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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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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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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朗科科技”)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 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深圳证监局2012年5月18日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 43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 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 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

(二)现金分配

1、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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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 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 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股票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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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 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实施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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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4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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