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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Aug 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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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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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定期)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发[2003]56 号〕等政策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了相关规定,截至 2018年6月30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了相关规定,截至2018年6 月30日止,公司未发生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持股5%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 司编制的《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几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具体为:

1、2010 年4 月19 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2009 年的专利年费6 万元,2010 年8 月11 日从深圳发展银行中心城支行支付2009 年移动存储产品宣传广 告费0.45 万元,这两笔费用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 年4 月份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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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2、2011年5月20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 师费用50万元、40万元,2011年9月28日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120万元, 这三笔律师费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4日将该三笔款项的 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3、2012年计结存入广西朗科中国银行北海支行一般账户的募集资金利息73.97万 未按规定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于2013年1月21日将上述款项本息归还到募集资金 账户。

4、2013年1月29 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中心区支行支付深圳市虎格广告有限 公司广告费用5万元,这笔费用不应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3年4月15 日将该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上述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其它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 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

四、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 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产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事项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0 万元的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本次投资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之日止(即自2018 年8 月23 日起至2020 年2 月19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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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 黄志业:

仇夏萍:

杨 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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