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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2
May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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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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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2-034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 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北 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 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99117225.6 )。南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收到了广西壮族 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 (2012) 南市民三初字第 59 号《一审案件受理通知 书》。
现将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晓华 职务: 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 16 楼
被告一: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江涛 职务: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小区海泰大厦 229 号 10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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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职务: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被告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 法定代表人:蒋宛华 职务:行长 地址:北海市香港路工业园区办公楼行政大厅旁
2 、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 99117225.6 ,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权, 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近期,公司获知被告一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并向被告二销售和许诺销售 ComyiKEY220 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被告二及被告三分别许诺销售和销 售了前述涉案产品。经对比分析,涉案产品进行数据处理时使用了涉案专利所保 护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涉案产品的结构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装置结构相同 或等同。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产品 的行为,涉嫌共同侵犯了公司的涉案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十一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三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应当依法对公司因其 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公司依法保留进一步追究 三被告赔偿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权利。
3 、诉讼请求
( 1 )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公司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 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99117225.6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 2 )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 ComyiKEY220 产品;
( 3 )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 ComyiKEY220 产品;
( 4 )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6000 万元;
( 5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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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正式立案受理 -
了上述诉讼案件。
2 、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6 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证据交换通 知书》、《传票》、关于证据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
按照《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规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 2012 年 7 月 4 日上午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将于同日下午就本案进行 开庭审理。
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认定,公司的证据保全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 售 ComyiKEY220 产品的生产记录、购销协议、出库单、销售记录、收款票据、 财务账册、财务报告等资料。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本次诉讼公司得到相关的赔偿,公司将按实际情况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 (2012) 南市民三初字第 59 号《证 据交换通知书》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 (2012) 南市民三初字第 59 号《传 票》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 (2012) 南市民三初字第 59-1 号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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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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