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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Jul 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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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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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2-04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9]1390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68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 39.00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655,2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321.6750 万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198.3250 万元。其中用于募投项目 21,338 万元,超募资 金净额为 39,860.325 万元。

201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建设朗 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的议案》,决定使用超募资金 4,90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广 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朗科”)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北海国 际存储科技产业园项目。增资以后,公司仍持有广西朗科 100%的股权,广西朗 科的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人民币增至 7,900 万元人民币。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广西朗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已开设广西朗科“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项目”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 2012-003 号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 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于 201251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 15,200 万元对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用于 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的议案》,决定广西朗科不向银行贷款,由公司使 用超募资金 15,200 万元对广西朗科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北海国际存储科技产业

园项目。增资以后,公司仍持有广西朗科 100% 的股权,广西朗科的注册资本由 7,900 万元人民币增至 23100 万元人民币。本议案已经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媒体发布的 2012-026 号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2 年 5 月 29 发布的 2012-036 号公告《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也发表了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已将上述超募资金 15,200 万元汇入广西朗科帐户。广西朗科已于 近日完成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现广西朗科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针对上述使用超募资金 15,200 万元对广西朗科增资 用于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事项,于 2012628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广西朗科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626258589095201265 日,专户新增募集资金 15,200 万元,截至 2012628 日,专户余额为 18,160 万元。该专户用于广西朗科在广西壮族 自治区北海电子产业园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次专户新增超募资金 15,200 万元的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名 称 预计金额(万元)
SMT贴片主要设备(含定金) 6,656.4
组装线主要设备 1,169.60
部分厂务动力设备 1,000.00
土地成本 2,080.00
厂房装修、流动资金 3,294.00
预备资金 1,000.00
合 计 15,200.00

(广西朗科必须按上述用款计划和用途使用上述资金,即所提供给专户银行 的支付单据上资金用途和上述用途一致。如果实际购买价格超出上表预计金额, 超出部分由上表中的流动资金或预备资金支付;如果少于预计金额,超出部分计 入上表中的流动资金或预备资金。)

广西朗科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广西朗科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

证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广西朗科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广西朗科母公司朗科科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广西朗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广西朗科母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广 西朗科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广西朗科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广西朗科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佳、刘春玲可以随时到专户 银行查询、复印广西朗科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广西朗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广西朗科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广西朗科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 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广西朗科一次或 1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的,专 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广西朗科、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 人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广西朗科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专户银行与平安证券继续履行三方于 2012110 日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监管义务。

十、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 2012110 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广西朗科、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312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