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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May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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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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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201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使用超募资金15,200万元对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 限公司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项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聘请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鉴于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城所”)自2006年起, 已经连续6年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再续聘鹏城 所担任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
2、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所”)的业务和资质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的大华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 独立对公司2012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聘请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 成审查意见。
4、公司聘请大华所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使用超募资金15,200万元对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建 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15,200 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投
资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可以节省利息支出,有利于加快产 业园项目的建设,使其尽快投入生产早日产生收益,符合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
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超募资金计划使用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 募资金使用(修订)》 、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5,20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 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 傅曦林:
张田余: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