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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8
Apr 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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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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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 年 04 月
1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 被委托人姓名 |
|---|---|---|---|
| 白彦春 | 董事 | 出差 | 魏卫 |
公司负责人魏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 人员 ) 刘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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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 营业总收入(元) | 207,471,790.75 | 205,019,330.40 | 1.2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4,890,341.41 | 14,879,388.29 | 0.07%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元) |
10,630,961.58 | 14,762,270.75 | -27.99%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9,172,865.87 | -55,907,782.00 | -65.71%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115 | 0.1114 | 0.09%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115 | 0.1114 | 0.09%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3% | 1.68% | -0.05%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减 |
|
| 总资产(元) | 954,406,466.33 | 951,698,875.14 | 0.28%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920,848,922.43 | 908,570,839.44 | 1.35%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70,140.85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 ||
| 2,055,190.62 | ||
|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3,054,679.44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600.00 |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782,949.38 | |
| 合计 | 4,259,379.83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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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风险提示
1、董事、主要股东意见分歧所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1)依据《招股说明书》等上市材料,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摘录 如下: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共同创立公司;两人系公司多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自发行人前身朗科有限设立至今,邓国 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两人一直为公司前两大股东,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一直超过50%;两人一直担任公司重要职务,对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历史上的合作关系、公司实际运作情况以及邓国顺 先生、成晓华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认定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两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自2010年9月至2014年2月,在成晓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公司董事会共审议通过了140个议案,董 事邓国顺先生、钟刚强先生、王荣女士共对其中47个议案提出了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东大会共审议通过了47个议案,其中 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共对其中9个议案提出了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按照公司目前的情况,主要股东(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邓国顺先生和成晓华先生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8.80%,双方在过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结果等没有完全保持一 致,亦不能保证未来的表决结果能保持一致,且二人持股比例均未达到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标准,邓国顺、成晓华之间既未签 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因此,不能继续认定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田木”,为王全祥先生全资控股的公司,原 公司名称为珲春田木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更名为新余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12月14日更名 为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52%,为公司第四大股东(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虽然成晓华先生与安图 田木实际控制人王全祥先生(曾担任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在过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的投票意见一致,但二 人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
(3)2014年6月11日,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公司组织了主要股东、董事、中介机构进行了开会商讨。根 据商讨会的结果,当时公司前三大股东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意见仍然不一致,具体如下:
股东成晓华发言:经本人咨询,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本人认为,本人不是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持股比例仅有16.5%;本人与公司其他任何股东均未签署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具备认定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本人推荐的董事都是按照自己意愿在董事会上做出表决,表决情况并未完全一致。
股东王全祥及安图田木发言:根据证监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件,本人并不符合;本人与任何股东 没有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在股东会上对某些议案与某些股东表决情况一致,那也只是对这一议案的理解一致;本人推荐的 董事,都是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股东邓国顺发言:本人观点与之前提交给公司、深交所的意见一致(注:邓国顺于2014年5月出具的相关意见:本人现 持有朗科科技30,9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23.13%。本人目前仅担任朗科科技的董事,本人邓国顺与成晓华或者公司其他 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本人现不具有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权,本人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在董事会上行使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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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均系按照本人自主意志行使权力,不存在与其他股东采取一致行动、控制朗科科技的情况。本人认为,根据公司的客 观事实,成晓华先生、王全祥先生两人为公司实质上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4)自2015年4月起,公司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股权分布较以前更为分散。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 13,360万股,当时前五大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通”)、成晓华、王全 祥(含王全祥实际控制的安图田木)、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潇湘资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 19日更名为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湘资本”)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21.00%、9.92%、9.27%、5.02%。 2015年8月17日,公司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事项,向当时上述前五大股东征求意见,当时上述前五大股东一致同意 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中,中科汇通于2015年8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不是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说明》。主要说明内容如下:①截至2015年8 月19日止,中科汇通持股比例不到30%;②朗科科技现任董事会成员、非职工监事中,没有一人是中科汇通推荐或选举的; ③中科汇通未参与朗科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权;④中科汇通未与朗科科技主要股东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⑤中科汇通不具备《公司法》(201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政策法规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件。中科汇通认为其目前不是 朗科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认定朗科科技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成晓华、安图田木、湖南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潇湘丰盈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21.00%、8.80%、6.52%、4.94%。公司于2017 年2月再次向前述前五大股东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随后前述前五大股东分别回函, 其中股东邓国顺回函表示“本人不是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但本人无法判断朗科科技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股东中科汇 通、成晓华、安图田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潇湘丰盈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回函确认其在2016年12月31日和目前 均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三大股东(亦是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成晓 华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21.00%、8.80%。
2018年以来,公司股权结构继续发生变化。2017年12月10日,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分别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14日分别与上海 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科汇通于2017年12月20日向上海宜黎出具 了《承诺函》。中科汇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8,062,658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21.00 %,成晓华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250,0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3.93%。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 户登记确认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向上海宜黎转让本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 手续,过户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宜黎持有本公司股票33,312,658股,持股比例为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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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科汇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晓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6,500,400股,持股比例为4.87%,不再为公 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仍为21.63%)。
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和邓国顺先生。公司于2018年3 月再次向前述二大股东以及成晓华先生、中科汇通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随后前述 股东分别回函并一致同意认定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无实际控制人。
(5)自2014年2月至2017年12月,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一共审议了139议案,其中有25个议案存在董事投了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情况;股东大会共审议了45个议案,其中有5个议案存在主要股东投了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情况。
目前公司董事及主要股东意见分歧的情况已经引发了投资者和媒体的普遍关注以及担忧,对公司在资本市场形象带来了 不同程度的影响,也会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应对措施:虽然董事、主要股东意见有分歧是属正常的,且公司的规范化治理就是在矛盾中求得平衡和发展,希望股东 彼此加强沟通、凝聚共识,以期达成既控制住风险、又抓住发展机会的和谐相处的局面。公司今后将为加强主要股东、董事 之间的有效沟通尽量提供便利,并致力于提高为包括广大中小股东在内的投资者服务的水平,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充分尊 重全体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
2、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带来的控制风险
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三大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成晓华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4.93%、 21.63%、4.87%。
2017年12月10日,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并于2017年12月14日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科汇通于 2017年12月20日向上海宜黎出具了《承诺函》。中科汇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股份28,062,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0%,成晓华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股份5,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向上海宜黎转 让本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宜黎持有本公司股票 33,312,658股,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科汇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晓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6,500,400 股,持股比例为4.87%,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仍为21.63%)。
截至目前,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和邓国顺先生,公司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可能会给公司业务或者经 营管理等带来一定影响。
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分别收到原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目前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未 收到朗科科技协议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股权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股份转让尾款事宜的告知函》, 获悉上海宜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若上海宜黎与中科汇通、成晓华不能就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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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款支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宜黎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存在不确定性。
上海宜黎于2018年4月20日发生股权变更,其股东由上海巧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上海杰漓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持股48%)和戴寿鹏先生(持股1%)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丝路中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持股48%)。
应对措施:合规的收购兼并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投资者对公司基本价值的一种认可。为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将 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经营决策机制,公司治理层各成员及经营层将会本着勤勉尽职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及对任何可能 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作出谨慎处理。
3、专利收入不稳定风险
专利盈利模式是本公司重要的业务经营模式之一。但专利申请、诉讼具有周期漫长、费用较高等特点,需要耗费大量的 人力、物力、财力,且专利收费在不少情况下需要通过诉讼予以解决,专利侵权人向专利权人主动缴纳专利费的情形较少。
应对措施:公司专利授权许可收入与公司专利维权策略、市场竞争环境、竞争对手行为、侵权行为方式等密切相关。由 于本公司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故无法对市场全部侵权行为逐一提起诉讼。自2002年起本公司逐步、有计划地在全球范围 内实施专利维权战略,通过专利诉讼、协商谈判等方式维护本公司专利,且拥有众多成功案例。但公司专利盈利仍然可能呈 现一定的不稳定性,进而对本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授权模式的宣传及强化,在条件合适 的前提下,针对部分领域积极设计一个许可要素及模式相对固定的专利许可方案,从而增加主动按方案缴纳专利授权许可费 的数量。
4、原材料价格及供应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包括闪存和硬盘等。闪存的市场价格通常受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和供 需关系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使得闪存应用行业的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明显。如果闪存供应出现大幅波动,本公司生产所需的 主要原材料闪存价格将发生波动,给公司的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引起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波动。当价格下跌时,公司存在 存货跌价的风险;当价格上升时,存在难以采购到足够闪存或闪存价格过高的风险,且供应商有可能对公司采购需求提出附 加条件,增加公司采购成本,从而不能有效满足客户需求。除此之外,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可能对客户订货和消费者市场 需求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应对措施: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面密切关注原料的价格变动趋势,适时适 量采购,保持合理库存,提高库存周转率;另一方面,通过集中采购和规模化生产降低采购成本和生产浪费。与此同时及时 关注原材料市场行情变化,适时调整产品销售策略减少行情变化带来的影响。
5、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或产品更新的风险
本公司所属行业具有发展迅速、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快、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特点。因此,如果公司研发水平提升缓慢, 无法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及新产品,或者科研与生产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将可能 导致公司目前所拥有核心技术优势可能被国内、国际更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公司的研发和技术创新严重不足,所拥有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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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优势存在被国内、国际更先进的技术所代替的风险,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应对措施:以固态硬盘产品线为重点突破口进行业务拓展,开展传统存储产品线的精品升级策略,积极拓展移动存储产 品的相关应用领域新技术、新接口产品开发,拓展固态硬盘、无线存储、Type-C(USB3.1)接口、苹果Lightning接口的闪 存存储应用新方向,积极拓展存储卡及数码周边创新型产品的联合开发,保持对存储数码类产品前瞻性研究,以持续提升创 新竞争力。鉴于互联网的不安全因素,拓展各种类型的加密移动存储产品和远程数据销毁功能研发,让用户存储信息更安全。 在持续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方面,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以上风险。
6、新技术替代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属于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闪存盘相关领域的系列原创性基础发明专利、 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其他核心技术及其专利。但云存储、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趋势性新行业正在对移动存储行业构成严 重威胁,移动存储行业市场持续缩小,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存在持续大幅下降甚至难以为继的风险。
应对措施:以原有核心专利技术为基础,加大专利维权力度。加大以闪存盘为基础的周边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积 极关注半导体新存储器件的发展和了解,对围绕互联网行业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市场评估,提升在移动固态硬盘、无线存 储等新技术、新产品上的开发能力,并加强产品功能迭代和产品系列延续性。但公司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新 技术替代风险。
7、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 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被他人请求宣告无效系专利权存在的风险。专利授权许可收 费方式为本公司专利运营的主要方式,该种运营模式需通过协商谈判、专利海关保护乃至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以达到收取 专利许可费用的目的。协商谈判一般以专利使用人的配合为前提,在不少情况下公司仍需要以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或专利 海关保护的方式维护公司的专利权。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被控侵权的一方会以提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作为诉讼中寻求 有利地位的策略。因此,本公司作为以专利运营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在专利运营过程中,主动发起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民事 诉讼是正常的经营手段,被动参与专利无效请求案件也是这种经营手段带来的结果。
应对措施:对于我公司专利相关的专利无效程序,公司将以商业利益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证;同时,在专利申请阶段,公司会尽可能地做好前期检索、论证工作,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认真撰写、 审核每一件专利,减少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此外,公司正在努力挖掘现有专利的潜力,争取让每个专利都发挥其应有 价值,减少对单个专利的依赖。
8、专利权失效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 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专利权存在一定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后,专利权即失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 专利权失效系专利权存在的风险。公司核心基础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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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99117225.6)的申请日期为1999年11月14日,只有1年多就要到期了,公司的专利运营业务对该专利形成重大依赖,公司 目前尚无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该专利到期失效后对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而且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于闪存等传统移动存储 领域,而传统移动存储正日益被云存储、移动互联等加速取代,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效的整体性、系统性风 险。
应对措施:公司以核心专利为基础,在全球范围内围绕移动存储领域布局了众多的专利,形成“专利池”,使得相关产 品同时受到多个专利的保护,公司在与一些重点维权目标进行谈判时,首先考虑以“专利池”而不是单个专利作为授权许可 的标的。其次,公司在进行专利授权时,也考虑以从公司采购产品的方式来进行授权,将传统的专利授权模式改变为产品端 的商业合作,以减少对专利的依赖。此外,公司正在努力挖掘现有专利的潜力,争取将现有专利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公司 也可考虑通过第三方引进一些优质的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构思,优化专利池的结构,丰富维权产品的类别。但公司目前 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效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9、申请专利的技术失去商业价值的风险
鉴于专利申请通常周期较长,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须经初审、公开、实质性审查、授权等诸多环节,整个周期通常在3 年或更长时间。若本公司研发的新技术未能及时申请专利,则该等技术可能由于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而缺乏新颖性、独创性 而不再符合发明专利条件,抑或可能由于相应产品或技术已经被市场淘汰而失去专利保护的意义。但由于公司的研发和技术 创新严重不足,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于闪存等传统移动存储领域,而传统移动存储正日益被云存储、移动互联等加速取代, 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去商业价值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应对措施:在专利申请阶段,尽可能地做好充分的调研与检索,使申请的专利技术符合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充分挖掘既 有专利覆盖的产品范围,促进公司维权的产品多样化,减少对某一类维权产品的依赖。公司在与一些重点维权目标进行谈判 时,首先考虑以“专利池”而不是单个专利作为授权许可的标的。其次,适当的条件下,公司可考虑通过接受第三方的委托, 充分利用公司在专利运营领域的经验为第三方进行专利运营以及购买一些第三方的优质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构思等手段, 丰富公司所运营专利的技术领域,减少对单个专利的依赖。但公司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 专利池都面临失效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10、未来不能持续成长的风险
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3月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91.52%、46.21%、57.19%、和1.20%,2015年、2016 年、2017年、2018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91.51%、83.15%、6.41%和-27.99%,公司营业收入、 净利润增长不稳定。公司未来能否保持持续成长将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技术创新、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市场推 广等诸多条件的影响,任何不利因素都可能导致公司增长减慢,甚至负增长。同时,公司为了实现增长,必须不断提升运营 和管理能力,吸引和保留管理、技术和市场人才,将会导致公司期间费用增加,对公司短期利润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应对措施:在保持公司现有产品竞争地位和市场份额的前提下,深入研究行业技术与市场发展趋势,积极合理地运用好 闲置募集资金,拓展公司产品应用领域,拓展新的业务模式和业务领域,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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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打开企业成长空间,合理安排企业费用与投入,控制公司总体运营成本。
11、产品的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在行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明显,处于行业中领先地位。但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竞争者有依靠降低产品销售价格来取得市场份额的趋势。未来如果公司在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和成本控制方面不能保持持续 领先优势,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地位及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应对措施:在保证产品质量及稳定性的前提下,不断开发新产品,不断优化现有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升级换代,从性 能、质量、功能等多个方面提升产品附加值,体现出本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积极拓展新兴市场,深挖市场需求,通过技术 创新拓展产品应用领域,进一步加强产品供应链管理,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加强存货管理,合理安排期间费用投 入,控制公司的总体运营成本。
12、关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相关资产核销的风险
截止2018年3月31日,公司账面尚未核销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3,201.62万元。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需要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由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中相当部分年份较久,相关人 员变动较大,可能因为难以准备完整的备案资料而不能通过申报,相应资产损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净利润约 480.24万元。
13、关于朗科大厦对外租赁的风险
朗科大厦属于以协议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根据深圳市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相 关规定,朗科大厦在满足自用面积达到建筑面积的50%等条件时,空置部分可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调剂资格,经高新 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可调剂使用。公司先后将朗科大厦第2-15层出租给腾讯公司、将第17层部分场地出租给参数领航公司 等、将第一层部分场地出租给深圳市华软实业有限公司。前述出租面积总计超过了朗科大厦建筑面积的50%(即自用面积不 足50%),公司不满足向深圳市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的基本条件,公司存在遭到相关政府部门 处罚的风险。
14、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包括闪存芯片和硬盘盘芯等。闪存芯片、硬盘盘芯的购入渠道主要是进口, 其购入价格以美元核算,如果出现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将发生波动,给公司的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 引起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波动。当人民币汇率下跌时,公司存在采购价格上升的风险。
应对措施: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面密切关注人民币汇率的价格变动趋势, 适时适量采购,保持合理库存;另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控制产品的销售价格。
15、香港朗科经营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朗科”)主要从事贸易业务,贸易业务毛利 率低,由于闪存等贸易业务存在价格波动大、价格波动非常频繁等特点,容易因价格下跌造成损失,影响公司利润,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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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香港朗科亦存在应收款无法按时收回的风险,香港朗科业务在境外运营,监管不易,因此还存在难以监管从而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须加大香港朗科贸易业务的日常管控,对香港朗科贸易业务进行独立核算,严格控制库存,以控制香港 朗科的经营风险。在应收款风险管控方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每周与客户进行沟通并监控客户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 影响回款的风险因素,及时向公司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根据销售合同或订单建立应收款台账,并派专人 负责及时跟进应收款的回款情况等,并对未按时回款的事项暂扣业务部门的销售提成,以控制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为加强对香港朗科业务的动态管理,公司已于2016年7月制定了《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业务动态管 理办法》,采取每月月末财务中心与存放存货的香港货代进行存货期末余额对账、不定期去香港货代仓库进行实地盘点、内 审部每月对香港朗科进行月度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等策略,以进一步控制香港朗科的经营风险。
三、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
||||||
|---|---|---|---|---|---|---|---|---|
|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5,746 | 0 | ||||||
股股东总数(如有) |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
| 持有有限售条件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
| 的股份数量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 上海宜黎企业发 展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4.93% | 33,312,658 |
|||||
| 质押 | 33,250,000 | |||||||
| 邓国顺 | 境内自然人 | 21.63% | 28,900,000 |
21,675,000 |
质押 |
22,340,000 | ||
| 成晓华 | 境内自然人 | 4.87% | 6,500,400 |
质押 | 3,800,000 | |||
| 潇湘资本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18% | 4,251,100 |
|||||
| 北京万安汇利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天元三期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2.34% | 3,121,740 |
|||||
| 北京万安汇利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天元二期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90% | 2,542,132 |
|||||
| 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鑫金二 号证券投资集合 |
其他 | 1.38% | 1,839,7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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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资金信托计划 | ||||||
|---|---|---|---|---|---|---|
| 常鑫民 | 境内自然人 | 1.32% | 1,759,645 |
|||
| 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18% | 1,580,800 |
|||
| 大业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大业信 托·优悦2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 |
其他 | 1.16% | 1,550,100 |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份种类 |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33,312,658 | 人民币普通股 |
33,312,658 | |||
| 邓国顺 | 7,225,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7,225,000 | |||
| 成晓华 | 6,500,400 | 人民币普通股 |
6,500,400 | |||
| 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251,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4,251,100 | |||
|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天元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121,740 | |||||
人民币普通股 |
3,121,740 | |||||
|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天元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542,132 | |||||
人民币普通股 |
2,542,132 | |||||
|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鑫金二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839,731 | |||||
人民币普通股 |
1,839,731 | |||||
| 常鑫民 | 1,759,645 | 人民币普通股 |
1,759,645 | |||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80,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580,800 | |||
|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业信 托·优悦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550,100 | |||||
人民币普通股 |
1,550,100 | |||||
| 上述股东中,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邓国顺、成晓华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 |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 ||||||
| 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除此以外,公司未知上述前10名股东 | ||||||
| 说明 | ||||||
| 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 ||||||
|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 | ||||||
| 无 | ||||||
| (如有) | ||||||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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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 本期解除限售股 | 本期增加限售股 | ||||||
|---|---|---|---|---|---|---|---|
| 股东名称 | 期初限售股数 | 期末限售股数 | 限售原因 | 拟解除限售日期 | |||
| 数 | 数 | ||||||
| 每年年初按上年 | |||||||
| 末所持股份总数 | |||||||
| 邓国顺 | 21,675,000 | 0 |
0 |
21,675,000 |
高管股份锁定 |
||
| 25%解除高管锁 | |||||||
| 定;质押解除时。 | |||||||
| 每年年初按上年 | |||||||
| 末所持股份总数 | |||||||
| 高丽晶 | 35,596 | 0 |
0 |
35,596 |
高管股份锁定 |
||
| 25%解除高管锁 | |||||||
| 定。 | |||||||
| 每年年初按上年 | |||||||
| 末所持股份总数 | |||||||
| 王荣 | 18,984 | 0 |
0 |
18,984 |
高管股份锁定 |
||
| 25%解除高管锁 | |||||||
| 定。 | |||||||
| 合计 | 21,729,580 | 0 |
0 |
21,729,58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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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 适用 □ 不适用
-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
1、应收票据较年初减少215.00万元,下降78.18%,主要原因为:票据到期收回款项;
-
2、应收账款较年初增加2,036.08万元,上升43.36%,主要原因为:贸易客户较年初增加应收账款1,438万元,京东电商
较年初增加应收账款343万元;
-
3、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减少377.17万元,下降33.12%,主要原因为:报告期收到部分出口退税款;
-
4、存货较年初增加1,245.81万元,上升34.58%,主要原因为:贸易业务存货较年初增加960万元;
-
5、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减少861.83万元,下降56.92%,主要原因为:2017年底计提的年终奖金在报告期内发放;
-
6、其他综合收益较年初减少261.23万元,下降1564.30%,主要原因为:其他综合收益为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年初
至报告期汇率的变动使得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较上年同期减少。
(二)利润表项目:
-
1、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268.09万元,上升了47.80%,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其中:公
-
司部分销售人员、管理人员都参加研发工作,研发支出-人工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
2、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563.68万元,上升了251.73%,主要原因为:1)报告期末美元汇率比年初有所下降,而上
-
年同期美元汇率基本持平,导致公司持有的美元资产汇兑损益比上年同期减少,增加了财务费用;2)募集资金由银行存储
方式改为购买理财务产品,导致利息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
- 3、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129.96万元,下降了7061.10%,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计提的坏账损失、存货跌价准
备较上年同期下降;
-
4、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217.47万元,下降了41.59%,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理财产品到期收到理财收益较上年同
-
期减少;
-
5、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412.29万元,上升了100.00%,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增加。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
1、收到的税费返还较上年同期增加946.49 万元,上升了500.09%,主要原因为:报告期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较上年同
-
期增加;
-
2、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341.50万元,上升了33.13%,主要原因为:报告期收到的政府补助
-
较上年同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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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3、支付的各项税费较上年同期减少1,161.48万元,下降了57.02%,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所得税均
-
较上年同期减少;
-
4、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165.09万元,上升了43.29%,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付现费用及支
-
付的往来款较上年同期增加;
5、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217.47万元,下降了41.59%,主要原因为:报告期的实际收到理财产品收 益较上年同期减少。
二、业务回顾和展望
报告期内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具体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747.1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0%,略为增长的主要原因为:专利授权许可收入比上 年同期增加;营业利润1,786.4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2%;利润总额1,779.6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0.64%;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89.0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0.07%,各项利润指标略为增长的主要原因为:1、报告期内产品销售收入 基本持平,产品销售毛利率比上年同期提高,影响报告期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加;2、专利授权许可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 影响报告期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加;3、政府补助收入比上年同期加,影响报告期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加;4、公司的募集资 金部分采用定活两便存款方式存放于银行,部分用来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在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 益。报告期的存款利息收入和实际收到理财产品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影响报告期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5、报告期末美 元汇率比年初有所下降,而上年同期美元汇率基本持平,导致公司持有的美元资产汇兑损益比上年同期减少,影响报告期净 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
在产品管理方面,公司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针对存储产品市场剧烈波动的供应量及价格情况,公司优化了各产品线的 运营策略,同时大力投入研发力量进行新产品的开发,以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继续丰富并完善公司 固态硬盘产品线,随着3D NAND FLASH工艺技术的日趋成熟,公司紧密结合新制程芯片技术,综合评估各类主控和芯片组合 方案,持续改善、优化高效能的基于SATA协议的固态硬盘产品。报告期内已推出新的支持NVME规范的PCIe协议接口的高速固 态硬盘产品N910E。在移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充分利用公司软件、硬件结合的平台优势,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产品解决方 案,如支持AES加密的移动固态硬盘项目。在传统存储类产品方面,公司持续分析市场发展情况和消费者心理,一方面,继 续开发结构外观设计新颖的产品,如即将上市的U276、U905等新品。另外在产品功能方面,继续拓展开发加密类及新接口类 安全易用型存储产品,如正在研发中的指纹识别加密闪存盘、基于Type-C接口的移动硬盘等。
在产品营销方面,公司持续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精品产品战略思路,通过资源优化整合,以期使资源更加集中进行优势 产品线的研发和销售。在销售通路方面,持续加强了海外客户、电商平台和国内行业客户的拓展,有针对性地进行优势产品 线宣传推广投放,并尝试在新的销售渠道进行相关展会投入,与更专业的渠道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后续将会尝试更多的营销 方式,以满足当前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报告期内各销售团队都加强了对国内外客户的出差拜访,对整体相关市场状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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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调研和分析,更好的优化公司的产品营销策略公司计划通过拓展更多销售模式来提升主材采购量,以获得上游供应商更好 的合作支持,同时也计划拓展更多的销售通路,从而更好地应对移动存储及闪存应用行业持续的芯片价格波动的情况。
在知识产权以及专利运营方面,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公司专利及专利申请总量325项,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302件, 其中授权发明专利264件,另有已提出申请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23件,上述发明专利及专利申请分布于中国、美国、欧 洲、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报告期内,公司拥有商标及商标申请共计137项。
报告期内进行专利运营情况如下:
1、2006年2月,朗科科技以侵犯其第US6829672B1号美国发明专利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装置”专利权为由对美国 PNY公司提起诉讼,此案由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受理,双方经过证据交换阶段、马克曼听证阶段,朗科科技与美国 PNY公司于2008年2月11日签署《和解协议》,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公司实施包括第US 6829672 B1号专利在内的一系列专利, 美国PNY公司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在上述《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美国PNY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公司 针对美国PNY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请仲裁。
(1)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PNY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美国PNY 公司”)于2013 年11月8日于美国新泽西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向我公司提起确认之诉(以下简称“确认之诉案”),要求公司承担其在确认之 诉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美国PNY公司的起诉是对朗科科技认为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 提请仲裁的回应。美国PNY公司在诉讼中声称朗科科技提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而应通过联邦法院裁决;同时美国PNY 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的范围内。2015年12月16日,美国新泽西州的联邦地区法 院裁定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目前该案件正依照有关程序处理。
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起诉资料,获知美国PNY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朗科科技。 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朗科科技在美国的第8,074,024号专利、第8,332,585号专利无效和无法执行;②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 《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③请求朗科科技赔偿因公司欺诈诱使美国 PNY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而遭受的直接、三倍和 惩罚性的损害;④请求判令朗科科技承担美国PNY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美国PNY公司此次向美国夏威夷地区法院提起 的诉讼是对朗科科技认为美国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又一回应。目前本案正在审理当中
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了美国仲裁员William G. Bassler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①在朗科科 技的美国专利US 6,829,672和US 7,788,447被无效前,美国PNY公司应就某一类产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②美国PNY公司 应在所有应缴纳专利费的国家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许可费,应缴纳专利许可费的国家和地区应至少有一件有效的授权专利, 而不管是否侵权。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 意大利、荷兰;③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7,136,951不属于《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美国 PNY公司无需就该专利支付 许可费;④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8,332,585和US8,074,024构成《和解协议》中的继续专利,因此《和解协议》中的授权 专利涵盖前述的两件专利;⑤2011年7月21日后采购的某些品牌的产品,没有取得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 公司需向朗科科 技缴纳许可费;⑥美国PNY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前从某些公司采购的包含主控和闪存的成品,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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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许可费;⑦就某一类别的产品,美国PNY公司无需缴纳许可费用;⑧单独来自某些公司的闪存或者其他零件,不能被视 为已经获得朗科科技的授权,美国PNY公司需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⑨欧洲和日本的同族专利构成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 利;⑩就其他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无需按照《和解协议》的第6条或者第8条 缴纳许可费;○11 美国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支付 利息,一旦利息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12 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13 赔偿将在 另外的听证程序中来决定,一旦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 ○14 本裁决是部分最终裁决,美国PNY公司按照《和 解协议》应支付许可费的数额除外;○15 没有在本裁决中明确得到支持的其他主张,都不予支持。2017年3月8日,公司提交了 一份动议,要求驳回美国PNY公司的请求、中止审理或者将案件移送美国新泽西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0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收到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资料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
(2)美国PNY公司于2016 年 12 月 13 日向美国夏威夷地区法院起诉公司,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认定双方签署的《和 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等。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收到夏威夷地方法官Leslie E. Kobayashi签发的《部分允许、部分驳回 被告关于驳回、中止审理或移送请求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将案件移送至美国新泽西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审理,驳回公 司的其他请求。②就该判决,美国PNY公司可以在2018年4月11日前上诉,否则转移该案件的决定将在2018年4月12日生效。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
2、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 星中国”)、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以下简称“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九机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 利号:ZL02114797.3)。公司中国发明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ZL02114797.3, 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2005年6月1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 专利权。公司发现三星中国在其官方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Galaxy 盖乐世 A8,Galaxy盖乐世 S7edge,Galaxy 盖乐世 C7,Galaxy盖乐世 C5,Galaxy盖乐世S6edge+智能手机)。公司从九机网处公证购买了惠州三星、天津三星生产的 被控侵权产品。经分析,公司发现前述被控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公司涉案 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 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ZL02114797.3 号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被控侵 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整;(3)请求法 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整;(4)请求法院判 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2017年8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 1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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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
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三星中国的起诉。 2017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 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 技撤回对被告三星中国的起诉。
被告惠州三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由广州知 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被告惠 州三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 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27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与《撤诉申请书》,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惠州三星、九机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尚在审理之中。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2日、8月15日、9月28日、1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的《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 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3、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速马铁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速马铁客”)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200 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7年12月20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前述案件并于同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 03 民初 2597 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年12月8日公司与速马铁客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公 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等材料。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下达的《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4、公司于2017年 12月 7 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精成科技”或被告一)、 赛孚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孚耐”或被告二) 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 (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发现被告一未经公 司授权,长期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二未经公司授权,长期许诺销售、销售侵 犯涉案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2017 年 10 月 23 日,深圳海关隶属皇岗海关查扣被告一报关出口的 USB 存储器。经实地 查验,前述被皇岗海关查扣产品侵犯了公司涉案专利权。经过与两被告协商,未就专利许可事项达成一致,公司遂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行为;(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损失,共计人民 币 500 万元;(3)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4)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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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开支人民币 1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7年 12月 7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并于同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 法院送达的(2017)粤 73 民初 4525 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年12月20日,公司与精成科技达成和 解,2017年12月27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诉,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粤 73民初 452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2018年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 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等 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公告》。
5、公司于 2018年 2 月 8 日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的履行期限为2018 年 1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止。公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已经授权以及未来授 权的包含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的发明专利在内的一系列涉及闪存盘及其配件的专利,授权给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 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以及进出口闪存盘产品。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 该授权为普通许可。公司保留对其中某些由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代工的品牌闪存盘产品不予授权的权利。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 议书>的公告》。
除此以外,公司积极努力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通过与海关的配合,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寻求知 识产权行政保护,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积极参加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执法维权活动,为知识产权运营创造 有利条件;积极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完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将知识产权融入到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 环节,进一步完善公司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对公司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 重大已签订单及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数量分散的订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有关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重要研发项目的进展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在现有移动存储行业及存储相关新兴行业的自主研发严重不足,导致公司的竞争能力出现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 1、产品运营方面:公司在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的市场优势地位明显,处于行业中领先地位,但公司所处行业市场 竞争日趋激烈,具体表现在:(1)2017年以来,闪存产品及原材料芯片随着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出现了供应和价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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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烈波动。一方面是原供货厂商改进新3D NAND FLASH技术后生产良率的大幅变动造成的供应不稳定情况,另一方面是各消 费电子产品生产商对闪存芯片需求的不断变化,再有国内长江存储等新供应厂商亦将参与市场竞争,各方面因素导致存储产 品市场在供应和价格上未来较长时间仍将维持较大波动的局面。(2)随着电脑及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和发展,设备需 要的固态硬盘产品将朝着新接口协议、新产品形态、高速度、大容量方向发展,有利于公司相关的固态硬盘产品的销售,但 是同时也是对研发创新能力的更大挑战。作为移动存储终端的闪存盘市场也朝着大容量、智能App管理、无线存储方向发展, 市场需求更趋向多元化、个性化发展,各种新款电脑和智能设备推出市场,进一步加快了Type-C接口及周边产品的普及速度, 这些因素都将使得便携式个人存储需求得到拓宽和提升。(3)低容量闪存盘在礼品市场和特殊用途方面有一定市场需求, 但山寨品牌和非正规运营厂商较多,导致价格竞争非常激烈。同时低容量的闪存芯片会进一步锐减,会倒逼产品容量更新升 级。(4)上游原厂商加大自有品牌产品的产销,并以资源垄断优势和技术优势获取成本优势,使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5) 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兴起及市场对网络安全概念的重视,加密存储、安全存储、定制存储概念日益升温,相关 领域的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随着云计算和互联网的迅速兴起,服务器及企业市场的存储器升级换代到来,相关领域的市 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6)云存储、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趋势性行业正在对原来的移动存储行业构成严重威胁,移动存储 行业存在市场持续缩小甚至最终被替代的风险。未来如果公司在研发投入、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和成本控制方面不能保持持 续领先优势,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地位及主营业务持续大幅下降甚至难以为继的风险。(7)随着电子商务市场平台的整合, 导致产品在大型电商平台的销售竞争更为激烈。
2、专利运营方面:专利法的再次修改已经启动,本次修改的重点之一是要加强专利权的行政保护。随着国家对知识产 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预计未来国内专利运营的市场环境将会进一步好转。但随着部分核 心专利临近到期和行业利润趋于下降,将增加专利维权成功的不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 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专利权存在一定 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后,专利权即失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失效系专利权存在的风险。公司核心基础专利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申请日期为1999年11月14日,只有1 年多就要到期了,公司的专利运营业务对该专利形成重大依赖,公司目前尚无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该专利到期失效后对公 司经营造成的风险。
公司申请专利的技术失去商业价值的风险。鉴于专利申请通常周期较长,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须经初审、公开、实质性 审查、授权等诸多环节,整个周期通常在3年或更长时间。若本公司研发的新技术未能及时申请专利,则该等技术可能由于 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而缺乏新颖性、独创性而不再符合发明专利条件,抑或可能由于相应产品或技术已经被市场淘汰而失去 专利保护的意义,因公司的研发和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于闪存等传统移动存储领域,而传统移动存储正 日益被云存储、移动互联等加速取代,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去商业价值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在进行专利授权时,也考虑以从公司采购产品的方式来进行授权,将传统的专利授权模式改变为产品端 的商业合作,以减少对专利的依赖。此外,公司正在努力挖掘现有专利的潜力,争取将现有专利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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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会考虑通过第三方引进一些优质的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构思,优化运营专利的专利池的结构,丰富维权产品的类别。
在专利申请阶段,尽可能地做好充分的调研与检索,使申请的专利技术符合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充分挖掘既有专利覆盖 的产品范围,促进公司维权的产品多样化,减少对某一类维权产品的依赖。适当的条件下,公司会考虑通过接受第三方的委 托,充分利用公司在专利运营领域的经验为第三方进行专利运营以及购买一些第三方的优质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构思等 手段,丰富公司所运营专利的技术领域,减少对单个专利的依赖。
对于公司专利相关的专利无效程序,公司将以商业利益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 保证;同时,在专利申请阶段,公司会尽可能地做好前期检索、论证工作,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认真撰写、审核每一件专 利,减少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此外,公司正在努力挖掘现有专利的潜力,争取让每个专利都发挥其应有价值,减少对 单个专利的依赖。
3、技术人员流失方面:因公司在现有移动存储行业及存储相关新兴行业的自主研发严重不足、公司的薪酬福利在深圳 无竞争优势等因素,导致近几年技术人员流失变得更为频繁。而研发团队对于公司产品保持技术竞争优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 用,技术人员的频繁流失对公司在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产品产业化及市场支持方面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前 5 大供应商的变化情况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 供应商名称 | 2018年1-3月份采购额(元) | 占公司全部采购金额的比例 |
|---|---|---|
| 第一名 | 50,426,310.92 | 26.52% |
| 第二名 | 37,700,806.98 | 19.82% |
| 第三名 | 32,357,326.69 | 17.01% |
| 第四名 | 16,605,581.41 | 8.73% |
| 第五名 | 7,464,722.02 | 3.93% |
| 合计 | 144,554,748.02 | 76.01% |
| 供应商名称 | 2017年1-3月份采购额(元) | 占公司全部采购金额的比例 |
|---|---|---|
| 第一名 | 33,185,535.16 | 12.52% |
| 第二名 | 32,450,479.01 | 12.24% |
| 第三名 | 25,871,568.36 | 9.76% |
| 第四名 | 19,658,890.90 | 7.42% |
| 第五名 | 16,632,149.21 | 6.27% |
| 合计 | 127,798,622.64 | 48.22% |
原有产品与业务的供应商商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前 5 大客户的变化情况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 客户名称 | 2018年1-3月主营业务收入(元) |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
|---|---|---|
| 第一名 | 27,833,303.5 | 6 1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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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名 | 27,176,284.73 | 13.10% |
|---|---|---|
| 第三名 | 26,227,655.88 | 12.64% |
| 第四名 | 10,077,722.59 | 4.86% |
| 第五名 | 9,176,662.89 | 4.42% |
| 合计 | 100,491,629.65 | 48.44% |
| 客户名称 | 2017年1-3月主营业务收入(元) |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
| 第一名 | 20,386,086.49 | 9.94% |
| 第二名 | 18,444,365.99 | 9.00% |
| 第三名 | 10,309,786.61 | 5.03% |
| 第四名 | 14,677,244.81 | 7.16% |
| 第五名 | 9,765,340.71 | 4.76% |
| 合计 | 73,582,824.61 | 35.89% |
原有产品与业务的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均按照本年度的经营计划执行。
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适用 □ 不适用
详见本报告“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二、重大风险提示”
三、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
1、2017年12月10日,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分别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宜黎”)签署了《关 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14日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科汇通于2017年12月20日向上海宜黎出具了《承诺函》。中科汇通以协议转让方 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8,062,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0 %,成晓华先生以协议 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具体内容请参阅公 司于2017年12月14日、1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暨复牌 的公告》、《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2、2018年1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向上海宜黎转让本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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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为 2018 年 1 月 11 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宜黎持有本公司股票33,312,658股,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 第一大股东;中科汇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晓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6,500,400股,持股比例为4.87%,不再为公司持股5% 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仍为21.63%。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3、公司分别于 2018年4月2、3日收到原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目前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 于未收到朗科科技协议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股权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股份转让尾款事宜的告知 函》,获悉上海宜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4月3日披露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4、2018 年4 月20 日,上海宜黎发生股权变更,其股东由上海巧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上海杰漓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8%)和戴寿鹏先生(持股1%)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丝路中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持股48%)。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 年4 月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公告》。
(二)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筹划与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
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接到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重大事项告知函》,上海宜黎正在筹划与本公司相关的购买资 产及成立合资公司的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30日开市起停牌,并于2018年2月6日开市 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间,经上海宜黎与标的方经过初步沟通和论证,上海宜黎本次筹划的涉及本公司的购买资产及成立合资 公司事项,其中购买资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细节还在进一步商讨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尽快恢复公司股票的 正常交易,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2月13日开市起复牌。具体内容请 参阅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2月5日、2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关于重大事项停牌进展的公告》、《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三)关于专利诉讼事项的进展
1、关于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一案,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 宁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1)被告北京 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 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 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 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 的ComyiKEY220产品;(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旋极信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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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旋极信息已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 年7月15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广西高院已于2015年11月4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 西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 字第59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证据 交换通知书》及《传票》,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在南宁中院进行证据交换,并于5月26日开庭审理。目前本案审理程序仍在 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南宁中院的判决书。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公告》,分别于2012年7月4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1日、2013年4月1日、 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6日、2016年9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2、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凯”)侵 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 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6,000 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16年1月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5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深圳中院决定立案登记上述案件。公司已依据上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于 2016年1月11日向深圳中院预交了案件受 理费,并已于2016年2月2日收到深圳中院的(2016)粤03民初第54号《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传 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等诉讼资料未成功送达鑫金凯,深圳中院适用公告送达,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第二次收到了深 圳中院的《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2016年7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发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案送达公告, 该送达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3日的《人民法院报》G11版,根据公告记载,本案将于9月28日交换证据,9月29日开庭审理。 2016年9月28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6年9月29日,深圳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17年2月6日公 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3月17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年3月 20日,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上述案件审理程序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深圳中院的判决书。
3、(1)公司于2016 年5 月25 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S107”闪存盘},起 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 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 ①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 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 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 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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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于2016 年5 月25 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UD310”闪存盘},起诉 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 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 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 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 由二被告承担。
(3)公司于2016 年5 月25 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UV128”闪存盘},起诉 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 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 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 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 由二被告承担。
(4)公司于2016 年5 月25 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UV UV131”闪存盘},起 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二被告连带赔 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 万元;4)本案诉讼 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深圳中院于2016 年5 月25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 年5 月25 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 粤03 民初809-812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6 年7 月25 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3 民初809-812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认为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深圳中院对上 述诉讼案件并无管辖权,上述诉讼案件应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裁定驳回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 司对上述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四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6 年10 月19 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 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于 2016 年10 月28 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 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院审理。2017 年2 月10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 《传票》。2017 年2 月23 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 年2 月24 日,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 审理。目前上述案件审理程序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深圳中院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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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 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及2016年7月26日、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4、(1)公司于2016 年7 月1 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为YT-3284 的“金属圆孔 迷你旋转U 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请求判令被告 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②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③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 人民币5 万元;④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 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⑤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 二被告承担。
(2)公司于2016 年7 月1 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为YT-1238 的“新款龙纹金属U 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 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 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③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 万元;④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 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⑤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 担。
(3)公司于2016 年7 月1 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为YT1247 的“礼品金属U 盘” 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 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 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请求 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③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 万元; ④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 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⑤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4)公司于2016 年7 月1 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为YT-3295-03 的“创意长方形 带钥匙孔迷你金属U 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 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请求 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 明专利权的行为;②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③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 支出共计人民币5 万元;④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 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⑤请求判令本案诉 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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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 年7 月1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公司于2016 年7 月4 日收 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 民初1027-103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 年7 月21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 院送达的(2016)粤73 民初1027-1030 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原定于2016 年9 月28 日开庭审理。
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知 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定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广州友拓已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终31-34 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7)粤民辖终31-3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2017年3 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开庭审理。2017年4 月21日,公司参加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7 年12 月25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 民初 1027-1030 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6)粤73 民初10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 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 的发明专利 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 元;3)驳回朗 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 担14,189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 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6)粤73 民初10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 的发明专 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 元;3)杭州 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 元,财产保全费1,770 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 1,831 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 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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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粤73 民初10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 的发明专 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 元;3)驳回 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 负担14,189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 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6)粤73 民初10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 专利权产品行为; 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 元;3)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 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 元,财产保全费1,770 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 1,831 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 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四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 年7 月5 日、2016 年10 月29 日、2017 年3 月2 日、2017 年12 月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 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根据广州友拓的《民事上诉状》,广州友拓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 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5、(1)公司于2017 年5 月3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32GB LEXAR M20 闪存盘),起 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 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 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 权的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 计人民币2 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公司于2017 年5 月3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16GB LEXAR M20 闪存盘),起诉 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 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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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 人民币2 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3)公司于2017 年5 月3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16GB LEXAR S33 闪存盘),起诉 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 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三 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 人民币2 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公司于2017 年5 月3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 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 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 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 权的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 计人民币2 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5)公司于2017 年5 月3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32GB LEXAR S33 闪存盘),起诉 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 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三被 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 民币2 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6)公司于2017 年5 月3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 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 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 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 权的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 计人民币2 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7)公司于2017 年5 月3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32GB LEXAR V10 闪存盘),起诉 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 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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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 民币2 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 年5 月3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美光消费类事业部等 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6、公司于2017 年6 月8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 星中国”)、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以下简称“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九机 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 ZL02114797.3)。公司中国发明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ZL02114797.3,以下简 称“涉案专利”)于2005 年6 月1 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公司发现三星中国在其官方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Galaxy 盖乐世 A8,Galaxy 盖乐世 S7edge,Galaxy 盖乐世 C7,Galaxy 盖乐世 C5,Galaxy 盖乐世S6edge+智能手机)。公司从九机网处公证购买了惠州三星、天津三星生产的 被控侵权产品。经分析,公司发现前述被控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公司涉案 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 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ZL02114797.3 号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被控侵权 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 万元整;(3)请求法院判 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 万元整;(4)请求法院判令四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 年6 月8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7 年8 月3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2017 年8 月14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 03 民初124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
公司于2017 年9 月20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三星中国的起诉。 2017 年9 月27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03 民初124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 告朗科科技撤回对被告三星中国的起诉。
被告惠州三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由广州知 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公司于2017 年11 月10 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2017)粤03 民初124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 被告惠州三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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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 年2 月27 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与《撤诉申请 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惠州三星、九机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尚在审理之中。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2日、8月15日、9月28日、1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的《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7、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 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 知书》,2017年6月9日,北京旋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 理。2017年12月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2018年2月24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 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旋极信息提交了撤回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请求的 书面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本案件审理结束。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享有99专利的专 利权。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2018年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 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一)》、《关于收到<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8、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 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 书》,2016年12月20日,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 理。2017年5月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2018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 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威刚科技提交了撤回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请求的 书面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该本案件审理结束。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享有99专利的 专利权。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6日、2018年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 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9、公司于2017 年6 月26 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空气净化装置”(专 利号:ZL200310121266.3)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司涉案专利:“空气净化装置”(专利号为ZL200310121266.3,以下简称“266 专利”)系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3 年12 月17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作出授予发明专利 的决定,于2008 年11 月12 日发布授权公告,并发给发明专利证书。2017 年5 月27 日,广州勒夫蔓德电器有限公司针对 本公司 266 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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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 年6 月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 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二)》。
公司于2017 年7 月7 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空气净化装置”(专利 号:ZL200310121266.3)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 年 6 月 16 日,贾鹏 针对本公司 266 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 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 年7 月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 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上述两个案件于2017年10月2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案审理。2018年3月5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两个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结论均为宣告266专利权全部无效。当 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等有关规定积极跟进本次公司发明专利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事项。此次争议的266专利不属于公司目前正在运营的核心专 利,该专利所涉产品不属于公司主营产品,因此本次争议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8年3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10、(1)公司于2017 年9 月12 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一种用于数据 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司涉案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 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以下简称为“797 专利”) 。797 专利由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2 年1 月26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于2005 年6 月1 日发布授权公告,并发给发明专利 证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 年9 月4 日,三星中国针对公司797 专利以权利要求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要求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准予受理。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 年9 月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 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2)公司于2017 年10 月18 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一种用于数据处 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司涉案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 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 年9 月4 日,惠州三星针对公司797 专利以权利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要求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 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准予受理。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 年10 月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 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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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案件于2017年12月1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案审理。2018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两个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结论为宣告797专利权全部无效。当事人不 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目前公司决定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 专利权已全部无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 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11、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99专利系本公司作为 申请人于1999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于2002年7月 24日发布授权公告,并发给发明专利证书。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维持有效状态,公司合法享有99专利的专利权。根据国 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8年1月19日,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公司99专利所涉及的无效宣告申请,仍处于受理阶段。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 享有99专利的专利权。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 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 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净额 | 募集资金净额 | 募集资金净额 | 61,198.32 | 61,198.32 | 61,198.32 | ||||||
|---|---|---|---|---|---|---|---|---|---|---|---|
本季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0 |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4,651.91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0.00% | ||||||||||
| 是否已 | 截至期 | 截至期 | 项目达 | 截止报 | 项目可 | ||||||
| 募集资金 | 调整后 | 本报告 | 本报告 | 是否达 | |||||||
|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 | 变更项 | 末累计 | 末投资 | 到预定 | 告期末 | 行性是 | |||||
| 承诺投资 | 投资总 | 期投入 | 期实现 | 到预计 | |||||||
| 募资金投向 | 目(含部 | 投入金 | 进度(3) | 可使用 | 累计实 | 否发生 | |||||
| 总额 | 额(1) | 金额 | 的效益 | 效益 | |||||||
| 分变更) | 额(2) | =(2)/(1) | 状态日 |
现的效 | 重大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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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 益 | 化 | ||||||||||
|---|---|---|---|---|---|---|---|---|---|---|---|---|
| 承诺投资项目 | ||||||||||||
| 闪存应用及移动存 | ||||||||||||
| 储技术研究平台扩 | 否 | 2,116 | 315.99 |
0 |
315.99 |
否 | 是 | |||||
| 建项目 | ||||||||||||
| 闪存应用及移动存 | ||||||||||||
1,772.3 |
1,772.3 |
|||||||||||
| 储产品开发平台扩 | 否 | 6,689 | 0 |
否 | 是 | |||||||
5 |
5 |
|||||||||||
| 建项目 | ||||||||||||
| 专利申请、维护、运 | 1,388.8 |
|||||||||||
| 否 | 5,991 | 5,991 |
0 |
否 | 是 | |||||||
| 营项目 | 8 |
|||||||||||
| 营销网络扩展及品 | 1,174.6 |
1,174.6 |
||||||||||
| 否 | 6,542 | 0 |
否 | 是 | ||||||||
| 牌运营项目 | 9 |
9 |
||||||||||
9,254.0 |
4,651.9 |
|||||||||||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 | 21,338 | 0 |
-- |
-- | -- | -- | |||||
3 |
1 |
|||||||||||
| 超募资金投向 | ||||||||||||
| 不适用 | ||||||||||||
| 归还银行贷款(如 | ||||||||||||
| -- | 10,000 | 0.00% |
-- |
-- | -- | -- | -- | |||||
| 有) | ||||||||||||
| 补充流动资金(如 | ||||||||||||
| -- | 10,000 | 0.00% |
-- |
-- | -- | -- | -- | |||||
| 有) | ||||||||||||
|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 -- | 20,000 | -- |
-- | -- | -- | ||||||
9,254.0 |
24,651. |
|||||||||||
| 合计 | -- | 21,338 | 0 |
-- |
-- | 0 | 0 |
-- |
-- | |||
3 |
91 |
|||||||||||
| 上述四个承诺投资项目原计划在募集资金到位后3年内全部投资、建设完成。至报告期末,实际募投 | ||||||||||||
| 项目投入金额为预计投资总额的21.8%,低于预计投资进度的主要原因是: | ||||||||||||
| 1、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技术研究平台扩建项目:由于近年公司业绩下滑,本项目本身不直接产生经 | ||||||||||||
| 济效益,本着节省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公司已终止该募投项目。 | ||||||||||||
| 2、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开发平台扩建项目:由于近年公司业绩下滑,本项目本身不直接产生经 | ||||||||||||
| 济效益,本着节省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公司已终止该募投项目。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 | ||||||||||||
| 3、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部分专利运营项目仍在紧张准备当中,部分法律及相关费用无需在 | ||||||||||||
| 预计收益的情况和 | ||||||||||||
| 目前阶段支付;同时,专利的申请量、授权数量未达到原预计数量,相应的专利申请费用、维护费用、 | ||||||||||||
| 原因(分具体项目) | ||||||||||||
| 管理费用、咨询费用及官方费用等的支出皆相应减少,未达到预计金额。公司调整了该募投项目的建 | ||||||||||||
| 设内容及进度(建设期延长至2015年12月1日),目前该项目因上述原因,建设进展仍然未达到调 | ||||||||||||
| 整后的实施进度,公司已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 | ||||||||||||
| 4、营销网络扩展及品牌运营项目:由于近年公司业绩下滑,行业市场格局和销售模式发生变化,电 | ||||||||||||
| 子商超迅速发展,使得公司对原拓展传统销售渠道的计划作出调整,减少或停止了建立形象专柜、6 | ||||||||||||
| 个境外分支机构的建设或扩建等。同时本着节省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公司已终止该募投项目。 |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 | 1、2012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1月7日召开的2013年 | |||||||||||
| 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终止“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技术研究平台扩建项目”、“闪存应用及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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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产品开发平台扩建项目”及“营销网络扩展及品牌运营项目”。
2、2012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 2013 年 1 月 7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调整“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将建设期延 长至 2015 年 12 月 1 日,并调整了部分建设内容,目前该项目因专利的申请量、授权数量未达到原预 计数量,相应的专利申请费用、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咨询费用及官方费用等的支出皆相应减少,未 达到预计金额,使项目建设进度仍然未达到调整后的进度,经 201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定期)会议、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终止实施该募投 项目,但仍以自有资金继续进行相关专利运营工作。
3、经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2014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 限公司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的议案》等,公司决定转让广西朗科全部股权,并已于 2014 年 2 月完成转让,公司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 23,100 万元。自 2014 年 2 月 15 日起,广西朗科不再纳入本 公司合并报表。
适用
经 2010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10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 201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 6,00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经 2011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及 2011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 议案》,公司使用 7,000.00 万元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经 2011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用 于建设朗科北海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4,900.00 万元对广西朗科增资,用 于建设朗科北海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项目。经 2012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及 2012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流动 资金贷款及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7,000 万元用于归还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及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中 3,000.00 万元用于归还银行流动资金贷款,4,000.00 万元永久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经 2012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12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 15,200.00 万元对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 公司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项目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15,200.00 万元对广西朗 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科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北海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项目。经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临时)会议、2014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的议案》 等,公司决定转让广西朗科全部股权,为加强超募资金的监管,公司将把转让价款中属于原超募资金 投资款项 20,100.00 万元、转让收益部分及公司剩余超募资金 1,560.99 万元(含利息),另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存放,所剩全部超募资金将转存新设立的专户,原剩余超募资金存放的募集资金账户予以销 户。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分别新设 立一个专户,用于存放上述原超募资金 20,100.00 万元、转让收益部分及公司剩余超募资金 1,560.99 万元(含利息),并已分别与上述专户银行、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目前 转让款项 23,100.00 万元已全部到账,公司已将转让价款中属于原超募资金投资款项 20,100.00 万元、 转让收益部分及公司剩余超募资金 1,560.99 万元(含利息)存入上述专户。经 2015 年 1 月 15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2015 年 2 月 3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36,000.00 万元的公司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上 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自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若首笔理财产品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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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的,则自买入该理财产品的收益结算日起一年内有效)。鉴于上次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期限(自 2015 年 2 月 3 日起一年内)即将到期,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 201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2015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决定继续使用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36,000.00 万元的公司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 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为:将上次投资期限(截止日为 2016 年 2 月 2 日)延长 一年,即投资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2 月 2 日。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元 购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90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 产品,产品成立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8 日。目前该理财产品已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到期,实际收益为 236,924.72 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到账。上述产品到期后,公司已继续使用该笔闲置募集 资金 2,000 万元购买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 91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名称为平安银行对公结构 性存款(挂钩利率)产品,产品成立日为 2015 年 8 月 7 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3.75%。该银行保本 理财产品已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到期,实际收益为 187,210.43 元(含活期结息),实际收益已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到账。上述产品到期后,公司已继续使用该笔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元购买平安银行深圳 长城支行 28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名称为平安银行卓越计划滚动型保本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 产品成立日为 2015 年 11 月 12 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3.05%(首期)。该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已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到期,实际收益为 46,794.52 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到账。由于该产品期 限为 30 天滚动(由于节假日的影响,实际理财天数将大于或小于 30 天),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支取预 约,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支取预约的,视为自动再投资。公司已自动延期该产品 28 天,延期后产品 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7 日,预期最高收益率为 3.1%,实际收益为 47,561.64 元, 实际收益已于 2016 年 1 月 7 日到账。本次延期到期后,公司又继续延期该产品 28 天,延期后产品期 限为 2016 年 1 月 7 日至 2016 年 2 月 4 日,预期最高收益率为 3.1%,实际收益为 47,561.64 元,实际 收益已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到账。本次到期后,公司已又继续延期该产品 28 天,延期后产品期限为 2016 年 2 月 4 日至 2016 年 3 月 3 日,预期最高收益率为 2.95%,实际收益为 45,260.27 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到账。本次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延期。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14,710 万元购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2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6 年 3 月 16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2 月 1 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3.2%,实际收益为 4,178,446.03 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2 月 3 日到账。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8,000 万元、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元共计 10,000 万元 购买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 180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成立日为 2016 年 3 月 18 日,产品到期 日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3.00%,实际收益为 1,479,452.05 元,实际收益已 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到账;公司已继续使用该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共 10,000 万元购买平 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 134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成立日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1 月 31 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2.80%,实际收益为 1,050,958.9 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2 月 3 日到账。经 2017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2017 年 1 月 20 日召 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 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决定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2,000.00 万元的公司超募资金及闲 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不超过一 年,自 2017 年 2 月 3 日起算。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8,000 万元购买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180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2 月 8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8 月 7 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3.50%,实际收益为 138.08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到账;该产 品到期后,公司已继续使用该笔超募资金 8,000 万元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 天的银行保本理 财产品,产品成立日为 2017 年 8 月 9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8 年 2 月 2 日,预期收益率为 4.0%,实 际收益为 155.18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8 年 2 月 2 日到账。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 元、部分超募资金 3,000 万元共 5,000 万元购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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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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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成立日为 2017 年 2 月 8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5 月 9 日,预期最高收益率为 3.45%,实际收益 为 42.53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到账;该产品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该笔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元、超募资金 3,000 万元共 5,000 万元购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产品成立日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8 月 10 日,预期最高收益率为 3.8%,实际 收益为 47.73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到账;该产品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该笔闲置募 集资金 2,000 万元、超募资金 3,000 万元共 5,000 万元购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天的银行保本理 财产品,产品成立日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预期最高收益率为 4.1%, 实际收益为 50.55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到账。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 12,000 万元购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1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成立日为 2017 年 2 月 10 日,产品到期 日为 2017 年 8 月 10 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4.10%,实际收益为 243.98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到账。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8,000 万元购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 行”)布吉支行 90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预期最高收益率为 4.05%,实际收益为 79.89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到账。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1,000 万元、超募资金 4,000 万元共 5,000 万元购买宁波银行罗湖支行 90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预期 最高收益率为 4.05%,实际收益为 49.93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到账。公司已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购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8 月 14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预期最高收益率为 4.35%,实际收益为 86.76 万元, 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到账。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购买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90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9 月 1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4.4%,实际收益为 86.79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到账。 经 2017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2017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 品的议案》,决定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7,000.00 万元的公司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含利息 和理财收益)择机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为:不 超过一年,自 2018 年 2 月 3 日起算。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元、超募 资金 3,000 万元共 5,000 万元购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支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 开放型 92 天人民币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8 年 2 月 10 日,预期 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4.3%,实际收益为 54.78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到账。公司已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1,000 万元、超募资金 12,000 万元共 13,000 万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开展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4.4%,预期最高收益为 286.00 万元。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购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结构性存款稳健型 870391 号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8 年 2 月 26 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4.19%,实际收益为 95.51 万 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到账,该笔理财产品到期后,公司已使用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展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收益起算日为 2018 年 2 月 28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8 年 5 月 28 日,预期到期支取利率 4.40%(年利率),预期最高收益为 88 万 元。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开展人民币结构 性存款业务,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12 月 1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8 年 6 月 1 日,预期到期支取利率 4.45%(年利率),预期最高收益为 178 万元。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5000 万元购买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183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8 年 2 月 6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8 年 8 月 3 日,预期年化收益率 4.6%,预期收益为约 115.32 万元。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共 5,000 万元购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9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8 年 2 月 7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8 年 5 月 7 日,预期年化收益率 4.55%,预期收益为约 55.47 万元。公司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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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00万元、超募资金3,000万元共5,0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 利率)开放型92天人民币产品,收益起算日为2018年2月14日,产品到期日为2018年5月17日, 预期年化收益率4.45%,预期收益为约56.0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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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适用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
| 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
| 适用 | ||
| 以前年度发生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
| 2012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1月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调整“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将建设期延长至2015 年12月1日,并调整了部分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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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
| 适用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
| 以上四个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估算中均有分摊朗科大厦投资,合计2,776万元,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 前,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利用自筹资金建设朗科大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前 期支出进行置换。 |
||
|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 | ||
| 况 |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 不适用 | |
| 时补充流动资金情 | ||
| 况 | ||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 | 不适用 | |
| 资金结余的金额及 | ||
| 原因 | ||
| 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和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 ||
| 经2015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2015年2月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 | ||
|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 | ||
| 案》,公司决定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6,000.00万元的公司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短期银 | ||
| 行保本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自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 ||
| (若首笔理财产品为一年期的,则自买入该理财产品的收益结算日起一年内有效)。鉴于上次股东大 | ||
| 会批准的投资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起一年内)即将到期,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2015年11 | ||
| 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2015年12月1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 | ||
|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 ||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 | 公司决定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6,000.00万元的公司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短期银 | |
| 金用途及去向 | 行保本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为:将上次投资期限(截止日为2016 | |
| 年2月2日)延长一年,即投资期限延长至2017年2月2日。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 | ||
| 募集资金2,0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90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成立日期为2015年 | ||
| 5月8日。目前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8月6日到期,实际收益为236,924.72元,实际收益已于2015 | ||
| 年8月6日到账。上述产品到期后,公司已继续使用该笔闲置募集资金2,0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深圳 | ||
| 长城支行91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名称为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产品,产品 | ||
| 成立日为2015年8月7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75%。该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11月6日 | ||
| 到期,实际收益为187,210.43元(含活期结息),实际收益已于2015年11月6日到账。上述产品到 | ||
| 期后,公司已继续使用该笔闲置募集资金2,0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28天的银行保本理 | ||
| 财产品,产品名称为平安银行卓越计划滚动型保本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产品成立日为201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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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3.05%(首期)。该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已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到期,实际收 益为 46 ,794.52 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到账。由于该产品期限为 30 天滚动(由于节假 日的影响,实际理财天数将大于或小于 30 天),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支取预约,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支 取预约的,视为自动再投资。公司已自动延期该产品 28 天,延期后产品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 至 2016 年 1 月 7 日,预期最高收益率为 3.1%。实际收益为 47,561.64 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6 年 1 月 7 日到账。本次延期到期后公司继续延期该产品 28 天,延期后产品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7 日至 2016 年 2 月 4 日,预期最高收益率为 3.1%,实际收益为 47561.64 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到账。 本次到期后,公司又继续延期该产品 28 天,延期后产品期限为 2016 年 2 月 4 日至 2016 年 3 月 3 日, 预期最高收益率为 2.95%,实际收益为 45,260.27 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到账。本次到期 后,公司决定不再延期。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14,710 万元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2 天的银 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6 年 3 月 16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2 月 1 日,预期最高年化 收益率为 3.2%,预计最高收益金额约 415.27 万元,实际收益为 4,178,446.03 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2 月 3 日到账。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8,000 万元、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元共计 10,000 万 元购买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 180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成立日为 2016 年 3 月 18 日,产品到 期日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3.00%,实际收益为 1,479,452.05 元,实际收益 已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到账;公司已继续使用该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共 10,000 万元购买 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 134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成立日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1 月 31 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2.80%,预期收益约 102.79 万元,实际收益为 1,050,958.9 元, 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2 月 3 日到账。经 2017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 议、2017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 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决定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2,000.00 万 元的公司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 用。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自 2017 年 2 月 3 日起算。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8,000 万元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0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2 月 8 日,产品 到期日为 2017 年 8 月 7 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3.50%,实际收益为 138.08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到账;该产品到期后,公司已继续使用该笔超募资金 8,000 万元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77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8 月 9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8 年 2 月 2 日,预 期收益率为 4.0%,实际收益为 155.18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8 年 2 月 2 日到账。公司已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元、部分超募资金 3,000 万元共 5,000 万元购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天的 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成立日为 2017 年 2 月 8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5 月 9 日,预期最高收益 率为 3.45%,实际收益为 42.53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到账;该产品到期后,公司继续 使用该笔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元、超募资金 3,000 万元共 5,000 万元购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成立日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8 月 10 日,预期最 高收益率为 3.8%,实际收益为 47.73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到账;该产品到期后,公 司继续使用该笔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元、超募资金 3,000 万元共 5,000 万元购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90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成日立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 预期最高收益率为 4.1%,实际收益为 50.55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到账。公司已使用 超募资金 12,000 万元购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1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成立日为 2017 年 2 月 10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8 月 10 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4.10%,实际收益为 243.98 万元, 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到账。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8,000 万元购买宁波银行布吉支行 90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预期最 高收益率为 4.05%,实际收益为 79.89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到账。公司已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 1,000 万元、超募资金 4,000 万元共 5,000 万元购买宁波银行罗湖支行 90 天的银行保本 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预期最高收益率为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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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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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收益为 49.93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到账。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购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8 月 14 日,产品 到期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预期最高收益率为 4.35%,实际收益为 86.76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到账。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购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天的银行 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9 月 1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预期最高年化收 益率为 4.4%,实际收益为 86.79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到账。经 2017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2017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决定 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7,000.00 万元的公司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含利息和理财收益)择 机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为:不超过一年,自 2018 年 2 月 3 日起算。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元、超募资金 3,000 万元共 5,000 万元购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支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开放型 92 天人民币 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8 年 2 月 10 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4.3%,实际收益为 54.78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到账。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1,000 万元、超募资金 12,000 万元共 13,000 万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展人民币结 构性存款业务,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预期最高年化 收益率为 4.4%,预期最高收益为 286.00 万元。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购买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结构性存款稳健型 870391 号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产品 到期日为 2018 年 2 月 26 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4.19%,实际收益为 95.51 万元。实际收益已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到账,该笔理财产品到期后,公司已使用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在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展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收益起算日为 2018 年 2 月 28 日,产品到 期日为 2018 年 5 月 28 日,预期到期支取利率 4.40%(年利率),预期最高收益为 88 万元。公司已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开展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 收益起算日为 2017 年 12 月 1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8 年 6 月 1 日,预期到期支取利率 4.45%(年利 率),预期最高收益为 178 万元。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5000 万元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3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8 年 2 月 6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8 年 8 月 3 日,预期年化 收益率 4.6%,预期收益为约 115.32 万元。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共 5,000 万元购 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9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8 年 2 月 7 日,产品到期 日为 2018 年 5 月 7 日,预期年化收益率 4.55%,预期收益为约 55.47 万元。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 2,000 万元、超募资金 3,000 万元共 5,000 万元购买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开放型 92 天人民币产品,收益起算日为 2018 年 2 月 14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预期年化收 益率 4.45%,预期收益为约 56.08 万元。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8 月 7 日、11 月 13 日、12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到期自动延期的公告》,以及 2016 年 3 月 17 日、3 月 21 日、9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关于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以及 2017 年 2 月 9 日、2 月 13 日、5 月 12 日、8 月 10 日、8 月 12 日、 8 月 15 日、9 月 2 日、11 月 14 日、11 月 15 日、12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 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 公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关于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以及 2018 年 2 月 7 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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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日、2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 | ||
|---|---|---|
| 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 ||
| 的公告》。 | ||
|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2010年4月19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2009年的专利年费6.00 | ||
| 万元,2010年8月11日从深圳发展银行中心城支行支付2009年移动存储产品宣传广告费0.45万元, | ||
| 这两笔费用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4月份将该款项的本息从其他结算账户中 | ||
| 转入上述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在自查中发现,2011年5月20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 | ||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 | 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50.00万元、40.00万元,2011年9月28日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 | |
| 露中存在的问题或 | 律师费用120.00万元,这三笔费用不应从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4日将该三 | |
| 其他情况 | 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广西朗科2012年结算的募集资金利息 | |
| 73.97万元,存入了广西朗科中国银行北海支行一般账户,未按规定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广西朗科已 | ||
| 于2013年1月21日将该笔利息归还到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在自查中发现,2013年1月29日从募集 | ||
| 资金账户平安银行中心区支行支付深圳市虎格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用5.00万元,这笔费用不应该从募 | ||
| 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3年4月15日将该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
六、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企业进行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及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朗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中的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2017年末总股本13,360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1.60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376,000元;资本公积金不转 增股本。本预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58,635,400.58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
2、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监局2012年5月18日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七、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 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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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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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第四节 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 、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1 日
单位:元
|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136,787,913.61 | 178,160,131.61 |
| 结算备付金 | ||
| 拆出资金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 ||
|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应收票据 | 600,000.00 | 2,750,000.00 |
| 应收账款 | 67,321,698.96 | 46,960,941.34 |
| 预付款项 | 1,252,604.41 | 885,055.06 |
| 应收保费 | ||
| 应收分保账款 |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 应收利息 | 106,550.05 | 256,946.43 |
| 应收股利 | ||
| 其他应收款 | 7,614,529.75 | 11,386,210.01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存货 | 48,483,583.40 | 36,025,514.57 |
| 持有待售的资产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其他流动资产 | 446,336,739.67 | 427,252,740.67 |
| 流动资产合计 | 708,503,619.85 | 703,677,539.69 |
| 非流动资产: | ||
| 发放贷款及垫款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长期应收款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投资性房地产 | 181,078,767.25 | 182,416,483.30 |
| 固定资产 | 46,618,784.50 | 46,950,012.77 |
| 在建工程 | ||
| 工程物资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油气资产 | ||
| 无形资产 | 10,930,149.10 | 11,282,796.42 |
| 开发支出 | ||
| 商誉 | ||
| 长期待摊费用 | 2,759,922.69 | 2,833,849.20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515,222.94 | 4,538,193.76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45,902,846.48 | 248,021,335.45 |
| 资产总计 | 954,406,466.33 | 951,698,875.14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 拆入资金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 ||
| 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应付票据 | ||
| 应付账款 | 9,937,950.98 | 8,075,469.27 |
| 预收款项 | 4,450,241.19 | 4,277,168.78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 应付职工薪酬 | 6,521,823.43 | 15,140,160.26 |
| 应交税费 | 2,741,708.38 | 2,885,25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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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应付利息 | ||
|---|---|---|
| 应付股利 | ||
| 其他应付款 | 9,066,270.78 | 11,369,985.85 |
| 应付分保账款 |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 持有待售的负债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流动负债合计 | 32,717,994.76 | 41,748,035.70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借款 | ||
| 应付债券 | ||
| 其中:优先股 | ||
| 永续债 | ||
| 长期应付款 |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 专项应付款 | ||
| 预计负债 | ||
| 递延收益 | 839,549.14 | 1,380,000.00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839,549.14 | 1,380,000.00 |
| 负债合计 | 33,557,543.90 | 43,128,035.70 |
| 所有者权益: | ||
| 股本 | 133,600,000.00 | 133,600,000.00 |
| 其他权益工具 | ||
| 其中:优先股 | ||
| 永续债 | ||
| 资本公积 | 602,457,149.85 | 602,457,149.85 |
| 减:库存股 | ||
| 其他综合收益 | -2,779,250.29 | -166,991.87 |
| 专项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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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盈余公积 | 21,668,647.93 | 20,854,155.63 |
|---|---|---|
| 一般风险准备 | ||
| 未分配利润 | 165,902,374.94 | 151,826,525.83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920,848,922.43 | 908,570,839.44 |
| 少数股东权益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20,848,922.43 | 908,570,839.44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954,406,466.33 | 951,698,875.14 |
法定代表人:魏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俏
2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96,727,461.35 | 125,415,481.62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 ||
|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应收票据 | 600,000.00 | 2,750,000.00 |
| 应收账款 | 37,472,664.97 | 33,386,008.51 |
| 预付款项 | 1,252,604.41 | 885,055.06 |
| 应收利息 | 106,550.05 | 256,946.43 |
| 应收股利 | ||
| 其他应收款 | 54,967,200.77 | 60,637,689.76 |
| 存货 | 30,961,544.65 | 27,927,015.64 |
| 持有待售的资产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其他流动资产 | 444,589,389.85 | 425,024,900.72 |
| 流动资产合计 | 666,677,416.05 | 676,283,097.74 |
| 非流动资产: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长期应收款 | ||
| 长期股权投资 | 8,089,920.00 | 8,089,920.00 |
| 投资性房地产 | 181,078,767.25 | 182,416,48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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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固定资产 | 46,566,611.24 | 46,894,917.51 |
|---|---|---|
| 在建工程 | ||
| 工程物资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油气资产 | ||
| 无形资产 | 10,918,917.24 | 11,271,249.89 |
| 开发支出 | ||
| 商誉 | ||
| 长期待摊费用 | 2,759,922.69 | 2,833,849.20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993,046.68 | 5,284,924.89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54,407,185.10 | 256,791,344.79 |
| 资产总计 | 921,084,601.15 | 933,074,442.53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 ||
| 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应付票据 | ||
| 应付账款 | 45,869,190.66 | 54,383,630.97 |
| 预收款项 | 4,429,771.57 | 4,131,767.89 |
| 应付职工薪酬 | 5,893,473.65 | 13,015,907.08 |
| 应交税费 | 296,583.18 | 2,469,270.88 |
| 应付利息 | ||
| 应付股利 | ||
| 其他应付款 | 18,688,404.00 | 20,771,159.65 |
| 持有待售的负债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流动负债合计 | 75,177,423.06 | 94,771,736.47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借款 | ||
| 应付债券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7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其中:优先股 | ||
|---|---|---|
| 永续债 | ||
| 长期应付款 |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 专项应付款 | ||
| 预计负债 | ||
| 递延收益 | 839,549.14 | 1,380,000.00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839,549.14 | 1,380,000.00 |
| 负债合计 | 76,016,972.20 | 96,151,736.47 |
| 所有者权益: | ||
| 股本 | 133,600,000.00 | 133,600,000.00 |
| 其他权益工具 | ||
| 其中:优先股 | ||
| 永续债 | ||
| 资本公积 | 602,457,149.85 | 602,457,149.85 |
| 减:库存股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专项储备 | ||
| 盈余公积 | 21,668,647.92 | 20,854,155.63 |
| 未分配利润 | 87,341,831.18 | 80,011,400.58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45,067,628.95 | 836,922,706.06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921,084,601.15 | 933,074,442.53 |
3 、合并利润表
|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 一、营业总收入 | 207,471,790.75 | 205,019,330.40 |
| 其中:营业收入 | 207,471,790.75 | 205,019,330.40 |
| 利息收入 | ||
| 已赚保费 |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 二、营业总成本 | 196,784,979.05 | 192,703,609.46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8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其中:营业成本 | 180,977,901.13 | 184,517,262.07 |
|---|---|---|
| 利息支出 |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 退保金 | ||
| 赔付支出净额 | ||
|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 ||
| 保单红利支出 | ||
| 分保费用 | ||
| 税金及附加 | 782,713.16 | 751,965.59 |
| 销售费用 | 4,655,152.07 | 4,083,271.03 |
| 管理费用 | 8,289,665.74 | 5,608,724.22 |
| 财务费用 | 3,397,589.80 | -2,239,207.86 |
| 资产减值损失 | -1,318,042.85 | -18,405.59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 ||
| “-”号填列) |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 | ||
| 3,054,679.44 | 5,229,404.93 |
|
| 列) |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 ||
| 的投资收益 |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 | ||
| 列) | ||
| 其他收益 | 4,122,897.79 |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7,864,388.93 | 17,545,125.87 |
| 加:营业外收入 | 2,600.00 | 137,824.16 |
| 减:营业外支出 | 70,140.85 |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7,796,848.08 | 17,682,950.03 |
| 减:所得税费用 | 2,906,506.67 | 2,803,561.74 |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4,890,341.41 | 14,879,388.29 |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 | ||
| “-”号填列) | ||
|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 | ||
| “-”号填列)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4,890,341.41 | 14,879,388.29 |
| 少数股东损益 | ||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2,612,258.42 | -1,366,060.65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9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 -2,612,258.42 | -1,366,060.65 |
|
| 的税后净额 | ||
|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 ||
| 他综合收益 |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 | ||
| 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 ||
|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 | ||
| 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 | ||
| 有的份额 | ||
|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 | ||
| -2,612,258.42 | -1,366,060.65 |
|
| 综合收益 | ||
|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 | ||
| 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 | ||
| 享有的份额 | ||
|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 | ||
| 值变动损益 | ||
|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 ||
|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 | ||
| 部分 | ||
|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2,612,258.42 | -1,366,060.65 |
| 6.其他 |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 | ||
| 税后净额 |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12,278,082.99 | 13,513,327.64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 | ||
| 12,278,082.99 | 13,513,327.64 |
|
| 总额 |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
| 八、每股收益: |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1115 | 0.1114 |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1115 | 0.1114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法定代表人:魏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俏
4 、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0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一、营业收入 | 103,382,879.48 | 77,947,114.76 |
|---|---|---|
| 减:营业成本 | 84,997,408.52 | 62,569,186.93 |
| 税金及附加 | 683,655.06 | 679,309.46 |
| 销售费用 | 3,738,732.01 | 3,542,577.23 |
| 管理费用 | 7,815,602.77 | 5,026,102.27 |
| 财务费用 | 3,589,889.25 | -1,656,353.02 |
| 资产减值损失 | -1,945,854.71 | -20,940.96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 ||
| “-”号填列) |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 | ||
| 3,054,679.44 | 5,229,404.93 |
|
| 列) |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 | ||
| 业的投资收益 |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 | ||
| 填列) | ||
| 其他收益 | 1,789,190.62 |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9,347,316.64 | 13,036,637.78 |
| 加:营业外收入 | 2,600.00 | 137,494.16 |
| 减:营业外支出 | 70,140.85 |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 | ||
| 9,279,775.79 | 13,174,131.94 |
|
| 列) | ||
| 减:所得税费用 | 1,134,852.90 | 1,979,260.94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8,144,922.89 | 11,194,871.00 |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 | ||
| 8,144,922.89 | 11,194,871.00 |
|
| 以“-”号填列) | ||
|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 | ||
| 以“-”号填列) | ||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 | ||
| 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 ||
|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 | ||
|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 | ||
| 享有的份额 | ||
|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 ||
| 他综合收益 |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1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 | ||
|---|---|---|
|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中享有的份额 | ||
|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 | ||
| 价值变动损益 | ||
|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 | ||
|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 ||
|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 | ||
| 效部分 | ||
|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 6.其他 | ||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8,144,922.89 | 11,194,871.00 |
| 七、每股收益: |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061 | 0.0838 |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061 | 0.0838 |
5 、合并现金流量表
| 单位:元 |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187,422,327.74 | 219,024,357.60 |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 | ||
| 加额 |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 | ||
| 加额 |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 | ||
| 金 | ||
|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11,357,549.32 | 1,892,633.81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2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 ||
|---|---|---|
| 13,723,071.60 | 10,308,078.97 |
|
| 金 |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12,502,948.66 | 231,225,070.38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01,853,802.39 | 250,255,368.44 |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 | ||
| 加额 |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 | ||
| 金 |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 | ||
| 15,602,855.05 | 12,694,432.77 |
|
| 现金 |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8,754,868.76 | 20,369,664.50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 ||
| 5,464,288.33 | 3,813,386.67 |
|
| 金 |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31,675,814.53 | 287,132,852.38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172,865.87 | -55,907,782.00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210,000,000.00 | 247,100,000.00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3,054,679.44 | 5,229,404.93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 ||
|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 | ||
| 到的现金净额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 ||
| 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13,054,679.44 | 252,329,404.93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 ||
| 475,591.61 | 172,869.00 |
|
|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230,000,000.00 | 250,000,000.00 |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 | ||
| 付的现金净额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 ||
| 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30,475,591.61 | 250,172,86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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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7,420,912.17 | 2,156,535.93 |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 | ||
| 收到的现金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 ||
| 金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 ||
| 的现金 | ||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 | ||
| 股利、利润 |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 ||
| 金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 ||
| -4,778,439.96 | -519,379.10 |
|
| 影响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1,372,218.00 | -54,270,625.17 |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78,160,131.61 | 322,816,375.38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36,787,913.61 | 268,545,750.21 |
6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单位:元 |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99,549,233.81 | 85,547,093.36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9,966,668.95 | 1,892,633.81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 ||
| 14,255,139.51 | 10,305,367.05 |
|
| 金 |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23,771,042.27 | 97,745,094.22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03,216,752.66 | 98,679,806.49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 | 14,914,686.54 | 11,671,867.87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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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现金 | ||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7,731,167.79 | 17,975,794.14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 ||
| 5,944,704.83 | 3,603,920.10 |
|
| 金 |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31,807,311.82 | 131,931,388.60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036,269.55 | -34,186,294.38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210,000,000.00 | 247,100,000.00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3,054,679.44 | 5,229,404.93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 ||
|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 | ||
| 到的现金净额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 ||
| 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13,054,679.44 | 252,329,404.93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 ||
| 475,591.61 | 172,869.00 |
|
|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230,000,000.00 | 250,000,000.00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 | ||
| 付的现金净额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 ||
| 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30,475,591.61 | 250,172,869.00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7,420,912.17 | 2,156,535.93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 ||
| 金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 ||
| 的现金 |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 ||
| 金 |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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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 ||
| -3,230,838.55 | -295,806.10 |
|
| 影响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8,688,020.27 | -32,325,564.55 |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25,415,481.62 | 285,398,555.50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96,727,461.35 | 253,072,990.95 |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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