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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7

Aug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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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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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2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 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内容和原因
声明: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马国斌 董事 出差 魏卫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朗科科技 股票代码 300042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王爱凤 李慧娟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
号朗科大厦16层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
朗科大厦16层
办公地址
电话 0755-2672 7600 0755-2672 7600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2 、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487,997,250.11
221,092,586.71

120.7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22,820,809.54
19,764,532.6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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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17,741,977.56
18,905,362.34

-6.15%
益后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56,286,378.48
-24,562,902.71

-129.1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708
0.1479

15.4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708
0.1479

15.4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57%
2.31%

0.26%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总资产(元) 937,130,146.30
924,530,611.05

1.3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898,198,750.35
878,089,192.14

2.29%

3 、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5,836 5,836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0 0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股股东总数(如有)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邓国顺 境内自然人 21.63%
28,900,000

21,675,000

质押
16,900,000
中科汇通(深圳)
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21.00%
28,062,658
质押 28,062,658
成晓华 境内自然人 8.80%
11,750,400
质押 8,500,000
湖南省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潇湘
丰盈5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其他 4.64%
6,200,000
北京万安汇利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天元二期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2.52%
3,362,100
北京万安汇利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天元三期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1.90%
2,536,600
常鑫民 境内自然人 1.65%
2,209,645
周创世 境内自然人 0.82%
1,089,000
质押 331,000
欧钰婷 境内自然人 0.77%
1,028,029
#杜景葱 境内自然人 0.76%
1,016,000
上述股东中,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成晓华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除此以外,公司未知上述前10名股东
说明
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股东杜景葱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16,000股外,还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000,000股,实际合计持有1,016,000股,为公司第10大
股东、第10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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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4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
新控股股东名称 --
变更日期 2017年04月21日
指定网站查询索引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指定网站披露日期 2017年04月25日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
新实际控制人名称 --
变更日期 2017年04月21日
指定网站查询索引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指定网站披露日期 2017年04月25日

5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 、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8,799.73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20.72%,增长的主要原因为固态硬盘、芯片及其他等产 品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营业利润2,619.17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20.16%;利润总额2,651.22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13.0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82.08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5.46%,各项利润指标增长的主要原因为:(1)报 告期内产品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影响报告期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2)朗科大厦租赁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影响 报告期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3)专利授权许可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影响报告期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4)报告期 美元汇率较年初有所下降,而上年同期美元汇率大幅上升,导致公司持有的美元资产相关的汇兑损益较上年同期下降,影响 报告期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

在产品运营方面,公司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针对固态硬盘市场的价格上涨变化,公司优化了固态硬盘的产品运营策 略,同时为了增强产品竞争力,体现产品差异化,公司着手推进了新SSD方案的应用,相关产品会陆续面世。针对PCI-E产 品,公司也开展了相关调研和准备,计划在2017年下半年陆续推出相关产品。传统存储类产品系列2017年上半年推出了基于 USB3.0接口的写保护闪存盘U335S和移动硬盘K331,进一步丰富了公司在闪存盘及移动硬盘产品线的布局;报告期内,公 司根据市场发展和精品战略思路,通过停产、缩减SKU的方式减少了一些产品型号的供应,以期将资源更加集中来进行优势 产品的销售和推广。销售通路方面,持续加强了国际业务、国际贸易、电商销售和行业客户拓展,有针对性地进行新产品宣 传推广投放,采取了部分型号包销的模式进行新客户的拓展,与更专业的渠道合作伙伴进行联合产品销售;对互联网新的营 销模式进行了尝试,后续将会用获得的相关经验进行更多产品及营销方式上的创新,以满足当前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公司 还通过更多的销售模式拓展提升整体采购量,以期获得更好的上游供应商合作支持,从而能够更好的应对2017年出现的行业 整体性芯片供应紧缺和价格上涨等问题。

在产品营销方面,报告期内,受国内整体经济环境和行业资源影响,在上游资源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司积极进行 市场销售策略的调整,采取了以产品经理和销售组织负责人双向推动产品营销模式。报告期内,公司开展了精简产品型号思 路,集中优势资源打造精品,提升产品竞争力,降低产品线臃肿带来的资源浪费。针对重点产品线之一固态硬盘品类进行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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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体宣传推广投入的同时,积极进行互联网新营销、渠道品类产品代理合作模式的探索。在销售模式方面也进行了创新,持续 推动更利于电商平台发展的新产品的推广销售力度的同时,重点采用了与国内文具品牌定制合作的模式进行新客户的开拓; 在行业客户拓展方面,通过开发移动存储解决方案的模式进行行业客户的挖掘和拓新;在国内渠道销售方面,推动了固态硬 盘全国性代理商的销售模式持续发力,拓展了SSD固态硬盘的产品销售通路。后续公司还将持续进行新销售模式和产品营销 方式的创新。另外,公司还大力开拓海外市场,加大国际销售业务的开展,寻找新的市场增长点;注重国际贸易的业务拓展, 争取上游合作商的支持,以更好应对未来上游资源供应行情的变化。

在知识产权以及专利运营方面,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公司专利及专利申请总量310项,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286件, 其中授权发明专利259件,另有已提出申请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24件,上述发明专利及专利申请分布于中国、美国、欧 洲、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报告期内,公司拥有已注册商标共计133项。

关于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一案,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 级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 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 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 产品;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3、驳回原告深圳 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旋极信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旋极信息已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南宁 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广西高院已于2015年11月4日开庭审理。在广西高院的主持下,双方结合本案相关证据, 就事实调查及辩论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广西高院将根据开庭情况,研究确定是否需要再次开庭或者直接进入判决程序。公司 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南宁中院 送达的旋极信息《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5月25日,公司参加了南宁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17年5月26日, 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上述案件审理程序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南宁中院的判决书。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公告》,分别于2012年7月4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1日、2013年4月1日、 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6日、2016年9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鑫金凯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凯”)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 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 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16年1月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 粤03民初5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中院决定立案登记上述案件。公司已依据上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于 2016 年1月11日向深圳中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并已于2016年2月2日收到深圳中院的(2016)粤03民初第54号《证据交换通知书》 及《传票》。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等诉讼资料未成功送达鑫金凯,深圳中院适用公告送达, 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第二次收到了深圳中院的《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2016年7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发来的 《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案送达公告,该送达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3日的《人民法院报》G11版,根据公告记载,本案将 于9月28日交换证据,9月29日开庭审理。2016年9月28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6年9月29日,深圳中院 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本案审理程序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深圳中院的判决书。2017年2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 送达的《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3月17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年3月20日,深圳中院 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上述案件审理程序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深圳中院的判决书。

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威刚(ADATA)S107”闪存盘、“威刚(ADATA) UD310”闪存盘、“威刚(ADATA)UV128”闪存盘、“威刚(ADATA)UV UV131”闪存盘},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 “ ” 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 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 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 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深圳中院于2016 年5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809-812号《受理案件 通知书》。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3民初809-81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 《民事裁定书》,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 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深圳中院对上述诉讼案件并无管辖权,上述诉讼案件 应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裁定驳回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上述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 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已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四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10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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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院审理。2017年2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传票》,上述案件将于2017年2月24日进行开庭审理。 2017年2月23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年2月24日,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上述案 件审理程序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深圳中院的判决书。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及2016 年7月26日、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 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分别为YT-3284的“金属圆孔迷你旋转U 盘”闪存盘、YT-1238的“新款龙纹金属U盘”闪存盘、YT1247的“礼品金属U盘”闪存盘、YT-3295-03的“创意长方形带钥匙孔 迷你金属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 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 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 为;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 民币5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 被告承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收 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 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开庭审理。广州友 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 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广州友拓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审理上诉案件通 知书》。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为终审裁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公司参加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目前上述案件审理程序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此四案详情 请见公司于2016 年7月5日、2016年10月29日、2017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 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 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与置富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富科技”)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公司的包括专利ZL99117225.6在内的一系列涉及闪存盘及其配件的专利,授权给置富科技在 中国大陆境内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闪存盘产品。置富科 技根据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该授权为普 通许可。公司保留对其中某些由置富科技代工的品牌闪存盘产品不予授权的权利。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的公告》。

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晶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天电子”)侵 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 “99专利”)。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并于2014年8月1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号《传票》、《证据交换通知书》、(2014)深中 法知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晶天电子于深圳中院受理本 案件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收到深圳中院送 达的(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晶天电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晶天电子对该裁 定提出上诉,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收到了广东高院送达的(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8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晶 天电子的上诉,维持深圳中院的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仍将由深圳中院审理。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收到深圳中院 《传票》,该案已于2015年1月2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 号《民事判决书》, 具体判决如下:(1).被告晶天电子立即停止侵害本案“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2)被告晶天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7,663,438.43元;(3) 被告晶天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朗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计人民币66,480.00元,并承担直至本案侵权产品销毁之日止时应支付的仓储费;(4)驳回原告深 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04,260.00 元,原告自负人民币87,540.00元;鉴定费计人民币40万元(原告已预付)、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原告已预付)、财产保 全费人民币5,000.00元,均由被告负担;本案鉴定专家到庭差旅费计人民币28,403.00元(被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如不 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晶天电子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8月6 日,公司与晶天电子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签署了《和解协议》,协议于2017年8月6日起生效。晶天电子就未经许可涉嫌实 施公司“99专利”的行为向公司支付和解金。公司将在收到上述和解金后,针对2017年8月11日前晶天电子涉嫌实施“99专利” 的行为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晶天电子在协议签署后立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其就(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 号案提起的上诉案件,同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其就 “99专利”所提起的北京行政诉讼案件(指公司于2017年7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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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日收到的北京知识产权送达的《行政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一案)。针对晶天电子在2017年8月11后生产的产品的专利许可 费标准和支付事宜,晶天电子需与公司另行协商并签署许可协议。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起诉晶天电子(深圳) 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分别于2014年8月19日、2014年9月22日、2014年11月26日、2017年4月21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起诉晶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 告》,以及于2017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与晶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签署< 和解协议>的公告》。

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 S33闪存盘、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S33闪存盘、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V10闪存盘),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 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包括:(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 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北京知 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美光消费类事业部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中 国”)、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三星”)、九机网科 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机网”)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 及装置”,专利号:ZL02114797.3)。公司中国发明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 ZL02114797.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2005年6月1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 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公司发现三星中国在其官方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Galaxy 盖乐世A8,Galaxy盖乐世 S7edge,Galaxy盖乐世C7,Galaxy盖乐世C5,Galaxy盖乐世S6edge+智能手机)。公司从九机网处公证购买了惠州三星、天 津三星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经分析,公司发现前述被控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 犯了公司涉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1)请 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ZL02114797.3 号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 进口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整;(3) 请求法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整;(4)请求 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7年8 月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2017年8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 03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目 前本案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布的《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 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除此以外,公司积极努力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通过与海关的配合,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寻求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积极参加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执法维权活动,为知识产权运营创 造有利条件;积极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完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将知识产权融入到公司生产经营的各 个环节,进一步完善公司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对公司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

2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 )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审批程序 备注
根据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 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本公司将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会第七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6月30日收到的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于公司2017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的政府补助1,477,636.06元从”营业外收
号)的规定,公司将2017年1月1日之后原 入”调整至”其他收益”,调整后不影响当
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政府补助-增值税 期净利润。
退税调整至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注:说明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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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 )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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