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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263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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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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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管理细则 (修改前) |
对外担保管理细则 (修改后) |
|---|---|
|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 范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 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以及《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 范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 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二六三网 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细则。 |
|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
|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 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二级子公 司。 (二)参股公司及因公司业务需要 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 能力。 |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 保: (一)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公 司; (二)参股公司及因公司业务需要 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 能力。 |
| 第十五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 |
第十五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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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本条第(二)款中,如连续十二 |
提供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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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前款第(五)项中,如连续十二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十八条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 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通过公司内部 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报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 |
第十八条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 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通过公司内部 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报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 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 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 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
| 第十九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 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 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 审批程序 |
第十九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 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 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经办责任人 要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 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 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 |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经办责任人 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 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 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 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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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根 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
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 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 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 到最小程度。 |
|---|---|
|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应根据上述 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 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公司 领导。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债 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 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
| 第四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 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 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 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 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 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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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行为,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及本 细则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新增第四章,包含第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条,因此原细则第四章第五章 分别修正为第五章第六章,第三十八条 至四十四条分别修正为第四十一至第 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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