弃权,15,528,750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8.32%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经审议表决,本项议案均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对普通决议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 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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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 斌 (签字) 见证律师:
李 阳 (签字)
刘艳艳 (签字)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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