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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263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Sep 1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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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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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编: 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 /TEL: ( 8610 ) 58918166 传真 /FAX :( 8610 ) 58918199 网址 /WEBSITE : 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14] 第 0103 号
致: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 “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 “ 《实施细则》 ”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受聘出席二 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 “ 本次会议 ”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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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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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 的《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周五)下 午 15 : 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 14 号建达大厦 18 层 1804 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其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 : 30-11 : 30 ,下午 13 : 00-15 :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小龙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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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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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为截止 2014 年 9 月 5 日(周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代表股份 99,018,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2% 。其中:除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7,144,07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8% 。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00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00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0.0054% 。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关于选举金玉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的现场表决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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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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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经表决,本次会议的 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 召集人代表(公司董事长)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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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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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付 洋 见证律师: 鲍 卉 芳
张 亚 楠
2014 年9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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