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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263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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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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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1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二六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根据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下简称“中小板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或 后果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主要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 上市规则》、《中小板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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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六条 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 (一)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 (二)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 (三)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 (四)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 (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 (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 (七)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程序及形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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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资料,按照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二)通报批评;

  •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 (五)解除劳动合同;

  •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追究调查的;

  •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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