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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Feb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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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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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7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届 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2015年2月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36,000万元的超募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含利息)择机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 品。投资期限为自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若首笔理财产品为一年期的, 则自买入该理财产品的收益结算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 总经理在上述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 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经公司2015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 会议、2015年12月1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 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决定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36,000.00万元的公司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上述额 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为:将上次投资期限(截止日为2016年2月2日)延长一年, 即投资期限延长至2017年2月2日。经公司2017年1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 会议、2017年1月20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 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决定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42,000.00万元的公司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含利息)择机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为:不超过一年,自2017年2月3日起算。详情请 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17日、2015年11月26日、2017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 o.com.cn/)上发布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公 告》、《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公告》、《关于 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公告》。

根据上述决议,现公司决定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2,000万元购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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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181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园岭支 行开立了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账号:44201013600052526775)。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 (一)产品名称:“乾元-顺鑫”保本型2017 年第14 期理财产品

  • (二)发行主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三)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 (四)产品成立日:2017 年2 月10 日

  • (五)产品到期日:2017 年8 月10 日

  • (六)产品风险评级:一盏警示灯 (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 (七)认购金额:人民币12,000 万元

  • (八)投资期限:181 天

  • (九)资金来源:公司超募资金12,000 万元

  • (十)收益分配方式

  • 1、收益计算公式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客户持有的投资本金数额、每笔投资本金的实际天数及实际年化收益率

计算收益。

客户收益=投资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产品期限天数÷365

  • 2、到期本金及收益兑付

  • (1)正常兑付

客户持有产品至产品到期日,客户的理财本金和相应的收益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中 国建设银行于产品到期日后1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协议约定账户,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非正常情况

如果发生异常情形,造成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建设 银行互联网站公告兑付方案。

(十一)投资范围

本期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含直接投资、通过信托计划投资):

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回购、同业存款等,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允许交易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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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限制如下:

比例限制如下:
资产类别 投资比例
货币市场类金融工具 10%-90%
债券类资产 10%-90%
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10%-90%

允许各项资产配置比例上下浮动10%。

(十二)预期年化收益率:4.10%

(十三)公司本次购买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出资12,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14.22%。

(十四)收益情况:本次购买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预计将会为公司带来约243.98 万元 收益。

二、本次理财产品风险揭示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顺鑫”保本型2017 年第14 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说明书》, 本期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 理财收益。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只能收回投资本金,不能获得任何投资收益。中国建设银行不 承担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期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 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 业务的正常进行,由此导致本产品预期收益降低;也可能导致本期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 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2、信用风险:本产品的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违约情形,则客户可能面临收益波 动、甚至收益为零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本期产品存续期内,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客户需要资金时不能 随时变现,并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4、市场风险:本期产品的基础资产价值受未来市场的不确定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 致客户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的情况。

5、管理风险:本期产品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流通的国债、央票、政 策性金融债等公开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资产、债券回购、同业存款及其他符合监管机构要 求的其他投资工具。基础资产管理方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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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

6、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产品 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 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 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 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我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理财产品管理 人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 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7、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即使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及/或贷 款基准利率,本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可能并不会随之予以调整。同时,本产品存在客户预期收益 率及/或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客户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8、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 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建设银行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 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产品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

9、提前终止风险: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中国建设银行认为 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客 户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

10、延期风险: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项下对应的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等情况,中 国建设银行有权延长本产品期限,则投资面临产品期限延期、延期兑付或分次兑付、不能及时 收到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

11、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 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 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 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 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四、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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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本次购买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 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投资风险,除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对外投资 的内部控制规定外,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对投资理财产品事 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风险,以保证资金安全性。

2、建立跟踪监控机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并按季度 上报董事会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和异常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 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3、公司内审部负责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 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 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 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 况、相关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6、公司委托理财受托方应为正规的商业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理财产品不得质押,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注销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的额 度和期限范围内实施的,是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 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能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六、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如下:

1、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00 万元购买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28 天的银行保本 理财产品,产品名称为平安银行卓越计划滚动型保本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产品成立日为2015 年11 月12 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05%(首期)。该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已于2015 年12 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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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到期,实际收益为46,794.52 元,实际收益已于2015 年12 月10 日到账。由于该产品期限 为30 天滚动(由于节假日的影响,实际理财天数将大于或小于30 天),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支 取预约,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支取预约的,视为自动再投资。公司已自动延期该产品28 天, 延期后产品期限为2015 年12 月10 日至2016 年1 月7 日,预期最高收益率为3.1%,实际收 益为47,561.64 元,实际收益已于2016 年1 月7 日到账。本次延期到期后,公司已继续延期 该产品28 天,延期后产品期限为2016 年1 月7 日至2016 年2 月4 日,预期最高收益率为3.1%, 实际收益为47,561.64 元,实际收益已于2016 年2 月4 日到账。本次到期后,公司已又继续 延期该产品28 天,延期后产品期限为2016 年2 月4 日至2016 年3 月3 日,预期最高收益率 为2.95%,实际收益为45,260.27 元,实际收益已于2016 年3 月3 日到账。本次到期后,公 司决定不再延期。

2、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4,710 万元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2 天的银行保本理 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2016 年3 月16 日,产品到期日为2017 年2 月1 日,预期最高年化收 益率为3.2%,实际收益为4,178,446.03 元,实际收益已于2017 年2 月3 日到账。

3、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8,000 万元、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00 万元共计10,000 万元 购买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180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成立日为2016 年3 月18 日,产 品到期日为 2016 年9 月14 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00%,实际收益为1,479,452.05 元, 实际收益已于2016 年9 月14 日到账;该产品到期后,公司已继续使用该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 募集资金共 10,000 万元购买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 134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成立 日为2016 年9 月19 日,产品到期日为2017 年1 月31 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80%,实际收 益为1,050,958.9 元,实际收益已于2017 年2 月3 日到账。

4、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8,000 万元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0 天的银行保本理 财产品,产品收益起算日为2017 年2 月8 日,产品到期日为2017 年8 月7 日,预期年化收益 率为3.50%,预计收益为138.08 万元。

5、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00 万元及部分超募资金3,000 万元共5,000 万元购 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成立日为2017 年2 月8 日,产品到 期日为2017 年5 月9 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45%,预计收益为42.53 万元。

七、备查文件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

  • 2、《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顺鑫”保本型2017 年第14 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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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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