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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263 Ltd. AGM Information 2015

Apr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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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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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 号C 座40 3 邮编:100027 F4-5 , C40-3 , Building 40, XingFu ErCun,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 电话/ TEL :( 8610 ) 50867666 传真/ FAX :( 8610 ) 50867998

网址 /WEBSITE : 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5】第 0058 号

致: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二六 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 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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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菏泽 HEZE 成都 CHENGDU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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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5 年 4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及《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 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 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 14 号建达大厦 18 层 1804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会 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21 日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小龙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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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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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均为截止2015年4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123,071,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5人,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股7,070,486,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7%。

汇总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9,12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0人,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9,1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0.0537%。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现场表决以书面投 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 决权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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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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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 召集人代表(公司董事长)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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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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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付 洋 见证律师:鲍 卉 芳

连 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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