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Net263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30, 2022

54501_rns_2022-08-30_86e761ce-e5b7-4a39-b8e9-80042c2d500b.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二六 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1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 方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2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法务证券部 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

  •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 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3

作。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 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 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 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4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司应 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披 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5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法务证券部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 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 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