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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May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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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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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 年5 月26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公司于 2020 年5 月29 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9 人,实际出席董事9 名, 其中魏卫、白彦春、田含光、黄志业、仇夏萍、杨敏以 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 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魏卫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记名投票表决,做出如 下决议:
会议以6 票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不同意股东邓国顺 提请董事会召开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不同意股东邓国顺提请董事会召开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邓国顺、王荣、杨敏反对。反对的主要理由是: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仅赋予了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所规定资格的权利,且《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效力低于《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 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提案正是在特定情况下对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 权利及提案权利的制衡,董事会不应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及第三 十六条解读为“提名董事的议案仅能由董事会提出,提名监事的议案仅能由监事 会提出,均不能由股东直接提出”,进而变相剥夺《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赋予股东的合法权利。2、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提案是《公 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赋予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的重要权利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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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是核心权利之一,即使董事会对股东拟提交的议案内容有异议,也应当在允许 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前提下,将最终决策权交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行使,而非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障碍在董事会层面对股东行使权利进行限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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