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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1

Aug 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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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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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 2011-035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朗科”商标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1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011)高行终字第 1071 号 《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 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 12795 号《关于第 4584146 号“朗科”商标驳回复审 决定书》,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

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1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011)高行终字第 1068 号 《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 11203 号《关于第 4584147 号“朗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申请商标在复审 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朗科”商标诉讼的基本情况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071号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 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 主任

代理人:刘聪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国科 技开发院孵化大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成晓华

委托代理人:李昭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敬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于2010 年6 月29 日收到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12795 号《关于第4584146 号“朗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了公司“朗科”商标在第9 类指定使用的计算机 存储器、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公司于2010 年7 月22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 了撤销商评委决定的行政诉讼。

2011 年3 月29 日,北京一中院做出(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439 号《行政判决书》 (简称“第439 号判决”)。第439 号判决认定第4584146 号“朗科”商标经过长期、广 泛的宣传和使用,在“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 了相关公众群体,并以此为由作出一审判决:1、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12795 号《关于第4584146 号“朗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2、商评委对朗科公司申请注 册第4584146 号“朗科”商标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商评委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对第439 号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 提起了上诉。

2011 年7 月29 日,北京高院作出(2011)高行终字第1071 号终审判决,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各100 元由商评委负担。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068 号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国科技

开发院孵化大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成晓华

委托代理人:李昭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敬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

河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 主任

  • 代理人:刘聪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公司于2010年7月03日收到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11203号《关于第4584147号

  • “朗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了公司“朗科”商标在第9类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周 边设备、电池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2010年7月22日,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撤销商评委决定的行政诉讼。

2011年3月2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440号《行政判决书》(简 称“第440号判决”)。第440号判决认定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11203号《关于第 4584147号“朗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予以维持。 公司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对第440号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

2011 年7 月29 日,北京高院作出(2011)高行终字第1068 号终审判决,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各100 元由公司负担。

二、“朗科”商标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1 年7 月29 日,北京高院作出(2011)高行终字第1071 号“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 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 12795 号《关于第 4584146 号“朗科”商标驳回复审决 定书》,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公司第 4584146 号“朗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一、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各100 元由商评委负担。

2011 年7 月29 日,北京高院作出(2011)高行终字第1068 号“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 11203 号《关于第 4584147 号“朗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公司第 4584147 号“朗科” 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各100 元由公司负担。

三、“朗科”商标的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朗科”商标的终审判决结果,有利于公司进行主营产品(计算机存储器等) 的品牌推广、市场宣传活动,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将产生积极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011)高行终字第1071号《行政判决书》。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011)高行终字第1068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